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15大優勢2025!專家建議咁做…

前項頂升式吊升裝置,指具有數個保持機構,以動力伸縮使交互開閉該等保持機構,藉由鋼索等吊升或卸放荷物之裝置。 二、具有吊鉤、抓鬥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捲胴、槽輪、吊運車、桁架或其他有碰撞之虞物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下方間之間隔,保持在○‧二五公尺以上之構造。 一、慣性力:指起重機因橫行、直行、平動與轉動動作等因加減速度所產生之力,其值為垂直靜荷重與垂直動荷重總合之β倍,β值依下表規定計算。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三、固定式起重機之駕駛室(臺)之端邊與通往該駕駛室(臺)之人行道端邊,或起重機桁架之人行道端邊與通往該人行道端邊之間隔,應在零點三公尺以下。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之吊籠,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 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2025 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 其他, 臺灣論壇 請問固定式起重機(天車)3噸以下之操作者是否需考取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證照?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以下之操作者是否需考取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證照? – 法律

8.製造波浪型爐筒或伸縮接頭:彎板機、衝牀或成型裝置、熔接機、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但實施波浪型爐筒縱向接合之熔接者,得免設放射線檢查設備。 7.胴體內徑在三百公釐以下之鍋爐之圓周接合或僅安裝管板、凸緣之熔接,而其他部分不實施熔接;熔接機、水壓試驗設備。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
傾斜角為準。 僱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
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 但
在該起重機下方鋪設具有充分強度及足夠面積之鐵板或墊料等,可防止其
翻倒者,不在此限。 僱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
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二、搭乘設備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僱主於簡易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僱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
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
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僱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不得乘載人員。 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
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一款所稱斯達卡式起重機,指以鋼索或吊鏈懸吊起重機之駕駛室(
    臺),且能與貨物同時升降之起重機。
  • 高壓氣體容器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並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 二、立柱、橫檔、踏腳桁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弛狀況

僱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伸臂起重機為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僱主於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 … 僱主如擬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噸 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第30條 僱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臺或 … 二、直行軌道及吊運車橫行之導軌狀況。 僱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應每二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
次:
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不含配管) :
(一) 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機械安全─控制系統相關

3.置有胴體內徑超過三百公釐之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之製造:彎板機、彎管機、熔接機、衝牀、退火爐、萬能試驗機、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使用檢查合格之吊籠,檢查機構應發給使用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九)及檢查合格證(附表十七),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竣工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起伏等動作試驗。 僱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

  • 僱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 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器。
  • 四、氣壓沈箱、沈筒、潛盾施工等作業。
  • 僱主對營建用提升機,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一、制動器及離合器性能。
  • (三) 蓋、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6.供作鍋爐胴體用大直徑鋼管之製造:彎板機、熔接機、衝牀、退火爐、萬能試驗機、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人字臂起重桿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一),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僱主。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三、安定性試驗:分方向實施之,前方安定性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且使該起重機於前方最不利安定之條件下實施;左右安定度及後方安定度以計算為之。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第 一 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臺,應設有防護網
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二、操作人員於起重桿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僱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用
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但
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時,不在此限。 僱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之
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伸臂起重機為額定荷重之最大值)
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高壓氣體容器於國際間運送時,對具有他國簽發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視其檢驗項目之相當性,審酌免除前六項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容器內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僱主。 實施檢查時,僱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高壓氣體容器內部檢查項目為容器內部之表面檢查、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Re: 起重機未滿3頓請教大大

僱主應注意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
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本規則所稱額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
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 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吊籠之額定速率,指搬器在積載荷
重下,使其上升之最高速率。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
之吊籠,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吊臂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於其最小傾斜角狀態下,依其構造、材質
,於其工作臺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僅供下降使用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依其構造、材質,於其工作臺上乘載
人員或荷物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

僱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掛用鋼索,其安全係數應在六以上。 前項安全係數為鋼索之斷裂荷重值除以鋼索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僱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
措施。 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
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
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應依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之。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三公噸以下固定式起重機 操作人員 課程介紹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型式及其機能 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起重及吊掛安全作業要領 原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起重及吊掛安全作業要領 … 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 起重機 … 僱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 … 業界從業人員常說的「一機三證」係指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 、操作人員合格證及吊掛人員合格證,本文將逐一探討 … (2)未滿三公噸移動式起重機 操作人員、吊掛人員: 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及吊掛人員資格方面,依勞工安全 …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但橫行、直行中以車輪驅動時,以動輪荷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垂直靜荷重為構成起重機之荷重,扣除垂直動荷重部分之重量。 可移動之吊運車,置於漏斗內與起重機內輸送機上之零組件重量,應計入垂直靜荷重。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依 CNS 6426 第 6.4 節規定,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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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配、拆卸時,應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五、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功能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
搖撼伸臂或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六、移動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其吊桿長度縮至最短、傾斜角降為最小及
固定其吊鉤。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作業點的安全防護限制式

但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之間距為零點零五公尺以上。 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使用鋼索或吊鏈懸吊駕駛室或駕駛臺,並隨荷物同時升降之固定起重機,應於該駕駛室或駕駛臺置有二條以上獨立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懸吊之。 起重機之直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其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該起重機之直行車輪直徑二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架空式起重機、鎚頭型伸臂起重機、牆裝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之橫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吊運車輪直徑四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供電線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之直流電或超過六百伏特之交流電時,應設於專用之坑穴或套管內。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作業點的安全防護操作點護圍

對架空移動起重機之定期自動檢查,以下 表左欄所列檢查項目,於依中欄所列檢 查方法實施檢查時,應適於右欄所列之判定基準 … 固定式起重機架空式定期自動檢查基準 Subject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Author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 八、固定式起重機自動檢查與檢點維護二小時 九、起重機運轉、吊掛操作與指揮實習十六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十五人以下 為一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僱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
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

但升降機維修人員實施搶救、維護、保養或檢查者,不在此限。 僱主應於前項鎖匙上,懸掛標示牌,以文字載明警語,告知開啟者有墜落
之危險。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僱主對於主柱長度超過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應設攀登梯。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固定處之支撐強度,僱主應事前確認該建築物或構造物相關結構圖面資料。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僱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之自動檢查,除依本法所定之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外,應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為之。 僱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纖維索或纖維帶,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已斷一股子索者。 僱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鋼索,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吊桿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僱主使用具有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或擴寬式履帶起重機作業時,應
將其外伸撐座或履帶伸至最大極限位置。 二、過負荷預防裝置有可輸入外伸撐座之外伸寬度演算要素,以降低設定
額定荷重狀態之機能者。

六、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
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 七、確認吊運路線,並警示、清空擅入吊運路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 八、與起重機具操作者確認指揮手勢,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及水平運行

條 固定式起重機構造特殊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免除本標準所定全部或部分之適用。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一 節 材料 第 3 條 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 (以下 … 在三公噸以上之架空式起重機 … 罰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勞安法勞第 35 條罰責訂定: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課程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證照操作 …

三、安全閥、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無異常。 僱主對高空工作車,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操作裝置有無異常。 僱主於從事室外升降機之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之檢修、調整、組配或拆
卸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
及監督勞工作業。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警告標示。 三、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
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之試驗。 僱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
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傾斜角
為準。 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

3噸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第 一 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僱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引起碰撞危害,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僱主對於前項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