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2025詳解!(持續更新)

A:成立刑法上的通姦罪需要行為人是「故意」的,也就是說,除非您明知對方有家室,還要插足介入成為他人婚姻中的第三者,才會被判刑。 而侵害配偶權也需要符合故意或過失的要件,所以如果您能夠提出證據證明您也是遭到交往對象的矇騙或隱瞞,確實不知道對方已婚的事實,才會與他談戀愛甚至發生性關係,經由律師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專業協助,您是有可能全身而退的,不用過於憂慮。 小李平時下班後的休閒娛樂就是玩線上遊戲,有一天,他在打遊戲時認識了同一戰隊的小晴,因為雙方打遊戲的過程中很有默契地幫助對方而讓戰隊贏了這場遊戲,於是遊戲結束後雙方就聊了起來,幾個月玩下來,因為雙方絕佳的默契而互相都有好感,進而交往、私底下都會約出來見面,也常常到不同地方去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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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道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雙方行為卻超過普通交友的界線,不需要達到發生性行為的程度才能請求賠償,只要互動達到足以破壞夫妻關係的程度,造成配偶精神上的痛苦,像是過於親密的肢體接觸、聊天內容,就有機會構成配偶權侵權行為。
  • 但若在不是自己的住處臥室裝設針孔,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罪,且該蒐集來的證據也可能無法使用。
  • (三)商品銷售後,檢視消費者投保權益,包括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高齡客戶之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之情形,或違反公平待客原則。
  • 民眾很常問律師「我現在還可以告侵犯配偶權嗎?侵害配偶權追溯期多久」,但其實在民事上,行使權利的時間限制稱為「請求權的時效」,白話來說就是「可以告對方侵害配偶權的期限」。
  • 民法規定中,配偶與人通姦外遇,是100%可以訴請離婚的狀況,但離婚常伴隨著監護權、扶養費、財產等法律問題。

通常法院判賠金額約40萬元至60萬元不等,但有時也有低於20萬元或高達100萬元的個案出現,所以還是要綜合個別情況來討論之後,再由律師建議求償金額,以利訴訟進行。 查到配偶手機內有曖昧對話、外遇對話時,我將這個證據截圖傳出,這個證據是否可以使用? 最後,律師再做一點提醒,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但若不到現場開庭進行辯論,法院可能會直接按照另一方的意見做出判決,因此建議本人出庭! 不過要注意的是:提出訴訟的原告,即便贏了官司可以請求賠償,委任侵害配偶權律師費也必須由自己負擔,敗訴方要負擔的是法院裁判費。 民眾很常問律師「我現在還可以告侵犯配偶權嗎?侵害配偶權追溯期多久」,但其實在民事上,行使權利的時間限制稱為「請求權的時效」,白話來說就是「可以告對方侵害配偶權的期限」。

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提告要什麼證據?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怎算? – 85010

侵害配偶權的訴訟程序就和一般的民事訴訟流程是一樣的,首先要撰寫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起訴狀,向法院遞交,法院收到後會確認是否符合侵害配偶權要件程序,並要求補正相關資料,若無問題便會開始受理。 侵害配偶權2025 套用在外遇情形,即知道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仍然出軌做出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忍受一般同事或友誼界線內的行為,例如牽手、親吻、擁抱,破壞另一方配偶對婚姻的美滿期待,並因此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即符合侵害配偶權要件。 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阿偉來電法律諮詢問我們侵害配偶權需要哪些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件,對侵害配偶權定義還不瞭解的你,可以參考下文的分享。 如果另一半外遇了,受害者需要蒐集妨害配偶權證據,即是法律上作為判決依據的侵權證據,那需要蒐集哪些才能提告侵害配偶權呢? 以下先帶您瞭解法律上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標準為何,再來說明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 自從2020年通姦除罪化後,很多人誤會這代表另一伴可以自由婚外情,實際上出軌行為已經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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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民眾為了省錢會上網找侵害配偶權訴狀範例改寫,但法律訴狀較為正式,萬一沒寫好,除了可能遭到法院駁回之外,也可能影響到法官的判決,建議找律師協助確認或幫忙代筆,避免屆時提告出現許多問題。 根據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第1052條提到的「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這項離婚條件,有請求權的那方,如果有「事前同意」或「後宥恕(原諒)」的行為,或知道外遇這件事後已超過6個月,亦或這件事情發生後已超過2年,都不得請求離婚。 109年年中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下,通姦不在用刑法處置,而是回到單純民事責任賠償。 侵害配偶權2025 但去(110)年底的一個判決,法官認為陳女士不能以「配偶權」為由,來向外遇的先生求償,擴大了大法官791號解釋,引起社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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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正宮可以選擇1次向其中1人請求全部的侵害配偶權賠償,先賠償的人可以之後再向其他該負責的人,依照內部關係分擔這筆賠償金,至於判賠的侵害配偶權金額範圍,法院會考量雙方社會經濟地位、正宮受影響與精神痛苦的程度去判定賠償金額,從幾萬元到幾十萬不等,也有可能更高。 若有證據顯示外遇方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例如出入汽車旅館的證明、簡訊言談中談到性交情況,甚至構成通姦等,侵害配偶權程度較大,法官判決侵害配偶權賠償大約會介於20至50萬之間。 但是,舉這個案例只是要跟大家說明行為嚴重程度會影響是否侵害配偶權,不代表去看電影就絕對沒事,大家還是找多一點人大白天時去看電影比較保險呵呵。

侵害配偶權在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內有明確規範,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也就是隻要他人不法侵害配偶關係而釀成重大情節,被害人就算沒有財產上實質的損害,一樣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相當的金額。 侵害配偶權2025 如上表蒐羅的民事判決所示,假設坦承有性行為等接近刑法上通姦行為的事實時,此時損害賠償金額會較高,很有可能落在最高級距的50-100萬之間;但如果只是有共同在外過夜,可是不一定確定有性行為的狀態時,賠償金額會稍低一點,大約在20-50萬間。

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如何提告?律師教你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如果違法取證,除了證據可能不會被法官採用外,還有可能涉及妨害祕密罪! 1個巴掌拍不響,侵害配偶權基本上是配偶與他方一起做出的「共同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的規定,出軌的配偶與第三者都需要共同對正宮的配偶權損害負責,這在法律上稱為「連帶責任」。 通常我們聽到侵害配偶權的第一個反應通常是配偶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出現過分親密的行為或直接發生婚外情、性行為等等的情況,而有這些逾越一般人認知中朋友社交往來的行為,並且這些行為也侵害、破壞了婚姻關係的圓滿以及明顯對配偶的不誠實,違背配偶的信任,就會屬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在這個案子中,被告並沒有到場,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擬制自認的規定,因為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爭執,就陳女士主張的事實,認定有那麼一回事。 上面這段白話來說就是,被法官覺得太超過、不誠實、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都有可能需要賠償給另外一方。

侵害配偶權: 離婚後侵害配偶權註解

為取得通姦罪的證據,在「自己與配偶的臥室」裝設針孔監視器,為保障婚姻關係而蒐證,並非「無故」偷錄,屬於合理的權利行使,多數實務見解認為該證據可採用。 但若在不是自己的住處臥室裝設針孔,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罪,且該蒐集來的證據也可能無法使用。 侵害配偶權定義根據具體的法條,規定在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如阿偉就可以依照這條規定,向小星和男網友請求精神損失的賠償(精神慰撫金)。 民法侵害配偶權規定,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人,必須賠償給受害者。 法律上並沒有制定侵害配偶權法條,因此法官會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判定被起訴者是否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 妨害家庭

若法官認定證據不足或不夠具體,無法證明當事人破壞婚姻關係,有可能導致侵害配偶權敗訴,因為你有證據,對方也有權為自己辯護並提出反證,因此證據越完整、越明確,才能替自己爭取權益。 若沒有證據顯示出軌方有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無觸犯通姦罪,僅構成侵害配偶權,法官會依證據內容曖昧、損害家庭的程度判決2至20萬左右的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 侵害配偶權 知道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雙方行為卻超過普通交友的界線,不需要達到發生性行為的程度才能請求賠償,只要互動達到足以破壞夫妻關係的程度,造成配偶精神上的痛苦,像是過於親密的肢體接觸、聊天內容,就有機會構成配偶權侵權行為。 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侵害配偶權」,俗稱「精神損失」,只要男女朋友的交往已經逾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達到會破壞元配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就是侵害了元配的配偶權,因為另一半與人有曖昧情事而飽受精神煎熬的元配,就能提起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若調解失敗,就會開始進入正式的訴訟,雙方皆需提出各自的證據向法官陳述意見並出庭進行答辯,而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費用的金額其實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法院會斟酌雙方的經濟地位、學歷、財產狀況、原告精神痛苦程度,及綜合各種因素考量,依個案判斷計算出一個合理的金額。

侵害配偶權: 蔡坤鐘 律師

(一)身心障礙者承保原則:依保戶身心障礙類別及投保險種、商品給付內容參考各險種審查程序提供覈保承保條件;另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未承保案件,除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要保人,並提高陳報覈定層級。 (一)臺銀人壽官方網站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軟體辨識及人工檢測,取得無障礙2.0 侵害配偶權 AA級標章:身心障礙者於臺銀人壽官方網站內,可透過操作鍵盤快速鍵及網站導覽快速取得所需投保內容,且可使用相關報讀軟體聆聽網站提供之資訊。 尊重多元:分享多元觀點是關鍵評論網的初衷,沙龍鼓勵自由發言、發表合情合理的論點,也歡迎所有建議與指教。

侵害配偶權: 什麼是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屬於一種侵權行為,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同時向配偶及小三/小王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受害者若在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人格上受到嚴重侵害,即使沒有財產上的損失,一樣可以請求賠償(註二);以及民法第195條第3項內提到關於配偶身分的權利受到損害,也能要求賠償(註三)。 侵害配偶權行為成立的時間點是以「行為發生的當下」為主,即使雙方離婚後相對應的權利消滅,但只要行為發生時受害者仍在法律權利保護的範圍內,就不會影響「侵害配偶權」的成立。 A:刑法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被害人必須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告,且必須是在5年內發生的行為,國家法院才受理。

侵害配偶權: 「配偶權」還存在嗎?法官認為忠誠是義務,但法律上不具效力

(二)高齡消費者覈保:評估投保商品之適當性,對於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投資型或非投資型保險商品予高齡客戶,建置適當評估程序,評估投保商品之適當性,於招攬過程將銷售過程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並於覈保過程中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該等商品交易之適當性。 (三)官方網站設有「公平待客原則」專區,增進消費者對臺銀人壽落實公平待客原則之瞭解,進一步提升企業信任,並對內形塑「公平待客原則」之企業文化,同時加強員工教育訓練有關高齡弱勢消費者權益之服務及保護意識,以維保戶權益。 後續當事人是否會提起上訴,會不會被二審維持,之後還會不會有採取相類似見解的判決出現,都可以持續觀察。

小星出軌讓阿偉精神上遭受到很大的打擊……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阿偉來電法律諮詢問我們侵害配偶權需要哪些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件,對侵害配偶權定義還不瞭解的你,可以參考下文的分享。 侵害配偶權定義根據具體的法條,規定在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告侵害配偶權時,建議先不要做出回應,避免被套話作為之後訴訟證據。 若對對方婚姻狀況不知情,可提出交往時被隱瞞實情、雙方僅為正常朋友關係、沒有發生曖昧及性行為,同時積極聲請法院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因故意或過失介入婚姻才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如果能夠證明是因為交往對象隱瞞,因此不知情對方已婚的事實,並不符合侵害要件。

國家並不會因為通姦無罪就不再保障配偶權,受害者可以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出軌的那方與第3者都要承擔民事責任。 侵害配偶權時效規定在民法第197條第1項內,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事件,以及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起,2年內不行使權利就消滅;當侵權行為超過10年也一樣。 既然承審法官認為不應肯認配偶權的概念,無論陳女士主張的事實是否存在,無法因為配偶權受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判決陳女士敗訴。 但這樣的事實,是不是構成配偶權的侵害行為,而要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則認為沒有,認為陳女士不能以配偶權受侵害,還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北地院這個案子的原告是陳女士,她對丈夫的女性朋友提起民事訴訟。 認為這位女性友人經常在深夜和丈夫通電話,某天在外面手牽手,侵害她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因此提起損害賠償,請求80萬元精神慰撫金。

套用到性交易案,若法官認為對性工作者而言,性交易只是業務上的行為,不帶有私人感情,有機會爭取到未侵權而免賠,至於酒店小姐是否適用,須視法官解讀個案情況。 像是為了掌握對方行蹤,在車上裝GPS定位系統、針孔攝影機、刻意破解對方的帳號密碼等,都是有違法疑慮的蒐證手段,為免提告不成反深陷其他麻煩,得不償失,建議於提告之前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手邊的證據是否適合於法庭上使用。 配偶權保障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感受,像小星和男網友的往來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認為男女之間正常社交行為,達到會破壞小星和阿偉婚姻的程度,就是侵害了阿偉的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QA問答一次看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從通姦罪釋憲案的791號解釋的論述,可見憲法規範已由過往強調婚姻與家庭之制度性保障功能,變遷至重視以獨立個體為基礎之(性)自主決定權。 比如通話、社羣軟體的聊天紀錄,文字內容已經討論到性交、次數、地點等,配合其他證據可以大幅提升可信度。

可申請求民事訴訟及侵害配偶權賠償,配偶對婚姻不忠導致另一方受到精神 上折磨可輕求賠償撫慰金,賠償金額通常40-60萬不等,但每個案例不同,法官會依案例情況個別作為判斷。 若只有單方想要解除婚姻關係,或夫妻兩人協議破局,無法達成共識時,如果有法律上規定得請求離婚事由發生,就可以採取裁判離婚的方式,依民法來請求法院來已判決終止婚姻關係。 A: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事件,通姦罪則是刑事案件,兩者是可分的訴訟程序,主要的差別在於所需證明程度不同(刑法有力證據的認定要求較嚴格,反之,民法則相對較寬鬆)。 性交易雙方若不知對方已婚,就沒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如果知道對方已婚,但只交易一次,且事後沒有情感連絡,可責性較低;但若成為熟客、老主顧,交易次數頻繁,有可能被認定侵權;若發展出肉體外的感情交往關係,被認定侵害配偶權的判賠機率很高。

侵害配偶權: (一) 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與證據

有些人會以為一定要帶著警察荷槍實彈在Motel被抓到纔算,但是在民事賠償案件中,就算沒有在Motel被抓猴,只是line對話、或者兩個人出遊時有不恰當的親密舉度動,都可能被法官認為「侵害配偶權」,而需對配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侵害配偶權則適用民法上短時效的規定,原則上為知悉起兩年,行為起十年內纔可以請求,也就是說,這個外遇事實必須要在10年內發生,而且您剛知曉不滿2年纔能夠提告。 正因為法律設有這些追訴、請求時效,建議您發生問題就應該盡快處理,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

侵害配偶權: 提告侵害配偶權時效多長?

這篇表格是小數據的小小分析,並沒有窮盡所有的侵害配偶權判決,只是大約整理近期的裁判金額範圍。 解讀數據時要注意,不是最高賠到一百萬就沒事,也不是用line調情頂多賠十萬,判決的金額還是會視個案情節和雙方資力進行衡量。 舉例來說:具有較高社經地位的人犯通姦罪的賠償金額相對較高;反之,無業遊民犯通姦罪的賠償金額就會較低。

不過律師要提醒大家,法官判決是死的,但和解是活的,因此利用和解的協議來防止配偶與小三、小王的感情死灰復燃是非常重要的,至於如何善用,洽詢律師就是一個不錯的辦法。 不過也有律師另認為,性交易雙方都是自願,配偶抓包後,理應對出軌者求償,而非向配偶的性交易對象索賠,才符合法律感情。 (三)商品銷售後,檢視消費者投保權益,包括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高齡客戶之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之情形,或違反公平待客原則。

侵害配偶權: (三) 侵害配偶權訴訟

一、臺銀人壽各營業據點服務櫃臺,除設置相關無障礙設施(例如緩坡平臺)及輔助工具(例如老花眼鏡)等外,各櫃臺人員亦視臨櫃保戶現場情形提供必要協助。 同時保戶如有需要亦可事先洽請所屬地區業務人員或理專協助到府服務辦理。 因應年長保戶或身心障礙人士個別需要,持續檢視營業據點之辦公環境是否有充足適宜之無障礙設施。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因此在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佔、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侵害配偶權是正宮配偶權受損時,討回侵害配偶權賠償的法律防線,但侵害配偶權認定需要哪些證據? 讓離婚律師告訴你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與侵害配偶權賠償裁量方式,帶你瞭解外遇法律問題。 其實比起已經廢除、走入歷史的通姦罪,侵害配偶權在法院上的認定是更加寬鬆、彈性,不一定非得要有性器官的結合纔算,假設另一半與他人的互動太過親密、已經超過了一般朋友社交互動的範圍,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就有可能會成立侵害配偶權,譬如公然接吻、上下其手等。 前陣子最知名的侵害配偶權案例當屬「阿翔謝忻車窗吻別」,元配都有權向這位小三提告求償。

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的定義

A:可以的,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95條和第1056條這兩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所以雖然這兩個請求權是基於同一個通姦之事實所產生,我們仍然可以分別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損害。 法院實務認為,男女間的姦淫行為,通常會是在一個非常隱密的時間和環境下進行,因此蒐證會非常困難,故即使沒有直接證據,在有足夠多數個間接證據的情況下,仍然有可能依此定罪。 曾有案件承辦律師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向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直接到家中抓人,而該通姦的男女因為被嚇到,所以在被抓回警察局後就認罪了,也因為經由認罪程序,法官便能綜合其他見間證據來認定有罪。

侵害配偶權: 內容—

接下來兩種行為態樣就不一定有絕對的金額高低,只能提醒大家如果出遊時牽手、親密舉動、line對話調情,都有可能被法官認為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或破壞他人幸福所以要賠錢啦。 如果配偶其中一方其他人有通姦、外遇、與他人有不正當或逾矩舉等交友行為,就是 侵害配偶的權利,只要達到破壞婚姻和諧之因素即可構成侵害配偶權。 所以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必須在發現配偶外遇當天起算的2年內或是事件發生的10年內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以免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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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定義是指夫妻之間某一方對婚姻不忠,婚姻關係被第3人介入、破壞,造成元配精神上的痛苦,並侵害其原本享有的配偶權。 「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要對彼此忠誠,有維持婚姻美滿的義務,配偶權的基本內容包含了夫妻姓氏權、日常事務代理權、同居義務等等。 很多民眾為了省錢會上網找侵害配偶權訴狀範例改寫,但法律訴狀較為正式,萬一沒寫好,除了可能遭到法院駁回之外,也可能影響到法官的判決,建議找律師協助確認或幫忙代筆,避免因小失大。 臺銀人壽十分重視顧客保護及誠信經營,並以此作為公司共同遵循之價值體系與行為準則。 不只設置網站金融友善專區,也在保險商品開發設計階段納入高齡弱勢客戶適合度評估,更針對高齡或身心障礙等弱勢消費者投保案件採行相關措施,維護顧客權益。 註二: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