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天公佈9、10月期統一發票中獎清冊,開出15個特別獎(新臺幣1000萬元)及12個特獎(200萬元),有一張在臺北市麥當勞花21元就抱回千萬大獎。 11月10日在臺南學甲,發生狂徒開88槍的事件震驚全臺,臺南市警局今(1日)突然發布「要案(緊急)查緝專刊」,上面刊出的男子洪政軍,正巧就是網傳推測開槍的狂徒身分,綽號「紅龜」的他目前持續被警方追緝中,到案後會釐清是否就是開槍的嫌犯。 桃園市長鄭文燦的碩士論文2日遭臺大學倫會認定抄襲,撤銷碩士學位。 檢舉人新黨中壢區議員參選人遊智彬上中天電視《盧秀芳辣晚報》還原檢舉經過。
但法律對於不孝的子女,亦有除外規定,其中有所謂「喪失繼承權」之條款,即在一定條件下,父母親可剝奪子女的繼承權。 1145條不孝條款 依據民法第 1145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由以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可知,若子女(繼承人)對於父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時,父母可以預先表示子女喪失繼承權,讓子女於自己過世時,不得繼承自己的遺產。 簡單來說,建議父母可以將子女不孝的情形為什麼構成「重大之虐待或侮辱」利用遺囑、書面、錄音、錄影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真意之方式說明清楚,且最好舉出子女不孝的具體行為事證,不可以僅空泛表示某子女不孝云云,以免將來遭法院認定不構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劉韋德律師還指出,父母剝奪子女繼承權時,並不需要用特別的方式,也不必利用遺囑方式纔可以。 父母如果曾經在生前向他人表示某某子女不孝,將來不可以繼承我的財產,這樣就可以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1145條不孝條款: 新竹火災釀8死!逆子能繼承遺產嗎?「不孝條款」幫忙討公道!哪些不孝行為恐喪失繼承權?父母又該如何舉證自保?
還必須要將如何虐待或侮辱的情形講清楚,而且虐待或侮辱必須到一般人都認為屬於嚴重的程度,這樣纔能夠發生剝奪的效力。 更誇張的是這個兒子最後還要求平分財產,讓其他繼承人很無言,雖然這個兒子很不孝。 但由於他是合法繼承人,因此雖然家族的人都忿忿不平,但還是隻能讓他平分繼承遺產。
- 北市府今天(12月2日)宣佈12月14日起,先開放晚間23點到隔天早上6點機車通行。
- 檢舉人新黨中壢區議員參選人遊智彬上中天電視《盧秀芳辣晚報》還原檢舉經過。
- 新竹金祥發銅版公司負責人葉俊麟,被妹妹葉美華指控不孝,侵吞父母股票、在父親過世後要求管理葉家所有財產,否則拒辦父親喪事,又未探視重病母親,葉母遂在生前立下遺囑,拒絕讓葉俊麟分家產;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葉某確有不孝行為,葉母可立遺囑剝奪其繼承權,判葉某喪失繼承權。
- 鄭凱云舉例:假設有3、4個小孩的話,覺得當中某幾個特別不孝,遺產不想分給那幾個,有什麼預防方法,讓那些孩子不要拿到遺產?
律師說:雖然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各款規定,但並沒有隱匿遺產的規餐。 再觀民法第1163條第1款「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的效果是喪失限定期承利益。 法務部表示,要讓胎兒為繼承人時,必須胎兒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 而遺囑禁止遺產分割原本十年,這次限縮為五年,目的是讓經濟發展及資產活絡。 另鑑於現代民法已朝向個人財產自主趨勢,修正草案特別調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降低為三分之一,而兄弟姐味及祖父母特留分由三分之一降為四分之一。
1145條不孝條款: 六、「表示」+「有不孝」律師說:喪失繼承,須具備:①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②被繼承人表示不能繼承。若不想讓不孝子女分得遺產,是不是該寫個喪失繼承聲明書呢?是的,最好是用書面寫下來或錄音,甚至是用遺囑寫下來(不強制用遺囑)。
所謂重大虐待,不限於身體的痛苦,對父母施以精神的痛苦,也算一種虐待行為。 而且虐待行為也不以積極行為為限,用消極方法讓父母感到痛苦也算是虐待。 過去曾出現因父母久病在牀,子女不照顧也不探視,雙親感到「精神上莫大痛苦」,被法官認定為屬於重大虐待而喪失繼承權的判例。
- 晶圓代工龍頭臺積電薪水高、福利好,是許多人出社會之後的目標,有臺積電員工分享自己拿到的分紅獎金,他年資只有8個月,31職等(工程師),分紅領到3.8個月,計算過後可領超過44個月,而且「工作到現在還沒加班過」,讓許多網友很羨慕。
- 有些父母會將名下房產直接送給小孩,律師李宜貞建議,可以協定所謂的「贈與契約」,清楚表明送房子的附帶條件,例如需要給多少生活費、照顧義務等等,若子女未來沒有做到,就可以訴請撤銷贈與。
- 依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規定,保障繼承人權益,除非子女不孝,否則一定能分到遺產,以本案為例,若葉母真有五億元遺產,五名子女每個人「應繼分」為一億元,依法「特留分」為「應繼分」一半,則為五千萬元,葉母可以給某兒女較多遺產,但不可以侵害到其他子女的「特留分」。
根據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在沒有另立遺囑的情況下,只要是婚生子女,都有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產。 為了避免父母偏心,將遺產通通留給一人,《民法》第1223條更規範了「特留分」,讓每位繼承者都能拿到最低該拿的遺產。 1145條不孝條款 但若是認為小孩極為不孝,也可以依照「不孝條款」,讓該子女喪失繼承權。
1145條不孝條款: 民法繼承篇修正 不孝子女 將喪失繼承權 很多繼承權益修正,看到民風澆薄趨勢
行政院會昨日拍板《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增訂「不孝子女條款」,兒女惡意不扶養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經父母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舉證後,兒女將喪失繼承權。 此外,這次修正案也增訂「不孝子女條款」,若兒女負有扶養義務,對父母惡意不扶養,有重大虛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經父母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形式舉證後,兒女將不得繼承財產。 1145條不孝條款 此外,若子女故意重傷害或傷害,使父母受重傷,因而受有罪判決確定,也將喪失繼承權。 另外,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的另一個重點是,父母必須要有「表示其不得繼承」之行為。 林明侖律師提醒,這會涉及到將來有爭議時,如何舉證證明的問題。 行政院曾於105年提出民法繼承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就提到:「為避免日後舉證困難,被繼承人之表示喪失繼承權,應以遺囑、書面、錄音、錄影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真意之方式為之」,可供參考。
臺積電總裁魏哲家先前證實臺積電高雄7奈米廠暫時延後,28奈米部分則按進度進展,引發外界關注高雄房市是否受衝擊。 根據高雄市地政局最新公佈資料,先前受惠臺積電議題成交相當熱烈的橋頭區、楠梓區,買賣移轉棟數年減幅分別高達60%以及50%,房市專家Sway則表示,現在數字出來證明,投資客閃人後的市場,就是一道冷菜。 民視新聞/王雲宣、邱俊超 苗栗報導苗栗銅鑼杭菊期進入尾聲,位在火車鐵軌旁的杭菊園,成為超夯拍攝景點,不少人賞花兼追車,更有攝影玩家張麥斯,趁著火車經過的同時,將忙著採收的菊農身影,一併拍攝入鏡,人、車、景同框,成了難能可貴的美景。 【記者 王雯玲/高雄 報導】市長陳其邁今(3)日出席「2022永安石斑魚節」開幕,活動在維新國小太鼓社精彩演出中熱鬧展開,陳其邁致詞表示,永安石斑魚節…
1145條不孝條款: 律師說:至於怎樣算是重大虐待或侮辱?可參考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870號判例:除了身體以外,也包含精神的痛苦,不探視父母也是。
新竹金祥發銅版公司負責人葉俊麟,被妹妹葉美華指控不孝,侵吞父母股票、在父親過世後要求管理葉家所有財產,否則拒辦父親喪事,又未探視重病母親,葉母遂在生前立下遺囑,拒絕讓葉俊麟分家產;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葉某確有不孝行為,葉母可立遺囑剝奪其繼承權,判葉某喪失繼承權。 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若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該不孝子女在法律上就會喪失將來繼承的權利。 律師說:喪失繼承,須具備:①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②被繼承人表示不能繼承。 若不想讓不孝子女分得遺產,是不是該寫個喪失繼承聲明書呢?
《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1985年6月3日修正公佈後,首次作出重大修正,攸關人民權益至鉅。 為避免子女爭產時都拿遺囑內容真假對簿公堂,針對遺囑製作,要求立遺囑人原則必須親自簽名,以杜絕爭議,因為蓋章可以偽刻印鑑,但簽名可凸顯個人特性。 1145條不孝條款 但若身體殘障人士無法親自簽名也有例外,可以用指印為之,但必須由公正人在旁註記不能簽名的事由。
1145條不孝條款: 遺產劇場/懲罰不孝兒 父母得「下定決心」用這一招不再偏心
律師說:民法第1188條規定:「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所以受遺贈人如果有民法第1145條的喪失繼承權情形,是不能受領遺贈。 有些父母只想把房子用送的給子女,律師李怡貞建議,可以跟小孩之間做「贈與契約」,也就是送房子附帶的條件,贈與契約上把子女權利義務寫清楚,像是生活費給多少、要負責找傭人等等,萬一小孩在未來沒做到,就可以訴請撤銷贈與把房子拿回來。 《如果雲知道》主持人鄭凱云提到,新聞上偶爾會看到,老人家把房子給孩子之後,結果孩子不扶養還虐待老人家,讓老人家很心寒,想把房子要回來……如果真想從不孝子手中要回房地產到底行不行?
北市府今天(12月2日)宣佈12月14日起,先開放晚間23點到隔天早上6點機車通行。 交通局強調,由於這路段平日公車單向尖峯每小時約150~200班次,擔心公車靠站容易和機車發稱碰撞風險,要等觀察一段時間,再決定是否擴大到機車白天通行。 (法新社布魯塞爾2日電) 歐洲官員今天稱,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與歐盟理事會主席米歇爾(Charles Michel)會談時表示,中國目前流行的是較不致命的Omicron變異株,或許能讓北京鬆綁防疫規定。 曾經有案例是有個老先生,他的兒子在他生前對他一直是不聞不問,也未供給老先生任何生活費用,甚至在老先生生病時也未曾到醫院探視,直到老先生過世之後,纔到靈堂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