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2025詳盡懶人包!(小編推薦)

例如內政部移民署將違反大眾捷運法第49條旅客的聯絡地址,給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催繳作業,是為了確保債務履行、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應可認為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2025 不論舊法或新法,皆舉出相當多的例示個資,如姓名、生日、身分證、特徵、指紋、性生活、病歷…,新法則又增加了一些個人資料的模式,不過簡單來說,舊法(現行法)的個人資料是指「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新法則是「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範圍仍略圍擴大,不過本法所保護的個資仍以「得識別該個人」為限。 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 解析: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二款規定:「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故答案為錯誤。
  • 近日Facebook發生高達5.33億筆的使用者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其中包含了使用者的生日、住址、姓名與電話號碼等。
  • 與一般民眾相較,公務機關可輕易取得人民的個人資料,例如稅捐機關可查詢個人財產與所得資料、戶政機關可查詢戶籍資料、警政機關可查詢犯罪前科等資料,如果公務機關可擅自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將造成社會不安,對當事人更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 本校因業務上所擁有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之要求查閱或有下列情形外,應符合個資法第16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註明查閱之法律依據查詢外,本校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公司或是組織應依據上述有關委外監督、營運持續、資訊保存與管理建置標準作業流程,在每一次委外管理資通系統與資訊時均詳盡實施檢核。

同時,為協助公務機關及各界瞭解資安法制議題之最新趨勢與管理作法,十餘年來,本院持續蒐整國內外資安與資訊相關案例,並從法制與管理的角度,對案例進行分析,並提出因應建議與可行作法,供機關與各界參考。 本校已建立與實施個人資料管理制度 (Person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以下簡稱PIMS ),以確認本政策之實行;全體員工及委外廠商應遵循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規範與個資法相關規定之要求,並定期審查PIMS之運作。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與個人資料管理制度(PIMS)BS 10012標準之要求,保護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儲存、傳輸、銷毀之過程。 A 當事人提出查詢、閱覽、製作複本請求,企業或公務機關必須在15天內回覆。 A 只有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就必須有專人負責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與洩漏。 例如在贈獎活動中蒐集到的個人資料,就僅能用於贈獎活動,不能做為其他用途。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 個人資料保護-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小孩監護權怎麼判?專業律師來說說「監護權訴訟」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公司在招募資訊中欲要求疫苗接種證明者,應確認該證明是否屬於該招募職位所必須者。 重 點 個資法三讀過關,企業開始關切施行細則的內容 媒體和基於個人和家庭所使用的資訊,不受個資法限制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終於在4月27日立法院的院會中,順利完成三讀程序。 從4月20日《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立法院完成二讀的條文中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 A 若同一事件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最高可請求的賠償金額以2億元為限。

  •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佈、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 以備份而言,目前業界實務操作,至少會製作三份備份,並將備份分別存放在兩種不同的儲存媒體,並至少有一份放置於異地保存。
  •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其前身為84年制定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於99年新制定了「個人資料保護法」,擴大了個資保護的範圍。
  • A 當事人提出查詢、閱覽、製作複本請求,企業或公務機關必須在15天內回覆。
  •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3﹞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時,須特別留意是否符合個人資料法的相關規定,民眾也可透過檢視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判斷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行為是否合法,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從上開規定可得知,個資法並未要求公務機關就個資一律不得提供、揭露,除了當事人可要求提供外、其他機關或學術研究單位,於合於法律規定得情況下、並符合比例原則及目的相關聯原則,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民眾之個人資料。 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查詢及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請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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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哪些資料屬於個人資料,請見韓瑋倫(2019),《哪些資料是個人資料?判斷標準是什麼?》。 2012年4月2日 – Q4 以紙本記錄的個人資料,會受到新版個資法的規範嗎? A 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碼、 … 公司所有處理客戶基本資料的電腦設備,全部置放於國外的區域中心內,因為機器設備不在臺灣,所以不受新版個資法的限制。 安裝防毒軟體、防間諜及防火牆等保護軟體,定期掃毒並時常更新病毒碼,將安全防護設定盡可能設到最高等級。

前項所稱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指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達一千筆以上,將危及非公務機關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二、查明個人資料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個人資料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解析: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故選項為正確。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法規叢書案例

該基金會於4月15日自行查知,其試辦考試報名系統之資料庫,遭駭客入侵,約有2,000筆學生報名資料(佔報名總數2.67%)遭不明人士瀏覽,其發現後即通報權責機關,實施緊急應變措施,並進行系統調整與修補(系統邏輯之改善),強化資通安全防護措施,亦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通知相關當事人。 該基金會另說明此試辦考試系統與110年度指定科目考試系統不同,並完全區隔,因此110年度指考報名系統並未受此次事件影響。 在蒐集個人資料時,個資法規定蒐集者應盡告知義務,除了部分特殊情形外,必須盡到告知當事人的義務,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資料使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選擇不提供個資時,對其權益之影響。 針對委辦計畫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稽覈分項工作方面,將配合科技計畫聯合查訪作業抽查至少10場次,針對委辦計畫之執行單位進行委辦計畫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稽覈工作。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註釋-直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其次,法人資料通常涉及社會大眾知的權益或公共利益,除符合營業祕密法規定而受到保護的營業祕密資訊外,應予公開,故本法明定保護對象僅限於自然人的個人資料。 讀者若是到104人力銀行登錄成為會員,或是到徵才企業官網投遞履歷應徵職務,又或者是到徵才企業進行面試,讀者應有機會事先閱讀到網站上網頁或紙本書面所揭示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內容。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第七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已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依風險等級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第五條 非公務機關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本校係以嚴密之措施、政策保護當事人(包含未成年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校之所有員工,均受有完整之個資法或隱私權保護之教育訓練。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個人資料保護法(原: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LOUIS VUITTON 2017早春女裝秀現場 高清直播

A 「處理」是指將蒐集的個人資料建立個人資料檔案,以及對個人資料檔案所做的處理,包括資料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A 新版個資法擴大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不論是經由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或是手抄記錄的個人資料,都受到規範。 A 不是,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是由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而來,刪除「電腦處理」字眼,擴大了保護範圍。 現行許多企業都會藉由研討會或講座的方式,由與會人士提供推薦名單,以便日後做後續業務推廣使用,個資法通過後,仍可透過這種方式來取得潛在客戶資料。 行政院於107年5月24日第3601次院會責成國發會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以加強跨部會因應GDPR事宜之協調整合,並負責統籌各部會向歐盟申請適足性認定事宜;之後並指示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之主政機關與跨部會協調工作由「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承接。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按適用本法之非公務機關,業已取消行業別之限制,亦即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均有本法之適用。 第二十一條 非公務機關應隨時參酌業務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 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 二、檢視一般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計畫成果

第十一條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組織如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時,應對個資進行法律面上所要求之事項為法規符合度確認,並依法進行保護,而個資法因所適用之對象不分組織或個人,因此,個人亦應對其所持有個資進行適當保護。 公司或是組織應依據上述有關委外監督、營運持續、資訊保存與管理建置標準作業流程,在每一次委外管理資通系統與資訊時均詳盡實施檢核。 以備份而言,目前業界實務操作,至少會製作三份備份,並將備份分別存放在兩種不同的儲存媒體,並至少有一份放置於異地保存。 尤其重要資料及核心資通系統應進行資料備份,其備份之頻率應滿足復原時間點目標之要求,並執行異地存放。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法規資訊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為推廣產業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所管產業個人資料保護宣導說明會除就工作成果進行分享外,並延續過往經驗,邀請國內具有指標性之標竿企業實際現身說法,增強其說服力。

因此,個資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被檢查之個人資料檔案,有可能以不同方式儲存於各種類型媒介物,如未具有相當專業知識,勢必無法達成檢查目的,爰於第三項規定檢查機關得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進行檢查。 為確保個人資料之隱私性,避免資料當事人二度受到傷害,增訂第五項明定因檢查而知悉他人資料者,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 檢查人員發現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如將所有儲存媒介物設備予以查扣,恐有違比例原則,爰於第二項規定,檢查時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發現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檔案,而有扣留或複製之必要者,得予扣留或複製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二)為什麼需要說明「特定目的」?

除了防範自我個人資料洩漏外,也必須當心是否在網路上不小心觸犯個資法,例如網路羣眾活動:人肉搜索,若沒有特定目的,而不當蒐集其個人資料並公開,或者在網路上未經當事者同意而蒐集並利用他人的個資,都有可能觸法。 除了文字形式,影像紀錄也有可能涉及他人隱私,例如面貌、車牌、門牌等,在盡情享受網路自由時,網友們也應謹慎處理網路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處理與利用個資時,必須於個資法所明訂之特定目的之規定範疇內,並與原先蒐集目的有關聯,不得擅自挪用,並在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二、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 ﹝1﹞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佈之條文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九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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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公司為法人的一種,法人資料之所以不在本法保護之列,是因個人資料保護係源自於保護隱私權概念而來,而隱私權在民法上是屬於人格權的一種,法人或其他商業組織並無人格權受保護的問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佈之條文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九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龍華科技大學 – 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導專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如何讓另一半的朋友喜歡妳?這5點是最容易擄獲人心的…尤其是第3項!

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準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準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個人資料保護法介紹《解答》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在數位經濟時代下,大數據運用與資訊共享已成為不可逆的趨勢,而全球化的資料流通,勢必也讓個人資料保護面臨更嚴峻的考驗。 歐盟於2018年5月全面施行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建立了一套嚴格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架構,亦促使許多國家重新檢討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2025 以經濟部商業司為例,為鼓勵業者建立自主管理,訂有「網路零售業資安基本查覈表」提供業者以資安基本防護基礎進行個資安全防護管理,協助業者因應並落實法規要求。 ﹝1﹞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1﹞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1﹞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 Q12.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將如何裁罰?

例如醫院為免除病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患者的親屬戶籍資料,以通知患者親屬協處相關事宜,戶政事務所提供個人資料的行為,可認為是為了防止患者權益之重大危害。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