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幫子女買儲蓄險,要保人為父母、受益人為子女,保險期滿時可以領回400萬,超過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20萬元,因此超出的180萬元將課以10%贈與稅。 儲蓄險遺產稅 假設李媽媽育有1子1女,那麼李媽媽如果想利用保險平均贈與子女,買給2人的儲蓄險滿期保險金,領取年度不能超過110萬元,或者應計算好到期年度,並分散規劃,例如今年兒子的儲蓄險先滿期贈與220萬元,明年再輪到女兒。 事實上,王媽媽是要保人,也就是保單所有人,有權解約或變更受益人,但繳費年度不代表已構成贈與,國稅局認定的是滿期該年度女兒受益收到三六○萬元纔是所謂的贈與,由於金額已超過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的二二○萬元,因此將超出的一四○萬元課以一○%贈與稅。 善用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這筆錢是贈與人的免稅額度。
- 吳士賢說,在目前的法令及時空背景下,保險規畫不應以節稅為訴求,但它仍是預留稅源的最好方法。
- 某A於民國99年、第12個保單年度死亡,該年度死亡保險金為898萬7,700元。
- 這是因為壽險存在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變更就如同是將已累積一定金額保價金的保單贈與他人,如果變更時該張保單的保價金超過二二○萬元,要保人就須申報贈與稅;而儲蓄險也有保價金。
- 通常「甲型」的身故保險給付,是採「保險金額或保單帳戶價值擇優給付」,而「乙型」保單則採「保險金額加計保單帳戶價值」方式辦理。
或者,國稅局可以查閱 A 過世前的所得稅申報紀錄,便可能發現有列舉 2.4 萬保費扣除額,就知道 A 有保單,再行文給保險公司,調閱與 A 相關的所有保單明細。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亦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納入遺產總額。 所以依前述規定,人壽保險金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當然也就不會被課到遺產稅,但實務上卻一再傳出個案被課遺產稅的問題,這是因為稅務機關採實質課稅原則,對於一些個案認定為惡意逃漏遺產稅,所以對這些個案主張實質課稅,不承認它披著人壽保險外衣。 舉例來說,小華投保了一張保額5,000萬的壽險保單,指定受益人為老婆及女兒均分,等到小華過世後,老婆及女兒各別可以拿到2,500萬的身故保險金,因為都沒有超過3,330萬元,因此不用計入基本所得稅額。 不過吳士賢提醒,若小孩還未成年,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老婆和小孩則為同一申報戶,身故保險金必須合併計算,所以仍是保額5,000萬,超過的1,670萬元須併入老婆當年度的個人基本稅額計算稅負。
儲蓄險遺產稅: 遺產稅與贈與稅是什麼?什麼時候要申報?
「業務員跟我說,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是二二○萬元,我每年付不到六○萬元啊!為什麼要跟我追討稅金?」原來王媽媽的保險業務員不夠專業,加上自己也不懂,二人將贈與免稅額解讀錯誤了。 以上述第3點,最廣為高資產客戶所關注,第4點是最容易為一般民眾所忽略,一旦進入年金給付,就像簽了賣身契,回不了頭。 20年期複利增值的儲蓄險,年繳14萬,20年期滿可以解約領回350萬,目前已繳2年保費,107年1月準備繳第3年的保費。 原因竟是 臺人從小到老 眼疾層出不窮..(6檔眼科類股一覽) 下一篇 存股族注意》「會計新制」上路,壽險股不保了!
另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雖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該筆保險金仍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若該筆保險金被認定為遺產時,依法課徵遺產稅,但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本來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規定:人壽保險若有指定受益人,只要沒有被國稅局認定規避遺產稅的疑慮的情況,保險金額在稅法上及民法上均不會被計入在被保險人的遺產中。 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年度綜合所得時,每年可以列舉2.4萬元的保費列舉扣除額,但若是已列舉扣除的該保單將來中途辦理保單解約時,依財稅第31054號函規定就必須重新補繳所得稅。
儲蓄險遺產稅: 保險費繳納狀況,也會影響課稅?
保險的業務人員的收人來源又是以佣金為主,整個保險業的生態系統並不健全,大部份保險公司吝於提供固定薪資給業務人員,造成部分業務人員為了生活無法不為特定保單抬轎。 國內銀行、金融機構存外幣所給付的利息所得,需申報綜合所得稅。 儲蓄險遺產稅2025 目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臺幣27萬元,如未超過,可以不用繳稅;但如超過則會變成收入。 遺產稅是繼承人取得死者遺留下的財產時,繼承人需要依法繳納的稅金;贈與稅則是,將自己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公債、股權、商標權等等有價值之物,無償贈予他人,他人也同意產生的行為,因為這個行為而要繳納的稅金。
遺產稅及贈與稅,跟所得稅一樣,都有免稅額與扣除額,但與所得稅不同的是,所得稅免稅額皆是固定的,遺產稅、贈與稅除有固定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外,還有詳列其他特別可扣除的項目。 贈與稅則是,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 NT$ 244 萬)時,要在發生贈與行為的 30 天內進行申報,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除非行蹤不明、死亡時贈與稅尚未課稅、逾期繳納且無其他財產可扣押,才改由受贈人作為納稅人。 儲蓄險遺產稅2025 若這份保險具儲蓄型保險商品之特性,非屬定額保險之性質,就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及保險法第 儲蓄險遺產稅2025 112 條規定之適用。
儲蓄險遺產稅: 保險常識
因加計「累計增加保險金額」部分而超過該額度上限者,本公司另以超過額度上限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依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已填寫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傷害保險之身故保險金,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這是多數人對於保險免稅認知的由來。 然而,法規的立法意旨是為了「分散風險、避免被保險人死亡而造成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頓,藉以鼓勵投保並保障受益人之生活」,若將保險視為一種避稅、投資、理財的工具,將有違原先立法保護保險之目的,依然有可能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產總額。
儲蓄險遺產稅: 保險贈與稅》幫子女買保單保險來移轉財產,如何規劃最有利?
國稅局允許民眾合法節稅,主要有二種方式,一是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可免稅,二是每年有贈與免稅額220萬元。 但為了防止民眾規避遺產稅,又規定贈與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7類特定親屬的資產,都要納入遺產總額計算。 舉例來說,某A在民國88年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20年繳費終身增額壽險,約定保險金額300萬元,每年繳納保險費53萬3,100元,並指定兒女為受益人。
儲蓄險遺產稅: 儲蓄險增值部分要繳利息所得稅?
她曾聽理財顧問說:「保險給付免納稅」,讓她興起靠保險節稅的念頭,但真是這樣嗎? 下面的說明及過去保險金遭國稅局課稅的案例,將顛覆你原本想像。 「近幾年國稅局依據八大實質課稅原則稽查逃漏稅,只要保單投保行為有明顯逃稅意圖,就會被認定須繳稅。」黃仁志舉出,凡是符合重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高齡投保、鉅額投保、短期投保、密集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金等特徵,都是審核重點。 另外,也可以比較目前臺幣/美元/人民幣定存利率,買儲蓄險保單,投報率一定要優於定存,不然沒有必要冒著提早解約,承受本金損失的風險。 3.另自99年1月1日起,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海外已納稅額扣抵;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開差額時,始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
儲蓄險遺產稅: 壽險身故保險金還是可能被課遺產稅
此一作法已明顯違反所得稅法第4條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規定,但財政部再次以實質課稅原則而將強予課稅。 事實上,以躉繳儲蓄險保單的報酬率如下表所示,第5年末的解約金已高於原始保費10.13%,如遇身故,保險金即使被國稅局扣10%遺產稅,並不損及原始計劃傳承給後人的資產。 定存的報酬率一定為正報酬,也因為定存並沒有風險,其報酬率為各種投資工具最低報酬的基準。 風險愈高,報酬率理應高於定存年化報酬率(利率),不然就不具投資的意義。 如該年度年化報酬率和定存利率相同,代表把錢放在銀行和放在儲蓄險,最後投資人拿回的總額是相同;如該年度的年化報酬率小於定存利率,則代表這張儲蓄險在該年度得到總體報酬率是劣於定存的,反之亦然。 例如,要保人在投保後短期內身故,投保金額相當高且密集,合理推斷下,就會被視為利用「即將成為遺產的現金」,經由投保方式,大量密集轉換為保費支出,以便日後成為保險給付。
儲蓄險遺產稅: 民眾欲利用保單節稅 卻常忽略「指定受益人」及「實質課稅原則」
時間,它能以分期繳納的方式創造倍數的稅源,它擁有資金變現性及緊急預備金的功能,具規劃性的保單貸款使資金運用更具彈性,最重要的是可以指定繼承人數人共同受益。 這部分保險理賠金不但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且若需繳遺產稅時,繼承人因預留稅源,故亦不會因稅款無法繳清或繼承權的糾紛,而落入「失去親人是一種痛苦,繼承財產則是一種折磨」的苦惱之中。 應特別留意的是,保險並非完全免稅,不同的情況下可能涉及遺產稅、贈與稅及最低稅負制。 例如,被繼承人是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死亡時並無死亡給付,保單價值仍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 儲蓄險遺產稅 另外還要注意,若這張保單是民國九十五年以後投保的人壽及年金保單,因為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子女領到的每一分錢也都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形成「一筆保險金二頭算」的情況,計入要保人的贈與,又算是受益人的所得,但目前沒有函令排除重複課稅的情況;且已有課稅案例發生了,大額保單務必注意。 林志翔指出,具儲蓄性質的保單,若解約金給付超過原繳保費總額,那麼超過的部分就必須納入所得稅計算。
儲蓄險遺產稅: 保險給付不盡然免稅,做錯規劃小心贈與稅、遺產稅、所得稅上身。
如高齡投保,就有七十七歲被課稅的實例,不想誤觸地雷,就要避免這樣買保險。 《Smart智富》成立於1998年,提供股票、基金、期權、黃金、外幣、債市、房地產、保險、退休規畫、消費觀念等投資理財領域的知識、情報與課程服務。 旗下產品有臺灣發行量最大的理財月刊-《Smart智富》月刊、排行榜常勝軍-《Smart智富》密技雙月刊、《平民股神教你不蝕本投資術》《權證小哥教你十萬變千萬》等財經暢銷書,以及DVD、課程講座、大型論壇、Facebook等,全方位服務投資族羣需求。 一直以來,儲蓄險保單是高資產的族羣視為節省遺產稅的第一選擇,版主也聽過很多種版本的說法,但似乎都不完整。 於是,版主一直想寫一篇相關的主題的文章,來和大家一起討論和保單相關的稅務及遺產考量。
若您是在保單成立後想要變更受益人,只需填寫契變書,得到要、被保人的同意並簽名並向保險公司申請即可變更。 受益人需以生存者為限,若受益人較被保險人早死亡,可以重新指定受益人。 二、 躉繳投保:所有的保費一次繳交會被認為係納稅義務人在設法降低遺產總額,以逃避遺產稅。 一、 重病投保:被保險人已罹患重大疾病,始來投保,在此必須注意,一些保險公司會勉強加費承保的疾病,還是可能會被認為屬於重病投保。 〈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1,170萬元(4,500萬元-3,330萬元)-扣除額670萬元〉×20%-一般所得稅額82,200元。
儲蓄險遺產稅: 儲蓄險可以節稅?真的假的?
但就算您滿足以上條件,保單卻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理賠金就會被列入被保人的遺產計算並將被課遺產稅,因此填寫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舉個常見的例子,多數人都會將配偶指定為受益人,但有過不少案例是夫妻同時死亡,這種情況下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就會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 因此大家指定受益人不要只填一位,且最後一定要再寫上「法定繼承人」,萬一指定受益人身故,其他法定繼承人也能在不被課遺產稅的情況下獲得理賠金。 不過,許多民眾為了保障家人,會以自己為要保人、家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直到後來才發現這樣安排會有遺產稅問題,便急著變更要保人。 如果保單價值逾220萬元,超出部分會被課徵贈與稅,就算未超過220萬元,未來也可能有遺產稅問題(詳見四、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 儲蓄險遺產稅2025 除了指定受益人之外,徐斌修指出,國稅局會依「實質課稅原則」來認定壽險保險金是否屬於遺產,若被認定是移轉資產所做的保險規劃,就有可能將保險金併入遺產總額計算。
儲蓄險遺產稅: 人壽保險金可不併入遺產計算、免繳遺產稅?專家:「這兩個重點」是關鍵
解約費用:保單提早解約後,保險公司會把原來應該要退給你的保單價單價值準備金的金額先扣除一筆解約費用給付給保戶,所以保戶實際拿到的解約金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解約費用。 有預定利率和宣告利率,宣告利率大於預定利率時,保單給付額外的增值回饋分享金,增值回饋金可用來購買額外的保額,又稱為利變增額型保單。 如壽險公司無法運用保戶資金創造更高投資報酬率時,就有可能調降保單宣告利率,但宣告利率最低也不會低於預定利率。 另外在國內銀行、金融機構存外幣所給付的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兌換率換算,如換算之所得額達新臺幣2萬元時,即應扣繳補充保險費1.91%。
儲蓄險遺產稅: 遺產稅、贈與稅,國稅局超會抓!3分鐘看懂保險5大NG行為,小心節稅不成反被課重稅
有一天媽媽不在,身故理賠金既不用列入遺產,子女也可順利領到理賠金。 公勝保經恆豐事業部體系總監徐斌修對此表示,在實務上,民眾最常忽略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指定受益人」,有些客戶會將保險受益人指定給配偶、子女,依照順位及比例,將保險金分配給繼承人,這也是指定受益人的概念。 儲蓄險遺產稅 也就是,如果當初被保險人是媽媽,指定受益人為兄弟姊妹3人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