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 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 前項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後,併同其實施日期,提健保會討論,報主管機關覈定公告。
-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僱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之眷屬或第六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
-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而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出國者,於施行後一年內首次返國時,得於設籍後即參加本保險,不受前項第一款六個月之限制。
- 目前有部份人是寄保在工會,但如果被勞保局查到,是會被取消勞保資格,且所繳保費不退還,因妳並沒有實際從事工作,所以建議妳還是打消念頭。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住院費用之最高金額,每 次住院為每人平均國民所得百分之六;無論是否同一疾病,每年為每人平 均國民所得之百分之十。 前項所稱每人平均國民所得,由主管機關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最近 下列何者非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2025 一年每人平均國民所得定之。 保險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辦理停保,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一 份送交保險人,並於失蹤或出國期間,暫時停止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亦相 對暫時停止保險給付: 一、失蹤未滿六個月者。 但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 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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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第八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延緩繳納保險費或清償貸款者,保險人應定期查覈被保險人之清償能力。 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積欠本保險相關費用,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情事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得免提供擔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時,依修正前第二十條規定,以第六類保險對象身分參加本保險者,得繼續依該規定投保。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足額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人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覈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前項投保單位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異議理由者,應於寬限期滿後十五日內,提送保險費應繳納金額與彙繳金額差額部分之欠費清單。 各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應負擔或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核計,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送請各機關於當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 六、參加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由船長公會投保者,除自行舉證申報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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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由船長公會投保者,除自行舉證申報 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 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鄰長,指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無職業,並準用公職人 員規定參加本保險之鄰長。 下列何者非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 投保單位應備下列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 查詢: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 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資料。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及眷屬名冊(卡 )、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收繳帳冊及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所設專戶之存款 證明文件。
-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保險費,由保險人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次月底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繳納。
-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 保險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辦理停保,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一 份送交保險人,並於失蹤或出國期間,暫時停止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亦相 對暫時停止保險給付: 一、失蹤未滿六個月者。
-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定期撥付保險人。
-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
- 第一項保險對象於申請復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具復保申報表一份送保險人;於覈定復保後,停保期間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及政府補助金額尾數均為五角時,以政府補助金 額進位。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無保險對象投保達一百八十日以上之 情事,或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依法執行無效果者,保險人得註銷該投 保單位。 其應繳保險費之計算,以事實發生日為準;事實發生日不明者, 以保險人查定之日為準。 前項投保單位所屬之保險對象,應即以適當身分改至其他投保單位參加本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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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政府補助原由僱主負擔之保險費。 保險對象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退保情形而投保單位未依前條規定辦 理退保手續時,保險人得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為其辦理退保手 續並通知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 下列何者非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之眷屬或第六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服務,應依第二項訂定之醫療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訂定之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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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裏)長及鄰長,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十二級申報。 二、受僱者: (一)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俸(薪)給 總額計算其投保金額。 (二)前目以外之受僱者,應以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計算其投保金 額。 每月工資不固定者,得以最近三個月平均工資申報投保金額, 但不得低於所屬投保身分類目之投保金額下限規定。 三、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 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 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 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 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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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前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及本法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均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於該類職業工會參加本保險。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指經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之醫院。 各機關應負擔或補助之保險費,保險人應按年結算,有撥付不足者,保險人應於十二月底前,送請各機關於次年一月底前撥付。 下列何者非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修正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停保者,其該次停保、註銷停保或復保,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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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取得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項目,屬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後始列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法規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非本保險保險對象,自繼續在臺灣地區設籍或居留滿四個月時起,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失蹤未滿六個月者,於六個月內尋獲時,應自尋獲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逾六個月未尋獲者,應溯自停保之日起終止保險,辦理退保手續。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專任有給人員,指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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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保費繳納/被保險人負擔依附加保眷屬保險費之義務…………… 191. 逾越全民健康保險法授權處罰範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6 條第1 項僅概括.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 ,你想知道的解答。 27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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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僱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覈定發布。 下列何者非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2025 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 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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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榮民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 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被保險人 因第六條之約定而以非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每次住院本公司在本附約. 保單面頁所載其投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 … 題,例如,全民健康保險行政救濟上,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下列何者非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2025 理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七十三年一月起復增辦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保險,七十四.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住院日數,指當次住院日數;當次住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不同類病房之日數,應分別計算;以相同疾病於同一醫院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者,其住院日數並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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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扣。 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未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投保單位應通知被保險人繳納欠繳之保險費,並於彙繳保險費時,一併向保險人提送被保險人欠費清單。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保險費,由保險人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次月底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繳納。
九、第一款至前款以外之投保單位,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 或登記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依前二項規定將申報表及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保險人當日,即完成 申報應辦手續。 經由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成立投保單位者,免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檢送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利息及因此所承受行 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保險資金運用之收益、其他收入,免納營業稅 及所得稅。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保險費,由保險人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 繳款單,於次月底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 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