(三) 第 15 條及第 19 條分別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其中的「經當事人同意」,依第 個人資料保護法2025 7 條之規定,係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故機關負有告知之義務(個資法第 8 條、第 9 條)。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在以往,若發生個資遭到不法蒐集、處理、利用等糾紛時,受害者必須親自舉證,獨自進行訴訟,新的個資法規定,不但舉證責任歸屬於被告機關的責任,也建立團體訴訟機制,可由公益團體出面代表所有受害者進行訴訟,發揮民間團體之力量,保護受害者。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個資法對於人權的保障,有兩個重要的觀念:「保障人格權、隱私權」與「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 美國大法官Louis Brandeis的一句隱私權名言:「人民有獨處不被幹擾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Alone.)」,說明瞭隱私權的精神。 因此,如果你不小心外洩了一份電話清單,即使該清單上只有電話號碼而沒有姓名,但取得該清單的人,仍可逐一以電話聯絡,因而你外洩的電話清單,就有可能影響到他人獨處不被幹擾的權利。
- 二、資料當事人亦有權在無須費用的情況下,反對負責處理資料的實體以直接促銷或其他方式的商業考察為目的而對與其有關的個人資料進行處理;或免費要求負責處理資料的實體,在基於直接促銷目的或為第三人利益使用有關資料而第一次向第三人通告前,向其作出告知,且在無須費用的情況下,明確反對負責處理資料的實體通告或使用有關資料。
- A 目前有兩種情況下不受個資法規範:為了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以及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 雖不至於會完全消失,但詐騙活動將大為減少是可預期的,最主要原因在於公司企業,為了避免受罰,一定會加強資安的管控,「以日本為例子,他們的個資法實行3年之後,個資外洩的情形便大幅度減少了」,當然,過往也許已有很多資料掌握在詐騙集團手中,但隨時間過去,久未更新情報的歹徒,行騙時也更容易露出馬腳。
- ﹝3﹞前項公佈日於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之期間內者,該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得申請終止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
-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目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法的核心是為了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 個人資料除了上述的19項,還包括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若有資料可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而可以識別出特定的個人,也屬於該保護的個人資料。
- 剛從法律系畢業的學生Max Schrems以歐洲隱私權法的規定,要求臉書提供他的個人資料,結果臉書給了一張光碟,檔案多達1,222頁。
但「臨檢」本身,其實就是個侵害隱私的行為,不是警察隨隨便便,可以說攔就攔。 不論是在誹謗罪中傳遞涉及他人私德的言論、或妨礙祕密罪中偷拍他人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私密部位,都是涉及隱私的侵害。 武漢肺炎》假冒疫調人員可關5年罰百萬 陳時中:不要過度好奇 近期有集中檢疫所官兵反映,有人假冒疫調人員撥打電話進行詢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今日表示,社會上可能有好奇心而冒充疫調人員,但此舉是有刑責的,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男子冒名辦出學貸、帳戶、門號 網路世代講求效率,只要上傳身分證件就可辦理諸多業務,但臺北一名王姓男子利用查覈不易的漏洞,持他人身分證、學生證、健保卡上網開戶、辦手機門號、甚至是申請學貸,詐得3萬多元,直到被冒用者收到繳款通知才知此… 自由開講》婚前徵信的法律問題 鄧湘全 公車車廂上斗大的標題「婚前徵信」,不禁讓人有個疑問,是要徵信什麼東西呢?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一條
綜上可知,現今實務見解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主觀意圖要件「利益」之認定,可區分為二種態樣,如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則該利益僅限於「財產上利益」;但倘若係「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則該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利益,同時亦可包括「非財產上利益」。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參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包括: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綜合上述說明,法院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人資料,必須配合此法律的規範目的,限縮是用的範圍(目的性限縮解釋)。 例如:只提出「有一個人有竊盜前科、有心臟病病史」,並不足以認定究這個資料指的是誰,自然就沒有無侵害特定個人隱私權的問題;因此,個人資料保護的重點在於資料與個人間的相連與識別性,而不是單純資料本身。 如果與個人脫鉤的資料,不能稱為個人資料,只能稱為「統計數字」,此時就要考慮這些資料有沒有「識別重要性」。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 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前項之告知,得於本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利用時併同為之。 未依前 2 項規定告知而利用者,以違反第 9 條規定論處。 身處社羣媒體發達、人人均為自媒體的網路世代,現代人透過網路途徑進行溝通、抒發情緒的狀況相當頻繁,然因網路本身具有高度傳播性與渲染力,故任何人在發表言論後可能衍生之後續效應亦更勝以往。 此除須判斷是否符合該規定之客觀要件(即是否為個資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行為人是否有違法蒐集、處理、利用他人個資之行為)外,須再深究個資法第41條所稱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主觀意圖要件中,關於「利益」之範圍究屬為何?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目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法的核心是為了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 判決書 答辯狀 More… 起訴狀 法院文書 個人資料保護法
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得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準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準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個資法另一個重要精神則是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每個人都有權利決定是否要揭露其個人資料,允許其個人資料被何人使用,如何被使用,在哪一段時間使用其個人資料等等。
- 如果與個人脫鉤的資料,不能稱為個人資料,只能稱為「統計數字」,此時就要考慮這些資料有沒有「識別重要性」。
- ﹝1﹞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
-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如係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其名稱、主事務所、分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 ﹝2﹞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也被稱為新版個資法,這是因為早在民國84年間,政府便已公佈施行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時間距今十餘年之久,因此被稱作舊版個資法,可想而知,其中的許多規定早已經不合時宜。 首先是適用的範圍大為擴張,不再侷限於特定行業以及數位資料,並且加重刑罰,相同原因產生的賠償金額合併計算,最高可以達到2億元,這個金額是舊有法規的10倍之多。 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之登記、公告或其他事項之管理,法務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公益團體辦理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 資訊權
世界衛生組織(WHO)提出,黃金接種期為9-14歲,因開始有性行為後,感染HPV的機會將大增。 故WHO建議9-14歲青少年在性生活開始前先依醫囑接種HPV疫苗最具效益。 國健署也指出HPV疫苗對於沒有過性行為或未受到HPV感染者最有效。 此部份本文,將和各位說明如何判斷什麼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以及認為散佈哪些「一般性個資」以及「敏感性個資」會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處罰。 本文將和各位說明如何判斷什麼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以及認為散佈哪些「一般性個資」以及「敏感性個資」會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處罰。 ﹝5﹞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少法 More…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保護法 兒童權利公約 個資 表意權 兒童 兒少被害人
在蒐集個人資料時,個資法規定蒐集者應盡告知義務,除了部分特殊情形外,必須盡到告知當事人的義務,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資料使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選擇不提供個資時,對其權益之影響。 另涉及行政罰規定,如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則根據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前二條之罪者,亦適用之。 可見即便是機器設備沒有在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仍然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 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企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個資法主要從蒐集、處理和利用等三個層面,來規範個資的使用範圍,不論是電腦中的數位資料,或者是寫在紙張上的個人資料,全都一體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
A 不是,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是由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而來,刪除「電腦處理」字眼,擴大了保護範圍。 檢座提醒記得「這麼做」… 高雄一間旅館把通姦者用過的牀單與毛巾賣給徵信業者,被法院判賠8萬元,引發個資應如何妥適運用的討論,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密度高,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怡如呼籲民眾、營利機構、公務機關不論是蒐集、處… 員工傳病例請假 女主管轉傳工作羣組被訴 北部某花藝店的謝姓女主管,不慎將店內員工請假用的就診單傳到LINE工作羣組,害員工的憂鬱症病史被其他人看光光。 謝女雖辯稱不是故意的,但臺北地檢署認為已損害到員工的利益,仍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謝女。 替友討債電線桿貼1家人個資 罕見民、刑事均罰 侯姓男子為替友人討債,涉嫌將陳姓1家4口個資,公佈在電線桿上,並三度凌晨跑到陳家噴漆,被橋頭地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可易科罰金,並賠償1萬5000元精神撫慰金,均可上訴。 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
個人資料保護法: 資料當事人的權利
濫用警局系統查老婆行蹤 新北市2員警起訴 新北市汐止警分局警備隊的陳姓警員,涉嫌夥同淡水警分局竹圍派出所黃姓女警,未經同意或騙同事公務所需,利用8名同事帳號密碼、登入「警局查詢系統」,查詢陳男妻子李女(去年11月已離婚)與其友人行蹤,總計高達… 然而,在這麼嚴格的規定下,是否真的能讓詐騙集團就此失業呢? 雖不至於會完全消失,但詐騙活動將大為減少是可預期的,最主要原因在於公司企業,為了避免受罰,一定會加強資安的管控,「以日本為例子,他們的個資法實行3年之後,個資外洩的情形便大幅度減少了」,當然,過往也許已有很多資料掌握在詐騙集團手中,但隨時間過去,久未更新情報的歹徒,行騙時也更容易露出馬腳。 T客邦為提供您更多優質的內容,採用網站分析技術,若您點選「我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隱私權政策。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查上訴人劉鏿蔤於其臉書成立「終於戰勝黑眼圈」粉絲頁,記載其經朋友介紹接受黑眼圈手術之經過及術後效果,並張貼其手術前、後照片數幀,另刊載上訴人朱家嫻、黃佩若之照片數幀,依序記載「好友做了黑眼圈手術後…」、「好友2的術前術後照」,並敘述渠等2人接受黑眼圈手術後之效果。 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之上開行為侵害其肖像權,依民法第18條規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吳俊廷刪除系爭文章所附系爭照片,王怡潔刪除上開登載系爭文章之連結網址,及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於法尚有未合,不應準許。 其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2、4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與公共利益有關;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為增進公共利益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是上訴人主張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王怡潔刪除上開登載系爭文章之連結網址,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亦有未合,應予駁回等詞,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經核於法均無違誤(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2904號民事判決)。 按病歷係屬個人資料;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查詢或請求閱覽。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是以被上訴人未受理上訴人申請掛失系爭帳戶金融卡,自非有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第3款即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3款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說明:既然是會員,依照個資法第十九條,企業係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此方案的實施並不違法。 惟根據第八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目的、使用方式等事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 保母 More… 個人資料保護法 姓名 地址 照片 嬰兒照顧不周 公開照片 個資法認定 違反個資法
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且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困果關係。
個人資料保護法: 處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或縱使依據客觀方式進行推測,也無法確定究竟是何人的資料,這些資料就不屬於個人資料。 再者,個人資料保護法把個人資料區分成第6條原則上不可以蒐集的敏感性資料,即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以及本條以外的一般性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2025 客戶攜帶所購買的家電用品進行維修,並提供個人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在維修紀錄單上,以便維修結果通知。 客戶在取得維修的商品時,要求商家交還維修紀錄單,因上面有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 臉書 備份 More… 臉書貼文 FB 個資 個資法 Facebook 個人資料保護法 隱私權 Max Schrems
﹝1﹞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後,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經該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佈檢查結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開宗明義,「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因此,立法的目的,除了要保障人格權與隱私權之外,亦要透過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行為,來達到促進個人資料合理的利用。 在現今的社會,如上述地檢署的案例,因過度誤解保障人格權,而形同完全限制使用個人資料的局面,甚至有的地檢署還打著個資保護的大傘而不提供媒體判決書,原為保障個人資料卻演變成資訊封閉,甚至影響媒體與人民的監督權力,此等作為與促進個人資料合理的利用完全是背道而馳。
法務部下屬的地檢署率先演出離譜的劇碼,各地檢署紛紛將起訴書上的個人資料,諸如姓名、年齡、地址等個資匿名化,以「○」符號代替,例如姓名只保留姓氏,名字全以○代替,而新竹地檢署的起訴書更是離譜,姓名全部以3個○代替,地址也全數以○代替,整份起訴書都是○○○,讓人完全看不懂。 一、未經適當的許可,透過任何方法查閱被禁止查閱的個人資料者,如按特別法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一年徒刑或一百二十日罰金。 一、對法院的裁決得以違反本法律確保的基本權利為由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該上訴得直接提出並僅針對違反基本權利的問題,上訴具有緊急性。 一、禁止處理與世界觀或政治信仰、政治社團或工會關係、宗教信仰、私人生活、種族和民族本源以及與健康和性生活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遺傳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律如何保護兒少被害人的個資?經本人同意就可以揭露嗎?
二、在任何情況下,尤其是在行使查閱權時,資料當事人得要求更正、刪除或封存不完整、不準確或以與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實現其正當目的不相符的方式而儲存的資料。 一、根據法律規定,負有職業保密義務者,在沒有合理理由和未經適當同意情況下,披露或傳播全部或部分個人資料,如按特別法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二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對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不履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所規定義務的行政違法行為,科處澳門幣8,000至80,000元罰款。
A 因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範圍有限,無法符合現今社會型態,跟不上國際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潮流。 不論就保障人民權利,或是在國際上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往來,舊法都顯得不合時宜。 個資法施行細則對於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有進一步的定義,例如性生活的個人資料是指性取向或性慣行,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是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的紀錄。 而病歷的個人資料,是指醫療法第67條第2項所列的各款資料,醫療的個人資料則是指病歷及醫師或醫事人員在診察、治療、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的個人資料。 由於醫療個資的定義包含了病歷,然而醫療個資依第6條規定屬特種個資,但病歷卻未屬於特種個資,因此行政院將提修法,把病歷也納入特種個人資料的範疇。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仿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但因執行職務所必需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對於該資訊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即不會侵害特定個人,自然也不用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來保護。 反之,若就資訊本身進行觀察,已足以辨識、特定具體個人的資訊,此時就涉及個人資料的保障,自然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 ﹝1﹞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 中央法規 > 法規名稱
A 新版個資法引進「特種資料」的概念,對於敏感性資料不得蒐集,包括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都不得蒐集。 個人資料保護法2025 在沒有法律明訂可以的前提下,要求任何人提供不得蒐集的特種資料,就會違法。 A 「處理」是指將蒐集的個人資料建立個人資料檔案,以及對個人資料檔案所做的處理,包括資料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舊法僅適用於公務機關與特定行業,但新法已取消行業別的限制。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資訊隱私權 More… 隱私權 個資 性生活 個人資料 性慣行 性傾向 性取向 特種個人資料 個資法 名譽 出櫃 黃氏兄弟
A 員工若違反個資法而導致他人損害,亦得負刑責,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個人資料保護法 若違反個資法而導致他人損害,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意圖營利而犯法,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偵查佐疑妻外遇 竟跟監調閱兩男個資與行車軌跡 新竹縣警察局新湖分局蘇姓偵查佐懷疑妻子有婚外情,自行跟監妻子行蹤,鎖定2名男子與妻子有接觸,竟記下車號私自查詢2名男子的個資與車籍資料,甚至還調閱其車輛軌跡,次數多達12次,新竹地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將…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因此,雖然其散佈猥褻影像行為觸犯,散佈猥褻物品罪,但並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判決)。
﹝1﹞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另外,已於2018年5月25日上路、廣受各大公司,包括微軟、Facebook、Google等,所關注的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亦有嚴格規範,GDPR第4條即規範除了可識別自然人之任何資訊外,網路識別碼亦屬個人資料。 GDPR第9條更明文禁止處理與民族、種族來源、政治意見、宗教觀、所屬工會、個人基因資料、個人生物特徵、個人健康資訊、個人性生活及性傾向等個人資料。 法務部告訴我們,並不是隻有姓名、電話、地址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舉凡一切能夠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 舉例而言,個人抽菸或喝酒的習慣、婚姻史、家庭成員的細節、旅行細節、運動嗜好、生活格調、學校紀錄、職業專長、學習過程、受僱情形、受僱之條件及期間、離職經過及原因、差勤紀錄、繳稅情形、工作表現、收入、所得、信用評等、保險細節等,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 「隱私」這個詞彙你不陌生,但你知道怎樣纔算「侵害他人隱私」嗎?
四、如處理與健康、性生活和遺傳有關的資料是醫學上的預防、診斷、醫療護理、治療或衛生部門管理所必需的,只要由負有保密義務的醫務專業人員或其他同樣受職業保密義務約束的人進行,並根據第二十一條規定通知公共當局和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資訊安全,得處理有關資料。 本校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個資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2025 本校因業務上所擁有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之要求查閱或有下列情形外,應符合個資法第16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註明查閱之法律依據查詢外,本校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警政機關依法律明文規定或為增進公共利益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