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覈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 稽覈人員辦理內部稽覈工作,應確保公司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稽覈制度, 其職掌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七條招攬事務之查覈。
-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任用代理人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及業務品質,由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作適當調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要求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增加任用代理人擔任簽署工作。
- 一、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 四、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及相關資訊揭露。
- 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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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2025 ﹝1﹞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2﹞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2﹞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2025 ﹝1﹞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8﹞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保險經紀人以公司組織經營業務,但不經營再保險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1﹞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1﹞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公告後,報主管機關撤銷保險業許可。
- 依現行法令規定健康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用一年定期修正制平衡準備金提 存方式15 年繳費 15 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由各壽險公司自行決定提存方式,但須 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覈准。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人身保險四種類型中包含責任保險人壽保險中包括生存保險、死亡 保險及健康保險將保險區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兩類,是依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 定人身保險包括責任保險及人壽保險。
- ﹝4﹞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股票及公司債之投資與依本條以該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股票及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1﹞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1﹞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覈保或精算人員。 ﹝2﹞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1﹞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覈保或精算人員。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保險法對於海上保險之規定,除保險法外,主要是依那一部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 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10﹞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1﹞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保險業對於每一危險單位之保險金額扣除再保險金額後,不得超過資本金或基金、公積金、特別準備金及未分配盈餘總和之十分之一。 ﹝1﹞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二節 保險公司
依保險法第八條之一規定,所謂保險業務員係指為下列之何者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A 保險業;B 保險經 紀人、代理人公司;C 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D 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A AB ABC ABCD。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 司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覈,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 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 前項會計師之查覈費用由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與會計 師自行議定,並由公司或銀行負擔會計師之查覈費用。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以下有關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稱「所屬公司」之相關敘述,何者不正確?
﹝2﹞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及限額,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覈定。 ﹝1﹞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例,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務實際需要定之。 ﹝3﹞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1﹞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有關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在下列有關傷害保險之敘述何者為是 – 1907 nuernberg的討論與評價
前項所稱負責人,指代理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職責相當之人。 本活動之得獎資格均以本行電腦系統紀錄為準,本行有權檢視各項抽獎及相關紀錄,對於以偽造、詐欺冒名或其他不正當方式意圖兌領之用戶,經查證屬實者,本行有權取消參加抽獎及得獎資格之權利。 參加者需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並未冒用或盜用他人資料或錯誤填載,如有不實或不正確資訊,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得獎資格,並就其損害主辦單位或任何第三人權益,得請求民、刑事損害及訴追之責。 彰銀e財寶數位帳戶之用戶於參加本活動同時,同意接受本活動辦法說明之規範,經查覈若有不符合本活動辦法之規定者,本行得取消其參加資格,並得追回金額獎項。 被推薦人於活動期間內,首次開立「e財寶數位帳戶」並依下列三種推薦方式之一於線上開戶流程,勾選「我有推薦人」後再輸入「推薦人專屬碼」,即成功完成推薦,被推薦人可得100元送禮金。 回饋覈算時序以被推薦人開戶成功時間順序,本活動總送禮金預算300萬,滿額即止,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先開先得。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2﹞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3﹞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二款承受其他保險業之保險契約或與其合併致遭受損失,申請安定基金補助者,其金額不得超過安定基金依同項第三款規定墊付之總額。 ﹝5﹞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3﹞前二項有關共保方式、危險承擔機制及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 保險學大意
二、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覈,招 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代收或代收轉付要保人保險費之作業及管理 。 四、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及相關資訊揭露。 七、確認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理,包 括對特殊案件進行電訪或抽查相關文件。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下列有關「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的敘述,何者錯誤?
﹝2﹞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2﹞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不分紅人壽保險保單之招攬廣告不得單獨強調保費預定利率分紅人 壽保單之招攬廣告可記載預期保單紅利金額招攬廣告得適度運用保費預定利率與銀行 定存利率比較說明以上皆非。 三、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應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 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限。 銀行應建立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三個月內該銀行之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透過該銀行辦理之解約、保險單借款,以及客戶與其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覈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覈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覈;其申請覈准或備供事後查覈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其評估結果,可協助及 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三、控制作業:係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之行動,將風 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 控制作業之執行應包括所有層級、業務流 程內之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四、資訊與溝通:係蒐集、產生及使用來自內部與外部之攸關、具品質之 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並確保資訊在內部 與外部之間皆能進行有效溝通。 內部控制制度須具備產生規劃、執行 、監督等所需資訊及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之機制。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保險人對於賠款金額之給付,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接到通知後多久給付之?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與同一保險業為執行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所生之傭酬、費用及成本,應以單一金融機構帳戶為之。 代理人公司代理覈保、理賠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覈准及保險業授權,其核保及理賠人員,並應符合保險業招攬及覈保理賠辦法規定。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 銀行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之人員,就全部要保案件之客戶辦理電話訪問,明確告知其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但對於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或無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不適用之。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如有董(理)事表示保留或反對意 見,公司應將其意見及理由列入該次董(理)事會會議紀錄,連同經董(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2025 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稽覈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送各監察人( 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 內部控制、稽覈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理)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理)事會會議紀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保險代理人(以下簡稱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經紀人)、保險 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及銀行經許可後,應持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 保險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檢討內部 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及相關人員聯名出 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年四月 底前,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 銀行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覈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將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納入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為達成第三條所定之目標,應配 合採行下列措施: 一、內部稽覈制度:設置稽覈人員,負責查覈各單位,並定期評估營業單 位自行評估辦理績效。
﹝1﹞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 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1﹞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1﹞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4﹞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保險代理人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有關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在必勝考題(保險法規)的討論與評價
﹝2﹞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2﹞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分公司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 項規定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稽覈人員 ,隸屬於董(理)事會,負責稽覈業務,其不得兼任與第十三條所定稽覈 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並至少每年向公司董(理)事會及監察人 (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覈業務。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稽覈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經董 (理)事會通過,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 紀錄。 銀行稽覈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 稽覈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 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稽覈人員代理人專業能力,以提升及維持稽覈 品質及執行效果,公司應設置稽覈人員之職務代理人。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稽覈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係指管理階層所 設計,董(理)事會通過,並由董(理)事會、管理階層及其他員工執行 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覈准。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覈准。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