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監委表示,入出國及移民法在未修法之前,外籍配偶若與我國人離婚,依法是不得繼續在臺居留,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該法第31條第4項規定,放寬離婚後的外籍配偶若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可繼續在臺居留,但是許多外籍配偶取得子女監護權困難重重、備受刁難,甚至付出了高昂的金錢代價,苦不堪言。 縱然離婚後的外籍配偶好不容易取得子女的監護權或因為有未成年子女,能夠繼續留在臺灣,但是在孩子成年時,若還未歸化我國籍或取得永久居留權,就得離境,被迫與子女分離,極不合理,目前已開始有具體案例發生,未來勢必會逐漸增加。 內政部及移民署應正視上述問題,持續推動修法工作並採取補救措施,以符合人倫與正義。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2006年,臺灣結婚登記共計142669對,其中在臺外籍配偶(不含陸港澳人士)為9524人,較2005年略減4284人,而陸港澳的外籍配偶人數為14406人,較2005年減少213人。
(二)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住超過183天。 (至少184天) (三)其他申請定居要件(包括: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 二、依據法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3條第2項第1款第1目。 便利在臺生活之外國人,於專區內提供有關簽證/驗證、停留/居留、通關/通報、醫療保健、觀光、工作、教育、住宅、交通、稅務、投資及安全等項目,以超連結導向目標網頁,節省外國人尋找業務單位之時間。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居留簽證申請流程圖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五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 三:20歲以上之子女:僅能以探親方式來臺,無法辦理居留或定居。
- (六) 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至本署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
- (一)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五個月。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結婚書約: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
- 外籍配偶人數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按證件分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數據包含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3.護照正本及影本 1.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2025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2025 4、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此外,為延攬海外僑民返國,放寬無戶籍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5年以上(現行為7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居留。 另對於海外出生的子女持護照入國,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 內政部說,這次修法第一項重點是,增進移民人權保障,保障家庭團聚權。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一) 外籍離婚流程與方式
外籍配偶離婚除了可以選用「私下協議離婚」、「去法院聲請調解離婚」之外,當然也能透過「裁判離婚」的方式消滅婚姻關係,但同樣的,要走外籍配偶離婚訴訟程序也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的離婚要件纔行。 一、本項查詢功能之4項資訊輸入必須完全正確,資料相符者可查看當事人申請本證之原始相片。 資料有任一欄位不正確或無效證件(逾期、註銷等),查詢結果亦僅呈現『資料不符』。 逾期居(停)留90日以下,得在國境事務大隊辦理罰鍰及出國手續;逾期91日以上者,須由專勤隊調查並製作筆錄後,由居(停)留地服務站辦理罰鍰及出國手續;惟未滿14歲者,得由法定監護人代表至專勤隊製作筆錄。
二者差異處如下: 一、同行照護者,係具有大陸地區之醫事人員身分;同行照料者,須與主申請人具有配偶或18歲以上2親等內血親之關係。 二、同行照護者,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同行照料者,除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外,原則亦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離開臺灣地區。 三、同行照護者,可自行先離開臺灣地區,無需經主管機關覈准;同行照料者,如有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等例外情事,並經主管機關覈准者,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罹患重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情形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居留證如已註記「應聘─OO單位」字樣或簽證已註 記僱主名稱,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或簽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相關機關大陸事務發言
3、當事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所核發(或驗證)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應經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經我國法院公證或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2025 民間公證人認證。 (六)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應屬申請人居住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由FBI(聯邦調查局)單位所核發。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檢附,根據居留事由不同而有所差異: 1、依親: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大陸委員會
(二)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外國人回溯每年在我國合法居住日數統計表、外國人符合合格居留(住)期間及每年居住日數聲明書,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供。 (三)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 1、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之: (1)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2)親僱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2、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2025 (1)最近一年(指申請當年之前一年。如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提出申請,則最近一年係從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兩倍者。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外籍配偶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
而根據移民署統計資料顯示,自76年1月截至109年12月底止,臺灣已累積有565,299名外籍配偶。 七、第一次申請來臺團聚或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陸生就學身分在臺灣地區轉換為國人配偶身分者,臺灣地區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證明身分文件影本;第二次來臺者,請附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影本。 一、12歲以下子女: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定居」,拿到定居證後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二、20歲以下子女: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專案「長期居留」,俟在臺居留連續兩年且每年居住超過183天,即可辦理定居,拿到定居證後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三:20歲以上之子女:僅能以探親方式來臺,無法辦理居留或定居。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本文將摘要說明外籍配偶及高級專業人才歸化國籍流程及條件,並於文末列出新住民相關資源及資訊,協助新住民適應生活及瞭解自身福利和權益。 六、大陸地區配偶已在臺辦理結婚登記,經申請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一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 一、持有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件者。 (簡稱有效入出境證件) 二、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係指曾經許可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且進入臺灣地區者)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三、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 外籍配偶離婚註解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設計理念是「簡政便民」,讓低風險旅客能縮短安全查覈所花費的時間而快速通關,當旅客審核通過完成註冊手續後,即享有本項快速通關福利,其附加便民措施即是免蓋出入境查驗章戳,讓經常出入國旅客(如導遊或商務人士等)免於因護照蓋滿章戳而須經常換新。 若民眾使用本系統後仍有需要入出境日期之證明時,可於通關後逕至本署公務櫃檯申請補蓋「當次」出入境章戳;此外,亦可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臨櫃申請入出境紀錄,或憑自然人憑證至本署網站申請。 內政部說,為便利來臺外國人有充足時間尋找住所及熟悉環境,放寬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者,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期限,由15日延長至30日。 內政部指出,現行規定,判決離婚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才能繼續居留。 內政部移民署外籍配偶2025 為保障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居留權益,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不廢止居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