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罷免法11大優勢2025!(小編貼心推薦)

(二)至「無記名連記法」若選舉人將所有候選人均圈選於選票致超過章程所定名額時,該選票即全部無效。 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罰鍰,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之。 但立法委員選舉,除違反本法第一百十條第八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處罰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之。

  • ﹝1﹞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票,應由各該團體自行印製,並蓋用各該團體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或由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
  • 二、圈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總計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或連記額數;或在罷免票上圈「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種。
  • ﹝2﹞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
  • ﹝6﹞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
  • ﹝2﹞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1﹞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人民團體罷免法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人民團體罷免法: 人民團體的總幹事是要做事的人,農會的總幹事則是CEO,為了擁有絕對的權利,就是要掌握理事會,讓理事會同意任命。因此,想當總幹事的人要從會員代表選舉開始佈樁,掌握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席次,纔能夠穩操勝算。

二、上「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網站,進入首頁右邊「找團體」,打上欲查詢團體全名(可關鍵字查詢),如為內政部合法立案則會出現該團體基本資料。 三、若地方性社團得於各縣市政府網站中查詢或洽地方政府社政單位。 一、原會址所有權人可來函本部敘明該會已遷移之相關事宜,並檢附該會址之佐證資料(如最近年度房屋稅單影本),申請異動事宜。 二 、本部於接獲所有權人申請後,將函請協會儘速辦理會址異動;另為免影響該址新使用權人之使用權益、房屋稅籍登記及扣繳。 中華民國 57年8月16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283613號令訂定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未成立2013年(民國102年)由馮光遠等人所發起成立「憲法133實踐聯盟」,目的是實踐《中華民國憲法》第133條所明訂之「罷免權」。

  • 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 ﹝1﹞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
  • ﹝3﹞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省(市)長新臺幣一千萬元,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市)長各新臺幣六百萬元,省(市)議員新臺幣四百萬元、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各新臺幣二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五十萬元,村、裏長新臺幣八萬元。
  •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者,除依法處理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立即免除其職務,另行派員接替。
  • ﹝6﹞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政黨號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公開抽籤決定其號次。
  • 本會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依據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一條法令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例如,應選名額為四名,但每位選民僅能投兩票,以得票較多的四位當選。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亦規定,人民團體選舉時,以採用無記名全額連記法為原則,但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但限制連記額數於圈選時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之二分之一。 綜言之,人民團體選舉制度係採全額連記法為原則、限制連記法為例外的雙軌制。 ﹝3﹞經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名單,政黨得於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或更換登記申請書,向原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撤回或更換,逾期不予受理。 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

人民團體罷免法: 第一章  總 則

﹝1﹞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2﹞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資格;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4﹞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審定之候選人名單,其姓名號次,由選舉委員會通知各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公開抽籤決定之。 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裏)長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得指定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之。

﹝1﹞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覈准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3﹞會員(會員代表)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後,如本人親自出席會議,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辦理簽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或其本人為被聲請罷免人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其他理事、監事召集之。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覈准延長,其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屆期仍未完成改選者,由主管機關限期整理。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或其本人為被罷免人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其他理事、監事召集之。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覈准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人民團體罷免法: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

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並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 人民團體罷免法2025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人民團體罷免法: 條文內容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及監事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同一職務,經辭職之理事、監事,不得退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書面放棄遞補者,不得保留其候補身分。 人民團體收受前項異議書後,應於十五日內查明,並將結果以書面回復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爭議,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如屬部分性質,當場由會議主席會同全體監票員認定該部分為無效。 但被選舉人或被罷免人如有二人以上同姓名,由選舉人或罷免人在其姓名下註明區別,不在此限。 人民團體罷免法 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心障礙致無法親自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時,得請求經推定或指定之選務人員依選舉人或罷免人意旨,代為圈寫。

人民團體罷免法: 選舉罷免法制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供登記之政黨從事競選宣傳,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三十五條之立法委員選舉區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 經政黨推薦之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政黨得於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推薦書,向原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撤回推薦,逾期不予受理。 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 但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者,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

人民團體罷免法: 第三章  選 舉  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

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但是選後喪失黨籍即喪失立委資格只有在第71條規定就職前,就職後和任期途中則未明確規定。 但由於政黨不分區席次僅佔全體席次的30.08%,加上沒有雙重提名規則以及各政黨都會提名多於預測席次的候選人數,以避免候選人或當選者因故放棄遞補或辭職,因此缺額情形從未發生過。 但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正元認為這是「柯文哲自肥條款」並強烈反對,目前並未完成修法。

人民團體罷免法: 第三章  選 舉  第六節  選舉活動

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裏)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立法院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一個月前,對選舉區變更案完成同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同意部分,由行政、立法兩院院長協商解決之。

人民團體罷免法: 第三章  選 舉  第七節  投票及開票

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書件後,應即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二十日內,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查對提議人名冊,其中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查對,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為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受理選舉人、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申請查閱選舉人名冊,應安排申請人於申請查閱期間查閱,並作成查閱紀錄。 選舉人、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查閱選舉人名冊時,不得抄寫、複印、攝影或錄音。

人民團體罷免法: 全國性選舉爭議

﹝1﹞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規定之日起算。 ﹝2﹞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 人民團體罷免法 ﹝1﹞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