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範圍12大著數2025!內含使用範圍絕密資料

因此,綜合第65條第2項的4款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圖書館定期播放電影欣賞的行為,解釋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相當有限。 至於著作權法第51條有關於私人重製的規定,僅規定在「合理範圍內」,雖然沒有如第48條第1款規定那麼明確,國內確實也有司法實務判決認定若是消費者合法購買音樂CD,自行利用家中的燒錄機重製一份,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使用範圍 但這樣的判決,並不代表個人利用圖書館中的影印機,重製書籍的全部或是三分之一,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圖書館的館藏著作,讀者個人並未有購買行為,無論重製書籍的全部或三分之一,均已達到會影響該書籍在市場上銷售的情形,筆者個人認為並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 1.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罐頭水果、油醋鹽浸漬果實、果醬、果凍、果皮凍;用量為0.2 g/kg以下。
  • 至於「散佈」的定義,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散佈: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因此,只要是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提供予公眾交易或流通,就是屬於散佈行為。
  • 註:依實際停留時間扣除合理之乘車時間(各站停靠班次之表訂行車時間加30分鐘)後之時間,對應計算加收金額。
  • 同時保戶如有需要亦可事先洽請所屬地區業務人員或理專協助到府服務辦理。
  • 這樣的案例,也可以反映出圖書、期刊等業者在面臨圖書館依本款進行數位化的疑慮。

國旅券使用店家為何等問題,如果你也有遇到國旅券使用上問題,可以直接透過這篇國旅券怎麼用、怎麼用和使用方式攻略全面瞭解。 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59-1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佈之。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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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若圖書館沒有人力從事錄音、錄影帶的數位轉檔工作,委託其他廠商處理時,其他廠商是否亦受前開合理使用規定的保護? 這個問題應該也不需要擔心,只要透過契約的約定,明確載明廠商是提供勞務幫圖書館進行格式轉換的服務,只要圖書館是屬於依第48條第2款之合理使用行為,廠商亦不會因此而產生侵害著作權的責任。 事實上,在過去圖書館在進行報紙的微縮膠卷的製作時,亦多非由圖書館自行進行製作,是委外由廠商提供此一服務,只要比照辦理即可。 以目前新聞剪報資料庫的建置問題,由於圖書館自行建置,尚須耗費相當的人力、物力,因此,若新聞媒體業者已有提供類似產品時,多數的圖書館並不會考慮自行建置。 然而,也確實並非所有的新聞媒體業者均有提供新聞資料庫服務,因此,圖書館若有此類需求,除洽新聞媒體業者取得授權外,依合理使用規定所重製的剪報資料庫,建議只能做單機使用,不能透過網路提供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以避免侵害公開傳輸權。 圖書館若將家用版提供公眾於館內觀賞,可能會被認為圖書館可以選購公播版而不選購,產生市場替代的效果,將造成著作權人之損害。

  • 若有使用多媒體從事教學活動的教師,可以活用本條合理使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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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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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過,這個問題在我國相對較為簡單,我國著作權法有關重製的定義,並未排除以「數位」的方式重製,因此,只要圖書館是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的規定,「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即可以數位方式重製其館藏著作。

至於音樂方面,我國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協會」,該協會集體管理我國音樂著作的授權事宜,若要公開演出、播送、傳輸等,都可以向那裏尋求授權,而不用向著作人一一索取。 由於授權條款也沒寫得相當仔細,就有解釋的空間了,但至少不包含公開、營利或商業化的目的。 這沒什麼特別的萬靈丹,就是使用有授權的資源,並且依照授權條款使用。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第57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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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前所述,圖書館若以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為由而重製館藏書籍所附之光碟,還是應該要依個案判斷是否真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而非只要有新進圖書附有光碟者,則一律先行重製、備份,以避免其重製行為被認為非為「保存資料之必要」所為,而非屬合理使用行為。 至於隨書附贈之光碟,無論是原版或是原版毀損後出借之複製版,建議皆以隨書出借的方式處理,儘量不要獨立出借,一方面在於附贈之光碟本係為輔助書籍的閱讀或使用目的;二方面在於避免引起著作權人的誤會,而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若是圖書館有同時出借複數的光碟片的需求時,則應採購足額數量的書籍,而非透過重製光碟片的方式來處理。 至於圖書館能否利用「家用版」的視聽著作,提供予讀者於館內閱聽,則須判斷讀者於館內利用視聽著作是否會構成「公開上映」的行為。 若是圖書館設置有小型放映室,可供十數名讀者共同觀賞電影,這樣的利用行為,明顯就是屬於「公開上映」的行為,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如:著作權法第55條),否則,只能就「公播版」的視聽著作提供放映服務。 然而,目前許多圖書館因為人力不足,一般來說並不會在影印前要求使用者先經圖書館員判斷後才允許影印,這時候圖書館是否要為設置自助影印機負責?

但是,依據合理使用規定取得的影印本,仍須限於圖書館提供服務目的範圍內的利用,若是圖書館將該影印本出售牟利,則可能會使原有的重製行為無法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產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過去圖書館對於報紙重製為微縮膠卷,乃是透過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為保存資料之必要」,而進行重製。 以數位的方式重製報紙,評價上與以微縮膠卷的方式重製並無不同,有差異之處在於以數位的方式重製,可以以單篇新聞作為單元進行重製,但筆者認為仍應屬於前開「為保存資料之必要」的範圍內。 然而,目前較大的問題在於圖書館通常不是就其館藏的報紙進行「數位剪報」,而是直接就新聞媒體業者所提供的電子新聞進行剪報,在不符合「館藏著作」要件的情形下,要引用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就會產生困難。 因此,若圖書館希望自行建置剪報資料庫,而非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時,應該嚴守自行就「館藏著作」進行重製的規定,不得直接由新聞媒體業者的電子報中剪貼。 數位科技的普及應用,使得圖書館有更多的工具提供專業的資訊蒐集及整合服務,其中建置特定議題的剪報資料庫,對於研究工作有相當大的幫助,許多學校的圖書館或研究中心,也都會有專門人員協助蒐集、整理這些剪報資料。

使用範圍: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像是報紙的微縮膠卷的製作,在部分報社已自行投入全版報紙的數位化工程,甚至已在市場上銷售全版報紙的資料庫,許多圖書館已經放棄自行製作在使用上較不便利的微縮膠卷,因此,著作權人其實也不用擔心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解釋得太廣。 因為自行製作數位檔案也有相當成本,可說圖書館所擁有的權利,只是一種防禦性的作用,在市場上沒有適合的著作可採購時才會發動,著作權法規定,其實已相當程度兼顧權利人與利用人需求的平衡。 此外,由於我國已加入WTO,對於WTO會員國國民的著作,採取「國民待遇原則」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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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第62條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 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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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書籍在印製時多以長期保存為目標,其紙質較佳,若非確實有毀損的狀況,要以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規定主張「重製」,恐怕有相當程度的困難。 即令出版社並未發售「電子書」的版本,亦不構成圖書館可主張自行進行數位重製的理由。 因此,就書籍的部分,除非已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宜就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的書籍進行重製較為可行。 從著作權法第48條的條文結構來觀察,負責「重製」的圖書館,必須負判斷是否為「絕版或難以購得」的最終責任,即使請求館已提出相當證據證明已有絕版或難以購得的情形,因為進行「重製」的行為人還是被請求的圖書館,應由被請求的圖書館做最終的判斷。 當然,圖書館可以要求其他圖書館若有請求複製著作的需求時簽署申請書,並於申請書中聲明其擔保所請求重製之著作已達絕版或難以購得之狀況,並同意賠償因違反著作權所生之損害等,來降低可能的風險。 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其實圖書館進行數位轉檔也需要相當的人力、經費,因此,若同一著作有發行數位的版本,其實另行購入數位館藏,亦為可行之道。

使用範圍: KTP 關西周遊卡不可使用範圍

文化部為了振興藝文經濟,規劃將「藝FUN券」常態化,預計明年對滿18歲的青年發放「文化成年禮」,每人發放1200元,現在發放日期與使用範圍確定了。 明年3月29日起開放登記領取,使用效期至2024年的3月28日,使用範圍包括藝文展演及文化體驗、視聽娛樂、圖書出版、文創工藝等。 使用範圍 臺美檢驗 瞭解每一個環節,提供全方位的檢驗項目,協助食品業者強化對品質的管控,建立食品溯源的管理制度,在層層把關下,與您一起攜手守護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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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計畫一提出,即遭到出版業界來自著作權方面的質疑,並陸續有出版社提出訴訟,導致Google不得不暫停此一計畫,調整該計畫之方向,先就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之圖書進行數位化。 這樣的案例,也可以反映出圖書、期刊等業者在面臨圖書館依本款進行數位化的疑慮。 然而,由另一個角度來看,歐陸國家為對抗網路世界英語化的問題,在Google數位圖書館計畫的刺激下,也決定自行推動圖書館數位化,以避免因為網路查詢所得多為英文文獻,而使歐陸不同語系的特殊文化、學術影響力等在資料量的競爭下被邊緣化。 而在我國,又應該如何解釋圖書館為「保存資料之必要」之重製範圍,確實值得進一步思考。

使用範圍: 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是什麼?怎樣會構成著作權侵權?

第5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 4.本品可使用於含葡萄糖糖漿之糕餅;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05 g/kg以下。 026 α– 醣基異槲皮苷(α– Glycosyl– isoquercitri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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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使用記名卡,以免票卡遺失或損毀影響自身權益,若尚未記名可透過一卡通MONEY「連結一卡通電子票證」功能或透過一卡通網站申請記名服務。 補票與逾時手續費,無法累積搭乘金額,其它細則及規定請依新北捷運公司公告為準。 至於在書籍重製的部分,由於書籍銷售的期間較長,尤其是在網路無店舖銷售的年代,有許多出版很久的圖書,仍然可以在網路上購買。

二、變更範圍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走廊連接直通樓梯或屋外,且開向走廊之開口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使用範圍2025 一、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屋外,且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第三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國旅券也是可以用在養生館、溫泉會館、溫泉等業者,只要確認店家有申請標章就可以使用,剛好搭上冬天即將來臨,也可以考慮來場溫泉旅行。

國旅券也能夠適用在遊樂園區,像是九族文化村、小人國、義大世界、劍湖山、小墾丁渡假村、六福村主題遊樂園等,幾乎全臺的主題遊樂園區都能夠使用。 可詳見「2021 國旅券懶人包:領取方法、使用範圍、合作店家、QA懶人總整理」。 由於不同的抗氧化劑對各種活性氧物種的反應活性不同,所以衡量抗氧化劑的抗氧化性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 在食品科學中,抗氧化能力指數(oxygen radical absorbance capacity,ORAC)已經成為衡量食品、果汁和添加劑抗氧化能力的主要主要標準 。 其他的一些測定方法包括Folin-Ciocalteu試劑法和等效抗氧化容量分析法(Trolox equivalent antioxidant capacity assay)。

使用範圍: 法規公告

這個計畫利用合理的授權條款,一方面給予著作權人保護,二方面也助於著作流通,不會因授權而影響傳播力。 「合理使用」不是利用人的積極權利,而是著作權法所特別賦予利用人的特權,性質上接近國會議員的「言論免責權」,國會議員的「言論免責權」是為了保障民主殿堂上的質詢,法律上特別賦予國會議員萬一罵到人可以不必負責的抗辯權,可不是說國會議員享有可以罵人的權利。 同理,「合理使用」的法律效果,是為了某些學術、言論、新聞或其他公益考量,讓利用人未經授權,在一定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法律上明文規定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並不是說利用人享有一項可以利用他人著作的權利,當然也不發生轉讓「合理使用」權利的問題。 從整部著作權法的內容看,其實僅在規範兩件事,一是如何保護著作人權利,二是公眾有何「合理使用」的特權。 著作權法先賦予著作人著作權,但為公益之考量,又以「合理使用」規定限制著作財產權之行使。

使用範圍: 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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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另外一條相關的法條,則是著作權法第51條的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我國與美國、日本等國家不同,對於「私人重製」的合理使用規定中,特別將「利用圖書館」之機器「重製」的行為,明定為一種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圖書館的使用者利用圖書館所提供的自助影印機進行館藏著作的影印時,若符合本條規定的其他要件(即「在合理範圍內」、「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即可依據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若使用者並不構成「重製權」的侵害,則圖書館亦無從成立使用者侵害「重製權」的幫助犯或須負其他責任。 然而,若使用者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的要件,無法主張合理使用時,圖書館仍然可以主張侵害行為是使用者個人所為,並非圖書館所能控制,且圖書館已盡相當的防止義務(例如:提醒使用者勿侵害他人著作權),亦無須負侵權責任。

因此,在解釋上市場上雖然仍有部分著作存在,但是,若圖書館向固定合作的幾家書商經過一定期間的尋求,均無法順利自市場上取得該著作,即可認為是屬於「難以購得」。 但是,若市場上仍有許多新書存在,但價格上圖書館預算無法負荷或是國外著作購書等待期間太久等,因為都是屬於書籍的正常銷售狀況,並不構成「難以購得」的要件。 領取之 660 元儲值金無使用期限,可至任一提供悠遊卡支付功能的店家消費,或至「敬老愛心友善商店」享優惠。 使用範圍 臺灣高鐵公司目前營業之12個車站,有南港站、臺北站、板橋站、桃園站、新竹站、苗栗站、臺中站、彰化站、雲林站、嘉義站、臺南站、左營站,持卡人得持用已啟用自動儲值功能之悠遊聯名卡,直接感應進站搭乘自由座車廂;然不得使用儲值金額作為購買其他票種或補票之付款工具。 『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專屬授權憑證效期1年到期後將自動失效,無法展延,若有使用需求只能重新申請。 本品可使用於營養麵粉及其他食品;用量以Riboflavin計為56mg/ kg以下。

圖書館無償將館藏著作借閱給讀者,正是屬於第87條第6款規範的「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佈」;而圖書館將館藏著作提供讀者閱覽,則是屬於「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 因此,若圖書館明知某些著作(例如:影印本)是屬於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例如:盜版書、VCD、DVD等,而提供給公眾閱覽或借閱,則會涉及第87條第6款所規定的行為,可能會有著作權法第93條的刑事責任。 然而,數位科技使得傳統的剪報的工作,可能產出更具學術或利用價值的成果,例如:數位化後的剪報資料,可以建置標題、作者、出處等索引系統,甚至可以建置全文(圖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