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10大優點2025!(小編貼心推薦)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____,戶名:____,帳號:____。 包租業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__元整,每期應繳納__個月租金,並於每□月□期__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 3、租賃附屬設備:□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後附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 他透露,早期不少房東,為了將本求利,或製造「低租金」假象,就使用「220V單項二線」,但其實除了冷氣以外,臺灣所有電器幾乎都是110V規格,此時就會看到電錶以2倍速跑到讓人心驚,用電量被高估7成~1倍不等。 方式為之;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6.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目前臺灣日常用電,多是以110V的電器使用為主,僅少數較為大型電器,例如冷氣機,纔是使用220V。
  • 前項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 建議在找房子時先向房東詢問,或是直接找社會住宅、標榜可報稅的房源,從根本避免因報稅而引發的糾紛。
  • 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應出具同意書(如附件二)載明同意轉租之範圍、期間及得終止本契約之事由,供承租人轉租時向次承租人提示。
  • 然而這樣良好的政策,卻仍是少了一塊最後的拼圖,以至於仍有租屋弱勢者在電費部分,依然受到房東的撥削。

所以當房客有違反的情形時,民法規定房東還是要先阻止房客,當房客不聽勸阻繼續違約時,房東才能終止租約。 內政部特別呼籲,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一定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若有任何塗改,雙方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以確保雙方權益。 民眾如有需要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查詢下載使用。 在一些店面的租約中,租金計算會依照承租人銷售的營業額或其他方式浮動調整,這時要注意調整機制是否明確。 另外,承租人欠租達2個月租金額,經過出租人定期催繳仍拒繳時,出租人可以依法終止租約。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簽約該約定什麼事情?

□(二)包租業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出租人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前二項出租人提前終止本契約之情形,因可歸責於包租業之事由,致出租人或次承租人受損害時,包租業應負賠償責任。 (四)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標的範圍、租賃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其通訊地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二)應於簽訂本契約時,提供同意本租賃標的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之同意書,並載明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終止本契約之事由。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包租業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因此即使在2020年通過之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已經對於房東收取的電費費率有所限制,但依然無法阻止房客被不良房東在電費上進行撥削。

而107年6月間依租賃條例發布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亦配合作一致性修正,提供租賃雙方更全面性的保障。 地政局提醒租賃雙方於簽定租約時務必謹慎小心,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有「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參考範例,此外地政局為維護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近年持續修訂及研訂各相關法規的裁罰基準,以落實業者管理。 為保障租賃雙方權益,本轉租契約訂明承租人押金負擔不得逾2個月租金總額,且租約消滅返還住宅時,有退還押金或賸餘押金之保障;並明定包租業應說明負責修繕項目,包租業未於期限內修繕,得由承租人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租賃雙方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事;遺留物處理程序及得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等。 依照近年來地政局之統計資料,租賃糾紛最常見的就是「擔保金(押金)返還或抵充爭議」及「水電、瓦斯及管理費負擔爭議」兩大類,這兩類型就佔了所有爭議案件的1/2以上。 租賃市場中,房客在入住前往往需繳給房東「押金」即所謂之「擔保金」,目的是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七、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例如房客毀損住宅不賠償、遲繳2個月租金經催告仍拒繳、或房客未經同意轉租住宅等,房東須在30天前通知房客。 應提供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住宅,讓房客安心居住,及於簽約時,應說明由房東或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等。 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第十四點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本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綜上所述,「住宅租賃契約」訂立時,務必注意《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規定,因該條例已成為《民法》的特別法而優先適用。 又訂立契約,應參考內政部所頒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這樣較有助於自身權益保障(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

同時,專業能力也有幸獲臺中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及苗栗縣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肯定,受邀擔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班授課講師。 以上授課場合,有希望瞭解租賃住宅法律的法律系大學生、有想從事租賃住宅服務業的準從業人員、也有從業已4年的回訓老手。 學員分佈及學習目的範圍廣泛,於教學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從理論到實務非常多元,筆者亦有幸與學員們交流並大大豐富筆者思考的深度及廣度。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內政部令: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109年9月1日生效

租賃條例施行後,沒有經過嚴謹的法規考證租賃住宅管理方式只會被時代淘汰,於是筆者當年立即整合新法制規範及10餘年執業經驗著手撰寫並迅速於民國108年7月出版《住宅租賃契約:理論與實務教戰手冊》。 當時希望此書能成為租賃市場專業證照化之後,第一本將實務租賃及管理技巧去蕪存菁,可運用於新時代的租賃住宅相關從業人員的必備書籍。 首先,房東B如果在與房客A簽約時,沒有告知A生活公約的內容,也沒有把它寫在契約中或是作為契約的附件,這份生活公約並不會構成雙方租賃契約的一部分,B當然就不能以A違反生活公約為由終止租約。 透過定型化契約之公告實施,提供租賃雙方公平交易機制,大幅提升住宅租賃雙方權益保障,提升租屋者消費意識,適度引導租屋市場健全發展,藉由產業用心經營,以建構房東放心出租、房客安心租屋的居住環境。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相關檔案

故事常常從意想不到的糾紛開始,中間思考並展開解決方案,最後成功解決,整個過程有實務及法律的精心安排。 當年筆者旋以10餘年執業經驗及法律專業背景,於民國108年7月推出本書第一版,隨著租賃住宅市場迅速受到重視,筆者於母校東海大學法律系兼課教學住宅租賃法律課程;以及於臺中市及苗栗縣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班授課。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2025 筆者亦同時將過去的經營模式快速轉化為租賃條例時代下可順暢運行的租賃住宅經營模式。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第二十二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年公佈『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在此等規定下,過往書局販售的租賃契約部分未及時更新,而可能有違法之疑義。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內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較過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臺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租賃市場已存在多年,但租賃法規的出現使其變得專業化,期許藉由本書的介紹,帶領大家更進一步的探索租賃住宅的面貌,本書裡不管是實務內容亦或是引用的相關法規,都是各位未來所可能經歷的。 本書內容詳實,作者寫的鉅細靡遺,推薦給正在租賃行業工作的夥伴們以及即將踏入租賃市場的各位讀者,藉由這本書一起探索並加入租賃的行列吧。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範例

3、不得約定應由房東或包租業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等,以保障租屋者權益。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就非具消費關係一般租賃契約及包租契約,發布即生效;至於具消費關係之轉租契約及代管契約,尚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消保處審查覈定後公告之。 此外,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以衡平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對於房東而言,修正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另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則可予以拋棄。 內政部表示,為解決常見的住宅租賃糾紛,已於106年1月推動實施「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進一步落實執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本次再重新檢討修正定型化契約內容,名稱並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常見之租賃糾紛與教戰守則

(二)出租人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一)承租人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例如:夏月每度__元整;非夏月每度__元整。但均不得超過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租約公證是什麼?公證費用怎麼算?三大好處一次告訴你!

不過,這是指公寓大廈與住戶(承租人)之間的關係,而不是房東與房客間的關係。 當承租的房客違反公寓大廈的規約,是其他住戶或管委會請求主管機關或法院處理,房東並不能拿公寓大廈規約對房客主張權利;如果要讓公寓大廈規約的內容成為租賃契約的一部分,使得房東可以對違反規約的房客主張權利,還是要在租賃契約中作明確約定。 對於房客而言,新版租約的修正內容包括: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經內政部公告修正發布,自109年9月1日生效

三、又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屬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涉及上開法令規定之業務責任或應具備之專業知識,自應依本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包租代管業務。 而本條例並無明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執行業務方式,倘以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體等方式替代親自處理之方式,亦無不可。 惟上開人員具體執業情形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仍有疑義,請檢具案例逕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第十四條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包租業或次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包租業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租約如果有經過公證並約定強制執行條款,以後承租人如果有積欠租金、違約金、租期屆滿後仍不遷離,或出租人不返還押金時,任一方都可以直接拿公證書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避免冗長訴訟程序。 出租人通常會收取押金,用來擔保房屋損壞修理費或遺留物清理費,按規定出租人所收取的押金不可以超過2個月租金額,如果出租人果真收取超過2個月租金額的押金,就超過2個月部分,承租人可以主張抵付房租。 危險負擔: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點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包租業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__間□第__室,面積______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雖然每個人用電狀況略有差異,但以一般分租套房的電費行情與正常使用狀態而言,一度5元、每月使用150度計算,一年電費約落在9,000元,但倘若被使用到「220V單項二線」電表,電費就有可能暴增到16,000元左右,攤提下來,每個月房客等於多支付1,300元租金出來。 目前臺灣日常用電,多是以110V的電器使用為主,僅少數較為大型電器,例如冷氣機,纔是使用220V。 而面對這樣的日常用電情況,竟然有許多的不良房東,利用這一點而進行超收電費之惡舉。 這些不良房東於出租套房、雅房之時,多以這些套房、雅房擁有獨立電表,電費計算清清楚楚,毫無爭議為賣點。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將本租賃標的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前項保證金,除有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保證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保證金。 內政部提醒,新版租約上路後,若遇有新簽訂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可要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觸法。

一、為利執行代管業務,房東應提供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相關資訊,及合於契約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2025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2025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條例)將於今年6月27日上路,為全面促進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保障租賃雙方權益,租賃條例施行後,民眾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或委託管理住宅租賃契約,均應受新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之限制。 首先筆者想先說明「住宅租賃契約」法律規定「不得約定事項」,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包括:限制或免除租賃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限制或剝奪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其他顯失公平事項。

原則上,租賃契約屆滿後,房東應將押金全額退還給房客,另外依照「土地法第99條」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規定,擔保金及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契約屆滿後應返還押金。 轉租同意書可參考內政部(2020),《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附件二「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查「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本部依據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105年6月23日公告,並於106年1月1日施行。 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9月1日生效。

但從他生動的提到他原本在新竹科學園區上市公司從事智慧財產權法務工作,以普通上班族業餘存錢投資小套房出租,開始接觸租賃住宅;再從新竹科學園區離開成為職業投資人;之後因緣際會擴展業務成為包租代管業者的故事。 加上他喜歡談論法律及實務租賃住宅案例,勝過談論投資,可以感受到他不是在房市當中買進賣出的操盤手,而是穩健經營成長的實業家。 但他在交談過程習慣引經據典,加上在租賃條例頒布前已經有10餘年的租賃住宅實務經驗,話題常從各種包租代管案例出發,專注面對充滿各種不同房東、房客或官員產生的各種難題,以及如何解決。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房東不退押金怎麼辦?租屋自保這樣做!

其次,談到住宅租賃契約的提前終止,內政部所頒《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於第16點、第17點分別將出租人、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訂為「應約定事項」。 二、查本條例為維護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服務品質及提升專業經營效能,以保障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之權益,爰規範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2025 特別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出租供居住用的房屋,房東因為房客未遵守生活公約而提前終止租約,屬於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第10條第1項第5款所稱「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的情形,為了保障房客居住的權益,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必須在終止前30日提前通知房客。 此外,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以衡平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因此在此要求內政部應該盡早於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中,加入「電費使用度數,不得以單相2線式220V電錶量測計算之」條文,好讓照顧廣大租屋弱勢者之權益,避免不良房東撥削房客,利用電費牟利之良善政策,能夠真正達成。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出租人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租賃關係消滅,依第十五點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不得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範圍及期間,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前項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應出具同意書(如附件二)載明同意轉租之範圍、期間及得終止本契約之事由,供承租人轉租時向次承租人提示。

但通常租約都是勾選「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則雙方就不能任意終止合約,若想提前終止租約,就得付出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的租金為上限。 出租人應攜帶「房屋(建物)所有權狀」及最近一期有記載房屋課稅現值「房屋稅的稅單」(或房屋現值證明書)之正本及影本(本處留存影本)。 如果簽約後有更動,雙方記得都要在修改處蓋上騎縫章,證明雙方同意修改。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在本案例中,A雖然才16歲,在現行法下尚未成年,但是租屋通常是離鄉求學的學生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或許可以認為A這時可以獨立簽約。 另外,A可以要求B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轉租同意書等,以確認B為有權出租的人;對於電費過高部分,可以告知B這個已違反相關法令,並不合法。 但是,如果雙方約定承租人就一般的抽象輕過失或具體輕過失也要負失火責任,例如想租店面開早餐店,房東為了要請房客特別注意用火安全,約定抽象輕過失的失火責任,這是可以的。 如果有約定可以提前終止租約,要注意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數額,特別要注意居住用的房屋,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不能超過1個月的租金。 屆時如承租人、連帶保證人不給付租金、違約金;或承租人租期屆滿不返還房屋,或出租人不返還保證金,不須訴訟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