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罰則10大著數2025!專家建議咁做…

在事件應變上,要有處理機制或標準作業程序,平日落實演練與教育訓練,並留存執行紀錄;倘發生緊急事件時,要能及時採取因應措施,並通報主管機關與受影響之客戶。 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足生損害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個資法罰則2025 ﹝3﹞前項公佈日於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之期間內者,該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得申請終止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 ﹝1﹞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2﹞前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項起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通常會需要資歷查覈的職務,是公司中較為重要或是較要求高品行的職務,例如:主管、祕書、財務、特助等,會需要進一步透過他人的評價來快速瞭解應徵者的狀況。 應特別注意資料蒐集者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資料蒐集者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因此,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自身也會一併受罰,不可不慎。 L 其他保有該資料之醫療機構以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而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資料,例如病歷號碼、門診掛號資訊、住院病房位置等。 個資法罰則2025 D將載有C個人資料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張貼、散佈於X大廈,雖然有以紅筆塗去C的部分個人資料,但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影本內,還有C的姓名、住址、出生地、婚姻狀況、教育程度等個人資料,仍屬於「利用」C個人資料的行為。

個資法罰則: 法人客戶

由上可知,當契約關係已經不存在時,企業應主動將所蒐集到的個人資料,停止使用。 刑事部分,因個資法第41條要件限定須行為人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侵害個資始會成立犯罪,要件要求相對嚴格。 民事部分,依個資法第29條,僅需行為人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個人資料者,依法即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就算刑事部分不成立,民事部分仍有成立之可能,因兩者的法律要件並非相同。 在以往,若發生個資遭到不法蒐集、處理、利用等糾紛時,受害者必須親自舉證,獨自進行訴訟,新的個資法規定,不但舉證責任歸屬於被告機關的責任,也建立團體訴訟機制,可由公益團體出面代表所有受害者進行訴訟,發揮民間團體之力量,保護受害者。

  • 如前所述,法規只是基本要求,如能提升自主管理能量應能更獲得客戶信任。
  • 其中,較為重要的為第二部分之資訊安全管理對策,及第三部分之妥適處理個人資料,試摘要說明如後。
  • 由上述案例看來,停車場顯非醫療機構指定保管病歷之適當場所,且未配置人員管理,實已違反醫療法第70條規定而有受行政罰鍰之虞。
  • 說明:依據個資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因此商家是不需要將維修紀錄單交還給客戶的。
  • 不過後續在網路上公佈商女一家個資的行為,則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對於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
  • 因此,除了配合政府所規定的個資法規,也要了解每個人能行使的權利。

因此,商家除非已盡到前述告知義務,否則不可以將此次維修紀錄單上所取得的個人資料,挪移至其他地方使用。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說明:既然是會員,依照個資法第十九條,企業係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此方案的實施並不違法。 惟根據第八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目的、使用方式等事項。 個資法罰則 同時,根據第十五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個資法罰則: 個人的資料免於被他人非法變更、刪除的權利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規定,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又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 條定有明文。 再依同法第2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因故取得他人個人資料者,原則上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該個人資料加以利用。 是被告就上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之利用行為,已逾蒐集該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而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第1 項之罪,至為明確。 是被告所辯其所為係為公共利益云云,實不足採,亦無解於刑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

個資法罰則: 服務項目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在刑事責任方面,違法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意圖營利而犯罪者,特別加重罰責,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非公務機關若違法而被處以罰鍰,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將被處以相同額度的罰鍰,懲罰負責人未盡管理義務;然而,若非公務機關的負責人可以證明已盡防止義務,則可免於受罰。 通保法第29條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因為醫師為通訊之一方,且並非出於不法的目的,故不會被罰。

個資法罰則: 律師如被檢察官禁止作筆記,可以向法院請求救濟嗎?

微軟也表示,所有消費者用戶都享有GDPR定義的「資料主體權利」(Data Subject Rights),包括瞭解微軟蒐集用戶哪些資訊、及修改、刪除與將資訊轉移到其他地方的權利。 答:若損害金額不易估算時,每人每一件可賠償500~20,000元,最高2億元賠償。 所以我不動產經紀業者,如不慎因駭客侵入致生資料外洩,該受害人是可以向我經紀業求償,最高金額可達2億元。

個資法罰則: 法規資訊

除了防範自我個人資料洩漏外,也必須當心是否在網路上不小心觸犯個資法,例如網路羣眾活動:人肉搜索,若沒有特定目的,而不當蒐集其個人資料並公開,或者在網路上未經當事者同意而蒐集並利用他人的個資,都有可能觸法。 個資法罰則 除了文字形式,影像紀錄也有可能涉及他人隱私,例如面貌、車牌、門牌等,在盡情享受網路自由時,網友們也應謹慎處理網路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四、應先出具評估報告: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使用前,應提出評估報告,包括資料使用風險、對當事人權利影響、安全維護計畫,並訂定適當管控及因應措施。 在跨境傳輸等相關事務上,應事前監督和預防,提供相關防範計畫,讓各業者或機關在處理個人資料時,能適當提供管控等措施。 在facebook 或其他社羣媒體,公開與之有感情或金錢糾紛的對方姓名、住址或生日,已經屬於未得到被害人同意,且逾越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的個人資料非法利用行為,違反個資法第20 條第1 個資法罰則2025 項規定。 XXX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個資法罰則: 胡,怎麼說》趙少康紅了,季麟連唱紅歌…國民黨有多少「個人」紅?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除了保障個人資料不被違法蒐集、處理、利用,還保障個人的資料免於被他人非法變更、刪除的權利。 此權利與刑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類似,本文來說明關於偷登入他人帳號等相關法律責任。 二、重視個資外洩通知義務:目前《個資法》有關通知的對象,僅限資料當事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不在通知範圍內,造成難以後續監督。

個資法罰則: TNL 網路沙龍守則

新版個資法施行後,除將違法洩露個資之民事賠償金額設定為最高額新臺幣2億元,更明定損害賠償之舉證責任及範圍,私立醫療機構之責任標準為推定過失,而若為公立醫療機關,其責任標準更提高為無過失責任。 由於A蒐集及利用B個人資料的行為並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B的權利也沒有遭到A侵害,因此A不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修法後,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所稱的「利益」,應限縮在「財產上的利益」,不包含精神或情感上的利益或損害。 因此,行為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的行為,縱使造成他人精神痛苦、人格名譽受損,被害人也只能透過民事訴訟途徑請求賠償。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個資法罰則: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得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個資法罰則2025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答:是的,在個資法中規定由企業負擔舉證的責任,若有當事人投訴企業侵犯個資,企業必須證明自己盡到保護個人資料的義務,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