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
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運送人於可能之範圍內,應將寄存倉庫或拍賣之事情,通知託運人及受貨
人。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
,有留置權。 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
送物之交付。
- 法院為前項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
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
為監護人。 - 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
,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
己之給付。 -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
-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幾年後為死亡宣告2025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 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處公佈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幾年後為死亡宣告: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按請領遺屬年金者須符合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是以,本件配偶目前尚未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即不得主張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僅得請領遺屬津貼。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幾年後為死亡宣告2025 被保險人因其配偶之故意犯罪行為,而致死亡者,如其子女亦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且與刑案無涉時,得依規定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1)勞工保險局提供意見:查勞工保險條例第27條規定:「被保險人之養子女戶籍登記未滿6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所稱戶籍登記,依訂定該條文之精神,似應以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之日為準。
-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三、持有民用航空醫務中心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
其證券之所有權。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
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 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
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
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幾年後為死亡宣告: 第 二十四 節 保證
四、符合第六條第二項專案同意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其部門副主管
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僱主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所聘僱之人數超過一人者,其外國人、僱
主資格或其他資格,應符合第二章規定。 僱主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聘僱之人數超過一人者,其外國人薪資或所得
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公告之數額。 外國人受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或辦事處聘僱從事主管工作,準用前三
項規定。 僱主申請聘僱前項外國籍配偶從事工作,得不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一、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實收資本額、營業額、進出口實績總
額、代理佣金及在臺營運資金。 二、前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設立基金額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額度及社
員人數。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 但應按其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幾年後為死亡宣告2025
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幾年後為死亡宣告: 第 十 章 佔有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 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聘僱前二條外國人之僱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幾年後為死亡宣告
一、學校。 四、營業項目包括體育運動等相關業務之公司。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幾年後為死亡宣告: 第 一 款 契約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幾年後為死亡宣告 條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編排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幾年後為死亡宣告: 失蹤多久時間才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無人出標時,除另有約定外,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
會首之合會。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
契約。 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
得之利益。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幾年後為死亡宣告: 工作概述
但訂立契
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幾年後為死亡宣告2025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幾年後為死亡宣告: 從失蹤到死亡,會影響失蹤者身分的「死亡宣告」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
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幾年後為死亡宣告
,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
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幾年後為死亡宣告: 法規查詢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
得典物所有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
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 返還或
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