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保險對象住院,以保險病房為準;其暫住之病房等級低於保險病房時,不得要求補償差額;暫住之病房等級高於保險病房時,亦不得要求補助差額。 因特殊事故必須離院者,經徵得診治醫師同意,並於病歷上載明原因及離院時間後,始得請假外出。 ﹝1﹞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2025 ﹝1﹞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 ﹝2﹞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一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佈日施行。
- ﹝2﹞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 四、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
- 財產保險業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 第 八 條 特約醫院、診所於接受轉診保險對象後,應依醫療法之規定,將處理情形、建議事項或出院病歷摘要通知原診治之特約醫院、診所。
-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 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 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第四條 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的原則。 健康保險統計 毫無疑問,保險公司在研發新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時候,必須以過去或有關產品的統計信息作為研發的數據基礎和科學依據。 在產品銷售推廣階段,確立產品的細分市場、目標顧客和宣傳產品都要有數據做依託,銷售渠道的選擇也同樣離不開統計數據信息的…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佈日施行。 因戰爭變亂,或經行政院認定並由各級政府專款補助之重大疫情及嚴重之 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天災所致之保險事故,不適用本保險。 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 足清償時,其負責人或主持人應負清償責任。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健康醫療網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 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 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 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僱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 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合於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資格之日起算。
- ﹝2﹞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僱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覈定發布。
- 但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 機構為投保單位。
-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 數,覈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 用。
﹝4﹞第一項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訂定後,保險人應遴聘保險付費者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及專家學者,研商及推動總額支付制度。 二、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其核退之金額,不得高於主管機關規定之上限。 ﹝2﹞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規定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得徵得其共同生活之其他類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同意後,以其為投保單位。 四、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 但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第 四十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條 藥品之處方,醫師如未註明不可替代,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品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其他廠牌藥品替代。 第三十九條 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七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內容簡介 本書立足商業健康保險的特點,通過對售前、售中和售後等與消費者有關的服務環節的介紹與分析,深化健康保險公司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突出…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未具投保資格、喪失投保資格或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免由扣費義務人扣取 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告知扣費義務人,得免扣取 補充保險費。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健保智能客服 體驗更加親民
本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保險人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案,提健保 會審議,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覈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 一、本保險之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 二、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之平衡 。 保險對象完成診療程序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之收據。 ﹝1﹞保險對象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或分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其核退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八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第 十九 條 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應在該特約醫院、診所調劑或至特約藥局調劑。 二、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日內治療為療程者: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精神疾病社區復健治療、精神科心理治療、精神科活動治療、精神科職能治療、癌症放射線治療、高壓氧治療、減敏治療、居家照護及其他經保險人指定之診療項目。 她今天特別邀請林文瑞立委出席,就是希望他能把需求帶回立法院,希望立委們不分黨派,一起照顧農民。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衛生局選單
保險對象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基準與核退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2025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五章 醫療費用支付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 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 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 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 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五章 保險給付
五、給付限制:保險對象已由勞工保險給付義肢裝配者,其同一部位之義肢裝配,不得再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第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2025 三十 條 保險對象需要輸血及使用血液製劑時,應優先使用其家屬、親友捐贈或捐血機構供應之血液及其製劑。 其中「健保臨櫃業務等候查詢」讓有臨櫃辦理健保業務需求的人,能參考等候時間再決定要不要出發,取號後也能查詢叫號進度,讓時間運用有更多的彈性;此外,「健保樂讀」專區精選了健保相關讀物,陪大家一起讀書。
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九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僱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 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 間之軍人遺族。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 但 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