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電競公司收到公文後,察覺格式和戳章「怪怪的」,呈報法務部由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後,將遊移送法辦。 3名少年則因尚未使用假公文,檢方網開一面,未將他們移送少年法庭偵辦。 為讓少年深夜「合法」逗留網咖,登入市府公文系統假造證明單,並蓋上收發章後,交給3名少年到指定網咖「練功」,後來自作聰明地把假公文寄給臺灣電競公司,希望他們轉寄指定網咖業者,準許少年午夜進入網咖。 ♦ 例如小華的包裹需要小華本人簽收,而小明冒用小華名義,在簽收單上簽上小華的名字。
- 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或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
- 即便今天告訴人或被害人表示不願意追究,檢察官與法官仍然要依法進行調查、追訴與處罰。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後來又委託琪琪與阿寧老公一起到銀行保險箱領取土地權狀、珠寶、金項鍊等財物,變賣來支付住院費用。
- 2.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文罪」,亦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
- 3名未成年少年想在午夜到網咖「練功」,欺騙在新北市政府工作的遊姓網友,說要參加網路遊戲競賽,但需出示市府證明,才能在午夜逗留網咖;遊男好意幫忙,卻假造公文書交少年使用,並發文給舉辦遊戲的公司,被板橋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偽造私文書後又進而行使時,偽造與行使已經成立兩罪,依實務對法條競閤中的吸收關係,高度行為會吸收低度行為(其實只是看哪個法定刑度比較重就論較重之部份而已),故只論較重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第219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其實偽造文書是刑法法典裡的1個章節,正確的說法是「第15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除了前面說明的第210條到第212條以外,還有第213條到第220條都算在偽造文書印文罪的範圍裡,像是偽造公文書與公務員偽造文書就是兩種不同的偽造文書罪別,偽造他人簽名也是其中1例。 有這樣的概念後,聰明的讀者就會知道,如果今天希望涉犯偽造文書罪的行為人受到司法機關的處罰,無論有沒有提告,只要檢調單位知道犯罪事實後就可以依法進行調查。
偽造文書刑法: 法律資料查詢
1.刑法§213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係以登載此種不實之事項,為其製作公文書之手段。 (一)刑法§213~§215係處罰「無形偽造(指行為人雖以自己名義作成文書,但文書內容卻不實之情形)」的立法,其目的在於保護文書內容之真實性。 3.查行為人既係僱用何某為其裝載私宰並加蓋偽造稅戳之毛豬屠體,欲運往三重市交肉商售賣,但於尚未到達目的地前,即在途中之新莊市為警查獲,是該私宰之毛豬,仍在行為人佔有之中,並未向他方提出作任何主張,顯未達到行使既遂之程度,殊為明顯,自不能依刑法§216之規定對之處罰。 原判決按行使偽造公文書論處行為人之罪刑,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
故本案A男除須面對其自身所涉通緝之案件並繳納無照駕駛之罰鍰外,還另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可謂得不償失。 附帶一提,即使沒有涉及法律上的事項,單純簽別人的名字就有可能觸犯偽造署押罪。 例如:B在紙張或物體上,未經過C的同意而擅自簽署C姓名。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嚴格規定,未滿18歲青少年不得進入網咖,但若有少年參加「臺灣電競股份有限公司」舉辦的比賽,只要主管機關覈准,並有成年人陪同,就可讓少年進入臺灣電競指定網咖「練習」。 常常聽到有人涉及偽造文書罪,那究竟偽造文書在法律上面定義是如何呢? 在法律上面文書可以分為「私文書」、「公文書」與「特種文書」。
偽造文書刑法: 關於我
區分二者的意義在於構成要件的個別化機能(即區分此罪與彼罪);而對於私文書而言,以處罰有形偽造為原則,處罰無形偽造為例外,因此,從構成要件的自由保障功能觀點來看,區分二者具有重要意義(即區分罪與非罪)。 有形偽造,是指沒有製作權限的人冒用他人的名義作成新的文書的行為。 有形變造,沒有製作文書權限的人對已經作成的他人名義的真實的文書的非本質部分加以變更而形成具有新的證明力的文書的行為。 區分二者的意義在於構成要件的個別化機能(即區分此罪與彼罪);而對於私文書而言,以處罰有形偽造為原則,處罰無形偽造為例外,因此,從構成要件的自由保障功能觀點來看,區分二者具有重要意義(即區分罪與非罪)。 有形偽造,是指沒有製作許可權的人冒用他人的名義作成新的文書的行為。
- 偽造或變造的行為,將會產生一個對公眾或私人利益有所損害的結果。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誹謗必須是意圖散佈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本件必須端看您檢舉內容為何?
- 4.從而,刑法§235Ⅰ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雖未明定為公然,實與上開例示規定相同而含有公然之意,必係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當之。
- 在日本刑法中,公文書的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行為均受到處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覺得和解金不合理,可不予理會對方之請求,為無罪答辯之,若對方之證據不充足,亦無法起訴或判您有罪。 被告犯的只要不是罪大惡極的重罪,犯罪的手段也不是很殘忍,犯罪後的態度良好,被害人還表明要原諒他,都有機會得到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 這份偽造簽名公文被負責歸檔的李姓同僚發現與真公文不符合,便立刻通知薛姓偵查隊長,將陳姓偵查佐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1.刑法§235Ⅰ「販賣猥褻物品罪」,其所謂「販賣」,係指以營利為目的,將猥褻物品販入或賣出而言,不以先買後賣為限,且一有販入或賣出,犯罪即屬完成。
偽造文書刑法: 法律知識
I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2.原判決適用刑法§216「行使偽造文書罪」、§210「偽造文書罪」、§339I「詐欺罪」、§55條從一重處斷,乃竟併引同法§217科以「偽造印章、印文罪」,適用同法§219條論知沒收偽造之印章,又漏未及於偽造之印文,均屬於法有違。 註:惟實務(22上564)向來主張,倘行為人於偽造或變造私文書(刑法§201)後,持以行使(刑法§216),則「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行使行為吸收」,而論以刑法§216「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2.從而,論處§216之行使罪時,主文欄內,就行使偽造之公文書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應予以明確完整之記載,理由欄內,更應敘明其認定之理由。
偽造文書刑法: 行使とは、真正なものとして使用すること
因僅記載姓名及一定金額,若單看標單內容並不能得知用意為何,並非刑法上的文書,必須依據民間互助會的習慣或特約才能得知是標取會款的利息,而屬於準文書。 刑法又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傳票(只要一般人會誤信就算,即使所載的機關並不存在)及筆錄。 如果是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文書的副本或有蓋公印的影本,也屬於公文書,例如自戶籍登記本影印而來,記載內容及效用都相同的戶籍謄本。 本例中,醫療機器設備序號標籤之內容,是用來確認醫療機器設備之產品代碼、製造年、該年度第幾日所製造、製造當天批次單元號碼(用以證明確實為原廠所製及製造日期),並由原廠負相關法律權利義務。
偽造文書刑法: 偽造文書?公務員罰更重
1.行為人因行使偽造私文書詐財,其偽造他人之印章,及蓋用偽印文於委託函上,係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構成偽照印章、印文之罪,該偽造之委託函,雖經交付他人所有,而其中所蓋之偽印文,依刑法§219條之規定,仍應予以沒收。 1.按刑法§214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載之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始足構成。 2.若公文書已依法製作完成,則縱為原製作文書之人,倘屬無權更改而擅予更改,則應成立刑法§211「變造公文書罪」,尚難以§211「變造公文書罪」外,在方法或結果上又犯§213「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偽造文書刑法: 法規內容
所以,建議民眾如有不慎而須面對司法調查時,還是應該坦然面對,以免錯上加錯,徒增自己困擾。 3名國中生得知此規定後,見在市府工作的遊姓網友有輕度智能障礙,謊稱準備參加「臺灣電競聯盟」的網路遊戲比賽,但午夜12點網咖就會趕人,他們沒辦法專心練功,央求遊協助取得市府許可證明。 偽造文書刑法 簡單說就是除了符合1.2.條件外,還要法院願意給你易科罰金,什麼狀況下法院會不願意給你呢?
偽造文書刑法: 姜鈞 律師
例如:案例中X冒用A的名義簽立借據,就是有形偽造的行為。 不管簽上去的名字是真的還是假的,只要會損害別人對文書的信賴,就會是偽造行為。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 那還有一種情況是,例如小華偽造了一張自己的臺大的畢業證書,但放在家裡自己欣賞。 雖然他的行為構成偽造特種文書,但是他放在家裡自己欣賞,沒有任何人可能受到損害,所以可以認為不構成犯罪。
偽造文書刑法: 偽造文書定義
是以在制式文書上偽造他人之署押,究係構成偽造文書或偽造署押,應從文書於簽署後整體所表彰之意涵觀之,倘簽署後之文書足以彰顯簽署人有對外表示一定之意思時,即屬偽造文書,若簽署人簽署之原意僅在表示其人格同一性之證明,而無其他法律上之用意,應僅單純構成偽造署押之行為。 就偽造文書罪中的“偽造”而言,有廣義、狹義和最狹義三種含義。 偽造文書刑法2025 就廣義的偽造而言,形式主義立場者認為,沒有製作文書權限的人制作了他人名義的文書的行為為偽造,即有形偽造(包括有形變造);而實質主義立場者認為,具有製作權限的人制作了形式真實但內容虛假的文書的行為為偽造,即無形偽造(包括無形變造)。 就廣義的偽造而言,形式主義立場者認為,沒有製作文書許可權的人製作了他人名義的文書的行為為偽造,即有形偽造(包括有形變造);而實質主義立場者認為,具有製作許可權的人製作了形式真實但內容虛假的文書的行為為偽造,即無形偽造(包括無形變造)。 偽造文書刑法2025 文書為一切意思表示紀錄證明,而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乃在於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
偽造文書刑法: 刑法-名詞解釋 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當下就按照處理刑事案件的步驟,來處理這件簽名為「馬英九」的刑案。 3481 幾天前報載:臺中市有一位林姓男子,在今年6月25日凌晨,飲了酒又沒有戴安全帽,騎著機車在路上搖搖晃晃地行駛,被執行臨檢任務的警察人員發覺駕車異常,將他攔下進行「酒測」,這一酒測證實了確是酒後駕車,呼氣酒精濃度達到取締的標準。 偽造文書刑法 警方為了駕車者的安全,馬上扣下機車保管,不讓他繼續騎乘,然後開給他一張違規通知單和一張車輛保管單,同時要他在存根聯上簽名,表示有收下這些文件。
偽造文書刑法: 偽造文書追訴期
變造或偽造私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纔可能成立本罪。 足以生損害並不以實際上真的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有足生損害之可能,即可。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不是,偽造文書是非告訴乃論罪,因此就算被害人沒有意要提出告訴,檢察官也可以自行起訴,被告仍有可能會被判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
下面謹以實際案例說明目前司法實務上對於偽造文書罪之最新見解:本案例為被告因為在公司裡與同事甲、同事乙相處不睦,便利用職務及網路蒐集同事甲、同事乙及其配偶丙、配偶丁的資料。 再未經同事甲的配偶丙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使用配偶丙的名義,以網路虛擬門號的功能發送簡訊給同事乙的配偶丁,內容指稱同事甲與同事乙有男女私情,並在簡訊中揭露配偶丙的姓名及家用電話號碼。 之後被告又再度以配偶丙的名義,寄送與簡訊內容相似的信件到配偶丁的住所,給丁收受。 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例如工資發放明細表、發貨單、借據、信用卡、信用卡的簽帳單,但實務有認為名片因為沒有法律上利害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表達法律上相關事項,所以不算文書。 本例涉及的雖然只是小小的序號標籤,但只要是用來表示一定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用意之證明時,皆算刑法所要保護之文書;且只要可能對他人發生損害,即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若又拿著偽造私文書向他人主張法律上權利時,另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形變造,沒有製作文書許可權的人對已經作成的他人名義的真實的文書的非本質部分加以變更而形成具有新的證明力的文書的行為。 綜上所述,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行動電話的簡訊、訊息,屬於刑法第220條所規定的準文書,若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簡訊發送,足生使他人誤認簡訊之發信人為何者之事實,即生損害於他人,而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故民眾切莫以為偽造文書罪之「文書」僅指有形之文書為限。 況且在現今網路發達的世界,民眾大多藉由手機、電腦及網路傳遞訊息,此等均屬於刑法所規定的準文書,若貿然以他人名義發送相關訊息,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其人,或係不相干之第三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有構成犯罪之可能。
若檢察官已確認作出起訴處分,正式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在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可以當庭表明或以訴狀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賠償。 所謂的「偽造署押」就是偽造別人的「簽名」或「蓋章」的意思,什麼時候會成立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387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358號、49年臺非字第18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刑法第213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所登載不實之事項出於明知為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之罪。 3.本件關於附表猥褻物品,原判決既認係上訴人基於營利之犯意販入後尚未及售出即被查獲,似應成立刑法§235Ⅰ「販賣猥褻物品罪」,原判決認應成立§235Ⅱ「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物品罪」,其法律見解亦非無可議。 I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I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1.刑法§232之犯罪對象,雖包括同法§228之「業務關係」,但以犯罪行為人因業務上之關係,對被害人處於監督地位,而被害人亦因業務上之關係,有服從之義務者而言。 1.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220規定,應以私文書論。
無形偽造則指有製作權之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所製作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五條登載不實文書罪屬之。 兩者之區別,前者為無權製作、更改而非法製作、更改,後者為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迥然有別。 關於原判決事實欄壹、二部分記載:崔大偉或陳金暉在電腦「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外僑(勞)個別更新-明細內容輸入」,無故輸入林秀玲之電腦帳號及密碼,而在該電腦系統內作不實之「更新」動作等情(見原判決第五頁),似認崔大偉或陳金暉無權以林秀玲名義而製作上開文書,所犯是否應係有形偽造? 原審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有待商榷(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532號刑事判決)。 指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 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製作的,用以聯繫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
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 所謂「虛偽的私文書」是指非出於私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也就是說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 不過根據刑法第41條訂定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因此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罪,如果最後判決是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那麼就可以聲請易科罰金。
《偽造文書罪初論》是由民眾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熊永明 。 謝開平,電腦犯罪之研究—-我國現行法之適用與修正草案之檢討,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7月。 偽造文書刑法 鄭逸哲,吹口哨壯膽—-評刑法第三十六章增訂,月旦法學雜誌102期,2003年11月,104頁以下。 張桐銳,合作國家,收於:當代公法新論(翁嶽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中),2002年5月,549頁以下。 許宗力,論行政任務的民營化,收於:當代公法新論(翁嶽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中),2002年5月,581頁以下。
偽造文書刑法: 偽造文書類型
2.偽造表示外國公署或外國公務員資格之印信,僅足構成同法§217「偽造印章、印文罪」,尚難以§218Ⅰ「偽造公印罪」相繩。 1.因刑法§216「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與§339「詐欺罪」其所侵害之法益,一為公共信用與交易安全(社會法益),一為財產權(個人法益),二者並不相同,故非「法條競合」。 1.倘行為人於偽造、變造私文書(刑§210)後,進而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刑§216)、因「偽造(或變造)」與「行使」二者係行為複數,且「行使行為」係偽造(變造)行為之後的利用行為,其並未超出偽造行為之不法內涵。
文書鑑定 “文書鑑定”,是指運用檔案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製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鑑定。 陳美伶,電腦犯罪刑事立法之研討,收於法務部通訊雜誌社:電腦犯罪問題研討會實錄,1986年1月,259頁以下。 李聖傑,侵害著作權與偽造文書印文罪之法益保護的思考,月旦法學104期,2004年1月,248頁以下。 於兩造之父親生前及死後分別陸續解約其定存、提領其存款,當事人提出告訴後,原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竟為不起訴處分,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再向臺灣高檢署提出再議之後,獲臺灣高檢署為發回地檢署重新繼續偵查之處分。 我於99年查到A在判決後還繼續開立帳戶借父母使用,很明顯A繼續當父母的人頭,於是我再提告A與父母詐欺..毀損債權…開第2次庭檢方問A為何開立那麼多帳戶…他回–你去問我父親..是他叫我開的,檢方又問你民事庭被告那麼多次欠下那麼多債務..你還繼續借帳戶給別人。
因此只要偽造、變造行為完成,而且具備「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例如工資發放明細表、發貨單、借據、信用卡、信用卡的簽帳單,但實務有認為名片因為沒有法律上利害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表達法律上相關事項,所以不算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