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11大優點2025!(震驚真相)

保險業務員如有下列何種情事,所屬公司得處以停止招攫或撤銷登錄之處分?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投資型保險相關專業課程測驗之辦理單位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壽險公會 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相關單位 以上皆可負責辦理。 業務員有違反管理規則或影響投保大眾利益之重大違規行為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法院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本其職權按其情節輕重,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依保險法第58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應於知悉後5日內通知保險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三年 五年 一年 二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保險金的支付除情況特殊外,保險公司應於收齊所需文件後五日一個月十五日十日內給付,逾期保險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A謀員工福利;B員工退休或退職提存準備金;C保障員工生活;D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何者是投保團體人壽保險之主要目的ACDBCDABCD ABC。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2025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只遺有配偶及成年子女 1 名,則該遺產之扣除額應為_____元。 民法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若失蹤人為80歲以上於失蹤滿3年,失蹤人若遇特別災難,於災難終了滿1年,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申請死亡宣告。 若病患基於特殊原因,未以全民健保保險對象身份就醫,保險公司得按實際支出費用之一定比例給付(該比例不得低於65%)。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五回 補充資料 臺灣保險法 第1-69條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 經主管機關覈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 險業業主權益。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 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 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 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 比例返還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 得保險費。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3﹞接管人接管保險業後三個月內未將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移轉者,除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應向法院聲請重整外,應報請主管機關為清理之處分。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
  • ﹝2﹞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

依保險法第八條之一規定,所謂保險業務員係指為下列之何者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A 保險業;B 保險經 紀人、代理人公司;C 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D 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A AB ABC ABCD。 各所屬公司對於業務員予以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登錄時通知主管機關不須通知任何人刊登公 報應通知業務員本人 並通知各有關公會建檔供查詢。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法律專區

﹝3﹞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2﹞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4﹞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4﹞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1﹞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 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 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 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 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 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 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 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 則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 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 務。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解除契約權雖然在保險公司,但要保人只要能夠證明,未誠實告知的內容,與事故發生無關;或是「不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保險公司也不能任意動用此一條款的權利。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二節  基本條款

人身保險的行銷通路中下列何者非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下的通訊交易?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二個 月內 十日內 三十日內 二十日內 ,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 某公司三位員工投保團體人壽保險,其中甲員工每月之保險費為三千元,乙員工為二千元,丙員工為 一千元,則試問該公司在新臺幣多少元以內部分,可以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六千元三千元 四千元五千元。 年金保險要保人得於年金開始給付前行使契約撤銷權得於保險單送達當日起算十日內行使契約 撤銷權不得行使契約撤銷權得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行使契約撤銷權。 傷害保險契約生效日一律自保單所載始日零時起生效原則上自保險單上所載的日時開始生效 不得由契約當事人約定生效時間一律自保單所載始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 張三以自己為要保人,對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無保險利益:A 借錢給張三的李四;B 張三本人;C 欠張三錢的王老五 A AC ABC BC。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6﹞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4﹞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2﹞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1﹞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2﹞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2﹞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五章  保險業  第四節之一  同業公會

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保險法第123條第1項後段固規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定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惟此是否代表以人壽保險之要保人破產時,若要保人與受益人並非同一人時,保險契約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破產管理人不得終止該保險契約,從而該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不應列入要保人之破產財團?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四節  年金保險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 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 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 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五章  保險業  第四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原: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 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負償還之責。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 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 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 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 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一章  總 則  第五節  複保險

﹝7﹞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3﹞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覈准後執行。 ﹝4﹞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2﹞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覈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二節  海上保險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 責人登記。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 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 酬之百分之七十。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 一款規定之處分。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五項所稱投資型保險,指 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同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2025 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 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 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 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因本法第八十一條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 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三節  保險合作社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一、資本適足。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 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 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 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 ,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四節  責任保險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五節  罰 則

﹝1﹞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業務員銷售保險商品逕向要保人蒐集之資料,下列何者正確? 不需告知要保人使用目的屬公務機關之資料蒐集若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者,得免為告知法律雖有規定但基於保護消費者,皆需為告知,不得免除。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 因之失效 不因之而失效 自始無效 以上皆非。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 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 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覈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2025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2025 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 則

﹝3﹞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覈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保險法第20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2025 ﹝5﹞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屆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1﹞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3﹞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3﹞清理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