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詮釋,以簡短的三句話寫出花花已發表之期刊論文重點,放在自己論文中→摘寫(summarizing)並註明資料來源。 當研究者的學術名聲、研究成果所衍生之商業利益等次要利益而影響到研究者對主要利益的專業判斷,此種情況為「機構」的利益衝突。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扣留或複製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時,應掣給收據,載明其名稱、數量、所有人、地點及時間。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一般可得之來源,指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五十四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所稱法律,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活動蒐集的資料,用於另一個不相關的B活動;以及就算在個資為外洩的情況下,沒有採取足夠的安全技術保護個 資、沒有給予當事人刪除或更正個資的權力,都違反GDPR規範。 4.下列哪些學術行為是目前心理科學領域常見的待澄清研究行為(QRPs),值得我們注意與避免的?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但損害.個人資料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榮譽作者」(honorary authors)是指具有實質貢獻,實至名歸地被列為作者的人。 「幽靈作者」(ghost authors),是指對研究不具有實質貢獻,但卻被列為作者的人。 一般說來,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承擔的責任,包括:確保論文品質、檢查論文撰寫是否有疏失、和期刊編輯通訊、回應讀者疑問、保存資料供他人檢視等。 不論是在哪一個研究領域,作者的排名慣例都有固定且一致的規範。
- 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
- 經該聲明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 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以研究倫理的角度而言,以下哪些是常見具爭議性的掛名類型,若將這些人掛名為作者,很有可能會引起作者掛名的爭議?
- 丁、因業務關係而持有他人個人資料或隱私者,例如醫師、藥師、律師、心理師等,在沒有正當理由情況下揭露他人的隱私-洩漏業務上知悉的他人祕密罪。
- 相關學者經過研究,歸納出幾個可能導致學生抄襲的原因,以下組合何者完全正確?
最後,再加上聰明的自我防護,落實維護個人隱私、保護個人資料,相信在未來,個資外洩與詐騙案件必定會大幅減少。 前項公佈日於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之期間內者,該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得申請終止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前往 下列何者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產生之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無論是政府單位、私人機構抑或是個人,都與個資法息息相關。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因此,除了配合政府所規定的個資法規,也要了解每個人能行使的權利。
- 經過多年來的努力、修法,終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在今年的10月1日正式上路了,本文將帶您簡單認識何謂個資法,以及介紹簡易的電腦與網路安全,以達到個資防護,學會保護自己與瞭解自身權益。
-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 個人資料保護法問答Q1:為何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要修正為「個人資料保. 護法」?
-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改寫與摘寫為二種適當的引用他人文字的寫作方式,也是避免抄襲的方法,不論是改寫或摘寫,都須清楚註明資料來源。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2025 研究者應該謹慎且小心處理所有的研究事項,因此原則上研究資料的保存期限為至研究者公開發表之後的300年內。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例如在社交場合彼此交換名片之行為)。 二、契約因無效、撤銷、解除、終止而消滅或履行完成時,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確保個人資料完整性之目的所為之連繫行為。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契約關係,包括本約,及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為履行該契約,所涉及必要第三人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及給付或向其為給付之行為。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律小叮嚀
「處理」是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紀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因此,將資料蒐集完畢後儲存在內部資料庫,該儲存之行為屬「處理」個人資料。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適當方式通知,指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但需費過鉅者,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公開方式為之。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文章導覽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2025 以研究倫理的角度而言,以下哪些是常見具爭議性的掛名類型,若將這些人掛名為作者,很有可能會引起作者掛名的爭議?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Q9.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哪些行為類型?
在現今的社會中,隨著科技的變遷發展,資訊得以快速流通,存取也更加容易。 但在享受這些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個資容易外洩、甚至被不當利用的風險。 近年來,詐騙集團猖獗,民眾的個資,常被不法集團利用,詐騙案件屢屢上演,因此,個人資料保護的議題也就越來越受到重視。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文章分類
乙、指導教授的助理:協助小花進行實驗的問卷影印、電腦維護、報帳等事務。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丙、同一個指導教授的學長:給予小花許多研究方法上的建議,協助修改英文論文與定稿。 丁、同一個指導教授的同學:常常和小花一起與指導教授討論論文的進度,共同擬訂實驗的流程與施測。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律小常識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準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準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有:過去的填答者僅同意小花將其個人資料用於當次的禮品寄送,但小花卻在事後挪做其他用途使用,此舉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疑慮。 有:小花不能使用系所的名義去寄送邀請函,此舉不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更有盜用他人名義的法律問題。 不當之作者定義或不當掛名可能的狀況包括:作者的分配與排序不公平、未取得他人的同意,便將其掛名為作者、代替作品的原著作人發表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