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揭案例由檢方偵辦中,對於偵查中案件進展、是否構成剝奪行動自由罪等個案事實問題,應留給司法獨立判斷,因此本文對事實細節不作過多著墨。 至於警察盤查的發動要件,筆者已在〈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文中分析並說明,以下僅就媒體報導「外國人」時常被針對性盤查,以及警方執法實務上時常曲解法律的制度問題做進一步的討論。 近年來,我國警方盤查程序涉及違法不當的爭議案件頻仍,筆者曾於今年4月為文〈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探討「盤查」之要件與程序,並呼籲警方「執法之前,先要守法」的基本觀念。 一、移工入境前,應已完整接種疫苗;另配合移工入境全面接種疫苗,將同步取消入境積分制排序,移工須符合境外防疫規範,包括入境前PCR及一人一室隔離等,始能入境。 僱主應支付14日的集中檢疫費用 ,移工每人每日新臺幣1,500 元, 14日共計 入出國及移 2萬1,000 元。
- 在典禮中郭副主委揭櫫了「仲介服務保證宣言」,與授獎的5家特優仲介代表一起宣讀並簽署,對於往後的「合法經營」、「合法管理」、「合法收費」、「仲介品質」以及「服務品質」等5大要點作出承諾保證。
- 移民行政為國家行政之一環,為確保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除在本法中對外國人之義務與應遵行事項有相關之規範外;另亦有保障移民人權之規定,例如本法第62條規定,任何人對移民不得因先天上之膚色、語言、種族、國籍等原因而有歧視他人之行為。
- 僱主應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完成登錄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及協助移工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 三、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 當地主管機關於受理後,在第二類外國人離境前,將以電話訪問、親自訪問或要求勞僱雙方至指定地點方式探詢其真意。
-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申請案件後,將以電話訪問確認見證為原則,若案件無法直接確認時,得要求當事人雙方(委任代理人者須有委託書)親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地點辦理見證,或由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訪問當事人雙方並辦理見證。 任一方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受訪,視為放棄陳述意見的機會,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以到場之一方意見認定處理。 記者陳秀蘭、曹正芬、李立達臺北報導 入出國及移 經續會全體大會昨(27)日達成在保障本國勞工就業前提下,全面檢討外勞政策的共識;至於勞工團體主張外勞引進總量應逐年遞減,則改列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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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委會已全面評鑑國內外勞仲介公司,刻研議修正外勞仲介公司許可管理辦法及收費項目標準,避免外勞遭受不當剝削,保障其權益。 勞委會表示,本案經第一時間聯繫雲林縣政府及泰國辦事處後即立刻處理,終使這起引起社會矚目之爭議事件能圓滿落幕,在勞資雙方各退一步的情形下,泰勞負擔得以減輕,臺塑六輕四期計畫工程也能如期推展,不致影響國內重大經建發展。 勞委會表示希望藉由此起爭議事件之教訓,籲請國內僱主與外勞應在充分遵守法令前提下,秉持勞資誠信、互惠原則,營造雙贏之和諧關係。
- 如外勞或僱主對終止契約有異議,將由縣市主管機關依現行勞資爭議程序處理。
- 前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不得以其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
- 大陸地區配偶欲入籍臺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規定,分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等4個階段。
- 外國人慾到我國,首先須申請居停留簽證,於入國時依本法接受查驗,之後須在法定期間申請居留證。
- 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這次共修正52條,主要鬆綁停居留規定,增加優質人才來臺及留臺誘因,並加重罰則及增訂處罰態樣,以強化查緝非法外來人口執法力道,一方面營造更優質友善的攬才及居留環境,另一方面也兼顧維護國家安全。 主管機關對於歡迎我國移民之國家或地區,基於雙方互惠原則,得以國際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簽署集體移民合作協定,或協調外交部代表政府與移居國政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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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這樣的集體歧視文化因素下,再加上人口販運與剝削等盤根錯節的問題,我國執政者不思考「外籍移工為何逃逸」背後結構性的勞權問題,也不思考人口販運的問題「根源」不在於外籍工作者本身,而在於有利可圖的投機分子,反而將「逃逸外勞」與治安劃上等號,甚至提升到國安層級。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990)」提供中、英、日3種語言、24小時全年無休及每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之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柬埔寨語免費諮詢服務。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需求、生活適應及照顧輔導方面之服務,舉凡簽證、居留、入出境、工作、教育、稅務、健保及交通、社會福利、子女教育、醫療衛生、人身安全等諮詢,都可以利用這條專線來獲得協助。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990)」馬上幫您,使您在臺的生活更加便捷。 菲國移工於3月18日前已取得OEC及我國簽證者,或已取得重入境許可或簽證之返鄉休假者得免OEC仍可來臺工作。
為保障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居留權益,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不廢止居留許可。 另為遏止外來人口從事違法活動,增訂罰則,如有容留或藏匿逾期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者,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六、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強制或制止。
入出國及移: 入出國及移民法逐條釋義
依據通過的修正草案,以「增進移民人權、保障家庭團聚權」、「吸納優質人才來臺、鬆綁停居留規定」、「強化人流安全管理、加重罰則及增訂處罰態樣」為3大重點。 第三,強化人流安全管理,加重罰則及增訂處罰態樣:為防杜外國人逾期滯臺,修正提高逾期者罰鍰,從原本2千元至1萬元,加重為3萬元至15萬元,並延長禁止其入國期間,從原本最多三年,提高至十年。 主管機關得會同外交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等有關機關,派員前往移居國或地區瞭解集體移民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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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僱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僱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四點,即日生效。 二、明定僱主所屬工廠若已依重大投資案規定聘僱外國人,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列為重大投資案,且曾辦理聘僱外國人或取得招募許可仍在效期內者,不得依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向本會申請聘僱外國人。 勞委會為有效落實僱主指派外勞變更工作場所相關規定,特整併過去外勞變更工作場所規範,訂定「僱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自8月1日起實施。 2、外勞工資費用切結書需先經外國政府驗證屬實,我國地方主管機關據以查察有無非法超收費用情事,如有收取切結書登載以外之費用項目,均以違法從嚴論處罰鍰或廢止許可處分。 勞委會表示,13日上午約有一千餘名由臺塑公司統籌聘僱的泰勞,在宿舍內以理性平和的方式集體怠工。
入出國及移: 政院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 加重處罰非法外來人口停留
第一項所定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補償及賠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移民署支付;其係出於故意者,該署得對之求償。 第一項所定戒具及武器之種類、規格、注意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戒具及武器,非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反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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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上開措施,自8月1日起,家庭外籍看護工不得隨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如外勞或僱主對終止契約有異議,將由縣市主管機關依現行勞資爭議程序處理。 入出國及移2025 倘仍無法有效處理並認定確有調查事實之必要者,應依「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3、勞委會刻研議修法將管理公司提供外勞管理服務部分納入規範,建置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退場機制,建立外勞工作生活管理規則核備制度,提高外勞主動檢舉僱主仲介違規行為檢舉獎金。
入出國及移: 🏷️ 臺灣入境總整理
說明一、勞動部前經指揮中心覈准,自本年2月15日起,啟動移工專案引進第二階段,僱主得安排入境移工於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者,且須事前向旅館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申請事前查覈,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覈通過後,由該部核發備查函。 勞動部最後提醒,自主防疫地點及落實快篩與遵守防疫規範情形,會由地方政府檢視有無落實,並依法查覈管理;僱主如有引進移工相關疑義,可向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詢問。 針對自主防疫地點管理規範,勞動部分別為產業移工及社福移工進行說明,產業移工(製造、營造、農業及海洋漁撈)在自主防疫期間同入境旅客規範,具2日內快篩陰性結果,並向勞動部入出國移工關懷服務網登錄快篩結果,得外出及從事許可之工作。 配合指揮中心0+7邊境檢疫措施,勞動部報請指揮中心同意,自111年10月13日起,僱主應安排移工於符合1人1室且有獨立衛浴之旅館、移工宿舍或僱主自宅之地點自主防疫;產業移工及非重症高風險社福移工依規定快篩陰性,得於7日自主防疫期間內從事許可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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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起,實施臺灣入境免隔離,檢疫「0+7」,也就是說不需隔離,只需自主防疫7天就好囉,自主防疫期間,外出時需持2日內快測陰性結果。 旅客請至入境大廳7號門,登記搭乘高雄機場防疫計程車,前往檢疫處所。 11月7日起防疫措施再鬆綁,與確診者同住或接觸者實施「0+7」免居隔;確診者隔離7天後只要快篩陰性即可解除自主健康管理;也同時取消三劑令及公共場所強制量體溫的規定。 最後接觸日為第0天,隔日自主防疫為第一天,且不追蹤檢測結果。
入出國及移: 入出國及移民法條文
此外,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增訂刑責,如有使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受禁止出國處分而持偽、變造或冒用護照或旅行證件出國查驗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9萬元以下罰金,以嚇阻不法。 移民署指出,這次修法幅度較大,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望能儘速完成修法。 本會為使僱主於給付外國人工資時,檢附符合前揭規定之薪資明細表,提供薪資明細表參考範例(已於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提供下載),俾利僱主參考運用。 僱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含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四個月內或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於預定出國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 入出國及移2025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外國人已行蹤不明且有上開規定情事者,應於本法修正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
入出國及移: 入出國及移民法 外勞 More… 就業服務法 盧志銘
但經協商不成立時,基於保障移工人權,僱主應依移工請假返國辦法,同意移工返國休假。 僱主如果暫時不引進移工,本部核發給僱主的移工名額將同意保留,之後等疫情結束後,僱主得於防疫期間結束後3個月內,向本部申請延長引進效期。 家庭有照顧需求,可撥打「1966」長照專線或洽各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各項長照服務或轉介國內照顧人力。 只要僱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期間內,則該許可函的效期一律自動延長3個月,毋須僱主再提出申請。
臺灣入境「0+7」不須隔離檢疫,但返臺住所需符合「1人1室」之規定喔。 自9月1日,入境旅客可以自行駕車前往檢疫處或返家,須依機場指定動線行進,且不得租車。 新竹分局表示,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時,應依規定填寫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或向防檢局申請檢疫,經檢疫合格始能放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97年8月28日新聞稿內容: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未申請檢疫,將處以3000元以上之罰鍰。 本會希望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的成立,與世界人權指標接軌,並且提高市場競爭機制,將不良仲介公司淘汰,只留下優良的仲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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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 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入出國及移: Q : 居家檢疫「一人一室」意思為何?
●護照遺失者 一、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逾期或遺失由大陸或經香港澳門轉機返臺申請書。 二、 足資辨識當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 <聯絡窗口及辦理流程>: 一、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因在大陸地區無處申請補發我國護照,無法搭機(船)返臺,可洽請出發地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協助辦理返臺事宜。 二、航空(船舶)公司應將應備文件資料傳真本連同「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申請書」,送臺灣地區人民入境機場(港口)之本署國境隊審查。 三、國境隊經審核無下列情形之1者,通知抵達地機船公司轉知同意其登機(船)返臺: (一)喪失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三)民國 86 年 2月 19 日前即進入大陸地區。
至僱主如未依所檢附之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安排居家檢疫處所,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將依法不予核發或廢止許可,並應處新臺幣30萬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管制僱主2年內不得申請。 僱主有不實填寫「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將依法不予核發或廢止許可,並應處新臺幣30萬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管制僱主2年內不得申請。 勞動部目前正建置入出國移工機場 關懷服務計畫網站(fwas.wda.gov.tw) 的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繫統,將提供僱主或仲介公司依移工預定入境日期,查看該日集中檢疫所有無空牀,並申請入住檢疫所。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 依驗證程序規定,僱主如與第二類外國人提前終止聘僱關係,應於預定終止聘僱關係日14日前,檢具通知書及外僑居留證影本,向工作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當地主管機關)送件申請驗證。
入出國及移: 移民
五、委託書(臺灣配偶另委託其他親友或旅行社辦理時應檢附)。 六、初次來臺團聚者,在臺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或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九、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航警局為確保機場之安全秩序及為民服務之需要,請各仲介公司倘協助中途解約之外籍勞工(工作期滿者亦可適用)出境時,評估渠等有行蹤不明顧慮且有戒護登機之需求者,應於離境日期至少2日前之上班日通知(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並致電確認收件情形)航警局協助戒護登機。 如無臺灣手機門號,請先以母國門號登錄入境檢疫系統,於入境臺灣後,以漫遊方式打開提供疾管署人員查驗;如以臺灣手機門號登錄入境檢疫系統,請務必確認移工入境時攜帶之手機門號與入境檢疫系統所登錄之手機門號相符。 另為辦理居家檢疫之需,仍需於自備臺灣門號,倘無,需請移工自費於機場辦理。 二、辦理事項:為配合防疫作業,請依指揮中心指示,自109年11月12日至11月19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之印尼籍產業類新聘移工,請僱主或仲介公司協助於檢疫期滿日之翌日,需至醫院辦理COVID-19採檢,並請於檢驗完成後,拍照或掃描回傳採檢報告,請回傳至電子郵件:。 二、人員配置及訓練:檢疫宿舍應有防疫管理人,負責與當地衛生單位之聯繫及統理檢疫相關事宜;另凡有可能接觸移工之宿舍工作人員,均須接受防疫教育訓練。
正當程序未臻周全:現行法對於取消居留權、驅逐出國、收容等嚴重限制外國人權利的處分,都沒有任何規定。 而且因為在解釋上可能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甚至欠缺最起碼、最基本的程序保障。 移盟版鑑於此類處分的嚴重性,為避免單方恣意決定,當初提出許多程序機制,但多半多未能通過。 因此這些重大處分將沒有聽證,沒有特別、公正委員會之審查,收容未經司法事先裁決,收容期間無上限,想關多久就關多久,比刑事訴訟法還嚴苛。 入出國及移2025 依指揮中心111年9月29日發佈防疫規範,移工服務對象為重症高風險者(65歲以上、6歲以下、免疫不全或免疫低下),應於旅館或移工宿舍辦理自主防疫,2日內快篩陰得外出,但不得從事工作。 移民行政為國家行政之一環,為確保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除在本法中對外國人之義務與應遵行事項有相關之規範外;另亦有保障移民人權之規定,例如本法第62條規定,任何人對移民不得因先天上之膚色、語言、種族、國籍等原因而有歧視他人之行為。
講習課程採用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國語言上課,對家事移工生活適應、職業安全衛生、權益保障、健康衛教及防疫宣導等,安排實體以及線上課程,讓移工儘早融入臺灣社會,也讓僱主減輕過去需要負擔的行政程序成本;希望透過這樣的服務,讓未來移工的引進更順暢,僱主與勞工之間的關係更和諧。 入出國及移 勞動部今年元旦起開辦移工一站式服務,提供新聘或逾5年未參加講習的家事移工僱主,在移工入國日5天前上線申請入國講習及5項申辦事項。 (一)移工於第0/1、3、5、7日及有症狀快篩陽性時,由僱主(仲介)協助移工就醫,經醫生判定確診後,僱主(仲介)應登錄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系統填報確診,並填寫確診日期。 (二)產業類(不含機構類)移工:新引進移工由僱主負擔。 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者,如移工出國屬於個人因素,非僱主指派而出國者,由勞僱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經查證屬實者,得由移民署對舉發人獎勵之;其獎勵範圍、程序、金額、核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入出國及移: 13起防疫0+7 勞動部:移工入境須實施新制
如果僱主有所疑慮,建議可以暫緩移工引進作業,並視準備工作就緒後,再引進移工,避免引進移工後沒有能力安排居家檢疫。 僱主於防疫期間延後引進移工,本部將暫時保留僱主名額,確保僱主用人權益不受影響。 僱主或仲介公司安排入境移工機場接送至居家檢疫場所,原則沒有限制1人1車,同日同梯入境移工,得共同搭乘1輛車前往居家檢疫場所(該輛車除司機外,不得搭載非居家檢疫之人),但不得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至於聘僱期限屆滿日至移工出國日期之等待出國期間,移工生活照顧管理,仍由僱主負責。
入出國及移: 📄 臺灣入境防疫規範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現在搭機免提供 PCR 陰性證明,若快篩陽性自採檢日七日內須暫緩搭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