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作業、項目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公會定之。 第六十四條 營造業公會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者,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二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 第一項工地主任之評定程序、基準及第三項回訓期程、課程、時數、實施方式、管理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營造業歇業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辦理廢止登記。 前項課程名稱及學分數修正變更時,已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修正變更後二年內提出回訓補修學分證明。
1949年3月21日:行政院下設8部2會1處,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教育、司法行政、交通部,以及蒙藏、僑務委員會與主計處,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1948年5月13日:行政院下設15部3會1局,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司法行政、交通、工商、農林、糧食、社會、水利、地政、衛生、主計部,以及資源、蒙藏、僑務委員會與新聞局,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依照《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設置,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內閣(1912年1月3日-1912年3月12日)為總統制,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為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 三、國產署同意市府保留土地並主動協商終止租約:市府8月12日函為濕地公園規劃所需申請保留國有土地供撥用,國產署8月30日函復市府同意保留供其規劃撥用作濕地公園。 中區分署為妥適處理租約,多次邀集承租人與市府協商租約處理事宜,終經承租人11月17日提出申請終約後,於11月28日終約點交收回土地。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稱其他不利之處分,指直接或
間接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之措施。
主管機關: 勞動部線上備查系統
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主管機關2025 農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出席法定會議,每人有一表決權,其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但表決時提出異議,經會議紀錄記明者,免其責任。
1928年2月7日:國民政府下設內政、外交、財政、交通、司法、農礦、工商等7部,以及軍事委員會、最高法院、監察院、大學院。 臺中市政府人才借將外縣市,首位人選曝光! 臺中市美女副發言人卓宜姿,將接任雲林縣新聞處長。 曾擔任TVBS、中天、臺視、聯合報等媒體記者的卓宜姿,2年前回家鄉臺中服務,風趣開朗的她,是盧秀燕「podcas…
主管機關: 公司名稱預查一維條碼申請系統
複審作業完成後,即進行製、發卡作業,同時Email通知進度,並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將憑證IC卡寄送至憑證申請用戶。 19.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須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2)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1)凡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物與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
- 二、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
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 -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自營作業者,
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前項各款之地上物,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理;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管理機關逕行清除。
- 省轄市都市計畫區域外及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內之省道或縣道之修築、改善及養護之實施或協調事項由主管省、縣道之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 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第六款之資訊範圍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名稱及基本辨識資訊。 四、新化學物質之製造、用途及暴露資訊。 (二)實務方面:消費者保護法為消費者保護各單行法規之基本法,現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尚無法予以全部涵蓋其工作,而行政院依法具有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之權限,如以自身作其主管機關,在實務上較無爭議。
主管機關: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登記證、認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第二十五條 為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需用公有土地時,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土地權屬私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徵收之。 遇因緊急處理需徵收土地時,得報經行政院覈准先行使用土地。 第 主管機關 七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補發及變更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時,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七條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營造業之撤銷或廢止登記、獎懲事項、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處分案件,應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前條第二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
主管機關: 事業單位人數在3人以下,需要召開勞資會議嗎?
至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可列為支出項下計算;但創設目的以外之虧損則不得列為支出項下計算。 (7)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本款所稱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範圍,業經報奉行政院覈定應包括資本支出及經常支出,適用上應無疑義。 13.對不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者應否課稅 ? (1)不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可照所擬限於文到一個月內補辦登記,再憑覈定徵免,逾期應依法課稅。 (3)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 申請工廠設立(含變更、廢止)登記
四、大體而言,有進行法人登記的團體其財務運作會比較嚴謹,由社會團體科與法院雙軌管理。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事業單位依其規模
、性質,建立包括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之系統化管理體制。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高溫作業。 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主管機關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主管機關: 相關新聞
二、經指定製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 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祕密之義務。 第三項通報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該機構、事業或人員
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定之;其事務涉及司法 主管機關2025
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為我國資恐防制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機關。 主管機關應設資恐防制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為個人、法人或團體
列入制裁名單或除名與相關措施之審議;由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兼任之:
一、國家安全局。 審議會之組成、運作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 相關網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明知為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而仍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製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二、以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
或國際組織為其設立目的之團體。 三、以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
構或國際組織之目的或計畫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明知為前項各款所列之個人、法人或團體訓練所需之相關費用,而直接或
間接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資助者,亦同。 前二項所列犯罪之成立,不以證明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供特定恐怖活動
為必要。
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指下列之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
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工資,指勞
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
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 初審註冊窗口主要負責收集和驗證用戶的身分及憑證相關資訊的註冊工作(如:憑證申請、廢止,及建立或異動組織團體OID),所以在您進行憑證申請作業之前,請先確認您所屬的主管機關是否已設立為初審註冊窗口。 主管機關 第三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已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覈定尚未完工之水土保持計畫,得依原核定計畫繼續施工。
主管機關: 經濟部能源局
第 四 主管機關2025 十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 第二十條 營造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六十日內,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第十四條 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主管機關: 執行措施
公路路線應儘量避免穿越市區中心,其必須通過市區,並將市區道路一部分劃為公路系統時,其經過之路線及寬度,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並會報上級主管機關覈定之。 一、申請書所報之發起人,依程序仍需辦理申請加入會員的程序,經團體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經內政部准予籌組之團體,對於會員資格,仍應提經籌備會議審定通過,才符合程序規定。 2012年1月1日,組織再造開始實施,首先改制者為行政院本部、法務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銀行、客家委員會,以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改組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務移置院本部設「消保處」)。 4月22日:計畫行政院下設15部3會1局,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教育、交通、司法行政、農林、郵電、社會、糧食、水利、地政、衛生部,以及資源、蒙藏、僑務委員會與新聞局,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1917年8月25日根據孫中山提議在廣州召開「國會非常會議」,決定組織護法軍政府(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以維護《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設中華民國軍政大元帥(1人)、元帥(3人)。
主管機關: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第五十二條 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條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 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者,如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專業營造業,得以領有該項專業甲級技術士證或該項專業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該項專業工程經驗者為之。
19.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特定區管理局(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單位)於覈准登記時,將確認之工廠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函送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建築管理單位、勞動檢查機構及屬政府設置之工業區服務中心,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 本法施行前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五年後,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 該建築師或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且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 並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 農會信用部與其分部之設立許可、廢止許可、停辦、復業與整頓、設備與人員設置標準、主任之專業條件、經營業務之範圍與其限制、內部融資規範、各項風險控制比率及餘裕資金之運用等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理之。 二、勞工個人工作型態易造成妊娠或分娩後哺乳期間,產生健康危害影響
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及工
作負荷等工作型態,致產生健康危害影響者。
但不得低於該公路路線之工程設計標準,如因公路工程標準變更,致高於原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時,應改選路線系統或繞越市區外通過。 第一項地平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前項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 發起人之學經歷於發起人名冊載明清楚即可,若團體性質屬專業性社團,如金融、醫護、法律,建議附上相關證照,以利內政部將相關文件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