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覈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 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 妥適性。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2025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 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 附加不當之條件。
- 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 但保 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覈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但購買自用不動 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 相關資訊。
- 第 28 條(解散之報請覈准)信用合作社經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清償債
務計畫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准。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僱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保險契約的基本原則:保險利益原則: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之合法的經濟利益。 預期賠款率,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之團體,不得低於保險費百分之七十二,被保險人數未達十人之團體,不得低於保險費百分之六十七。 系之完整性,且避免國內保險機構過於繁多之考量,遂於保險法第136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2025 條 …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某 甲 投保人壽保險 3000- 萬 保險契約中未指定 身 故 受益人 某 甲 身 故 時,僅 一 有配偶及一 位12歲之未成年在人身保險代理人|歷屆題庫|107年|保險法規概要 – 鼎文題庫網的討論與評價
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准辦理之有關業務。 前項非社員交易之標準及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
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部分工時工作,其時薪或所
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公告之數額。 僱主申請聘僱前項外國籍配偶從事工作,得不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一、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實收資本額、營業額、進出口實績總
額、代理佣金及在臺營運資金。 二、前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設立基金額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額度及社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2025 員人數。
-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前項社員退出合作社或喪失社員資格時,合作社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
關於其原領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上,登記退社時間,原發牌照不予註
銷。 - 二、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經國家(際)單項運動協(
總)會推薦。 - 前項業務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
立即執行並由監事追蹤考覈。 -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關於各機關(構)、學校之臨時人員,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之規範範圍,不受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 惟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於進用相關人員時,仍應遵守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審酌其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審慎考量評估是否適宜進用。 農保被保險人於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保農民健康保險,或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並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不得追溯適用。 產業工會得以負擔全部之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為事業單位員工兼任工會理、監事者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 …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某 甲 投保人壽保險 3000- 萬 保險契約中未指定 身 故 受益人 某 甲 身 故 時,僅 一 有配偶及一 位12歲之未成年在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A)800(B)1000 … – 題庫堂的討論與評價
惟如雖實際從事保險業務招攬工作,按業績多寡支領報酬,但毋需接受公司之管理監督(公司亦無要求任何出勤打卡)則應視為承攬關係。 查被保險人從事二種不同工作,其中一種工作所具有之投保身分,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規定,應依規定辦理勞保。 至於是否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無礙勞保條例規定之適用。 保險業務員如有下列何種情事,所屬公司得處以停止招攫或撤銷登錄之處分?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 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 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 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相關問答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 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負償還之責。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某 甲 投保人壽保險 3000- 萬 保險契約中未指定 身 故 受益人 某 甲 身 故 時,僅 一 有配偶及一 位12歲之未成年在找保險合作社其社務之主管機關為相關保險資訊| 保險與保戶的第一站 …的討論與評價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 三、持有民用航空醫務中心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僱主聘僱國內外缺乏所需航空器機型之駕駛員時,得聘僱未取得該機型有
效檢定證明之外國飛航駕駛員,經施予訓練,於取得該機型之有效檢定證
明後,始得從事本條之工作。 但本國合格飛航駕駛員應予優先訓練。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 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免除其刑。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 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 其刑至二分之一。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下列有關我國保險代理人公司的相關變更事項與規定,何者錯誤?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 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 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 之。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 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 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 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 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公司員工達一定人數時之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詳解!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 準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覈;其申請覈准或備供事後查覈之情形、應具備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 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 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保險契約,除保險法另有規定外,依保險法第55條規定,下列何者為應記載事項?【1】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2】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期及保險期間;【3】違背特約條款之原因;【4】訂約之年月日。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 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 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 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 繳之保險費。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除其他經主管機關覈准之資金運用方式外,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何者為限?【1】現金或銀行存款;【2】辦理經主管機關覈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3】公債或金融債券;【4】短期票券。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下列何者非法定效果? 【1】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2】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保險費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3】喪失其受益權;【4】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關於保險業資金之運用,下列何者正確? 保險契約,除保險法另有規定外,依保險法第55條規定,下列何者為應記載事項? 【1】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2】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期及保險期間;【3】違背特約條款之原因;【4】訂約之年月日。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 因之失效 不因之而失效 自始無效 以上皆非。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被保險人之權益之虞時,下列何者為主管機關得為之處分:A監管、接管;B勒令停業清理;C直接處分轉售;D命令解散ABCD AC ABC ABD。 A謀員工福利;B員工退休或退職提存準備金;C保障員工生活;D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何者是投保團體人壽保險之主要目的ACDBCDABCD ABC。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下列有關「保險代理人」與「保險業務員」的敘述,何者錯誤?
關於保險費之收取或交付,下列何者正確? 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開始。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下列何者正確? 第 33 條(變更之公告、註銷、設立登記)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為商業銀行者,應公告並分別向登記
機關辦理合作社註銷登記,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並檢附有關文件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2025
,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前項註銷登記、公司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以換發營業執照日為其生效日
。 辦理第一項註銷登記,應檢具第三十條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中央主管機關
之許可文件。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某 甲 投保人壽保險 3000- 萬 保險契約中未指定 身 故 受益人 某 甲 身 故 時,僅 一 有配偶及一 位12歲之未成年在ptt上的文章推薦目錄
4.事業場所: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指在主營業處所外之固定處所從事業務者,未以具有獨立之人事、財務為必要。 A由保險代位原則延伸而來;B又稱為攤派原則;C分攤原則指保險費之分攤應公平合理;D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不適用分攤原則ABDBDBCABC。 146參加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者之學歷至少應為何?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 亦同。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壽照11-12月最新考題.pdf – 保險法規 題號 答案 題目 1 有關保險利益原則敘述何者正確? A…
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覈准經營傷害保險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
業務範圍、申請覈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 但經主管機關覈准辦理其他與保險
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
之許可。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僱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運動教練工作,應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國家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國家運動教練證。 二、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經國家(際)單項運動協(
總)會推薦。 三、具有各該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之教練講習會講師資格證書,並經該
總會推薦者。 四、具有動作示範能力,並經各該國際(家)單項運動總(協)會推薦者
。 五、具有運動專長,為促進國內體育發展,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
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 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 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 之。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 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 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 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 推定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 機關得按次處罰。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 罰。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 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覈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 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 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 解任。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 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 附加不當之條件。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下列有關「保險費」的敘述,何者錯誤?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 訂之保險契約。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 失。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 約。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人身保險part3
七、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八、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
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資格應符合本標準規定。
六、社員之資格及入社、出社、除名之方法。 十、保證責任信用合作社之保證金額。 十一、社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組織與職權。 十二、社務、業務執行之方式及理事、監事之人數與任期。 十三、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聘任之規定。
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合作事業獎勵規則、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規定之內容及範圍如下: 1.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合作社決議解散,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其因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解散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因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解散者,並應檢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