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12大優點2025!專家建議咁做…

但數月後甲仍未出院,乙產生了佔爲己有的意圖,將飼養動物賣掉所得歸己,則構成侵佔罪。 侵佔罪既遂具體量刑的標準是: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述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前者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爲目的;而後者僅特指非法佔有單位的財產。
  • 如果拒不交還或交付,非法據爲己有,就是侵佔他人財物。
  • 除此之外,過往也常聽到公司在盤點後追查短少的物品,最後追蹤為員工所拿,因此員工喫上侵佔罪的案例。
  • 經變更登記,將一x明公司、盈x公司所持老x公司的90%股權分別轉給仲升x馨公司50%、代喬x中持股的劉x軍20%、鍾x才20%。
  • 以下律師根據刑法第80-1條,整理了追訴權的時效列表讓大家參照。
  • 所謂隱匿行為,應指行為人有向被害人積極欺瞞物之行蹤、或詐稱遭受盜竊等情由,而得構成被害人所有權侵害或難以回復支配地位之可能。

「侵佔罪」是一種蓄意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私人財物、公司財物、遺失財物,以及埋藏物等非法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佔據,不還給當事人的行為所衍生的罪刑。 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 侵佔罪2025 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是侵佔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既説明瞭持有的對象物範疇也説明瞭持有行為的法律性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從而構成的犯罪。

侵佔罪: 侵佔財產罪判刑幾年(侵佔財產罪)

如果行爲人破壞重要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虛假理賠,則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故意編造根本沒有發生過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規定進行理賠,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 其一般應出於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因爲封緘物內的財物由於加封的手段而具有祕密性,因而對其佔有是一種祕密手段,而非公然侵佔。 也有觀點認爲,侵佔封緘物內財物定盜竊,侵佔整個封緘物定侵佔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侵佔罪: 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例如員工侵佔保管的公款、管委會主委侵吞大樓公基金等,勢必要先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持有該財產,進而產生據為己有的犯意而侵佔。 普通侵佔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屬於公訴罪,只要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後,就會開始進行偵辦調查,檢方會依偵查所得之證據,決定起訴與否。 這類刑事案件,一旦提告,即使與被害人和解也無法撤告,但如果能與被害人和解,可能會有利於侵佔罪判刑結果,如緩起訴或較低的刑度,然而侵佔罪和解也變相的默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因此若有遇到相關案件狀況,建議最好儘速請律師協助,評估案件狀況來擬定訴訟策略,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2) 侵佔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所謂侵佔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必須其物因公務上之原因歸其持有,從而侵佔之,方與該罪構成要件相合。 侵佔罪2025 侵佔罪構成要件4、 發生的公務侵佔罪案例很多,如「某鄉長涉嫌將大批921賑災物品據為己有」,「某議長涉嫌將921捐款300萬元存進銀行私人帳戶」、「某校長、教務主任涉嫌將學生推廣教育輔導費存入私人帳戶,並挪為個人不動產買賣,涉嫌侵佔逾億元」等。 在此,需特別強調,公務員如觸犯公務侵佔罪,多優先適用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依該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竊取或侵佔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侵佔罪: 「竊盜」、「侵佔遺失物」的區別

足見不動產繼承登記,僅屬於「宣示登記」,而非設權登記。 簡言之,法定繼承人就不動產之遺產標的雖未經登記,仍無礙其已經取得所有權,其受之影響者為「處分行為」之效力。 查本案被繼承人何先送因死亡而發生繼承之法律效果,其法定繼承人縱然未就係爭土地辦理相關登記程序,亦不妨礙渠等「公同共有」系爭土地之物權關係(參照高雄少家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意旨)。

侵佔罪: 侵佔罪是什麼?5大侵佔罪完整說明

蓋信託行為係基於「信託本旨」所為之登記,不若借名登記僅有「委任出名登記」並無為本人或受益人管理、收益信託標的之本旨,且依信託法受託人自有權處分,已如前述;而非基於形式登記關係,【推定】登記權利人有權處分。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5條定有明文。 立法目的及法理在於保護所有權之利益及具有合法信賴基礎之關係,如此解釋尚可與同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物罪之刑度明顯區別。 侵佔罪2025 雖然這兩種罪侵害的共同客體爲財產所有權,都具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這兩者主要區別主要爲,前者行爲主體爲一般主體;而後者行爲主體則特指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侵佔罪: 侵佔罪法律知識: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佔罪: 侵佔罪侵害的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爲,侵佔代爲保管物犯罪近似於貪污罪,參考貪污罪立案標準,即以三萬元爲起點。 其理由是侵佔罪的性質和危害近似於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侵佔罪: 侵佔罪的定性及裁判要點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侵佔罪2025 侵佔罪2025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侵佔罪: 業務侵佔罪、侵佔罪刑法糾紛 諮詢律師Crime of Embezzlement Lawyer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由於甲委託丙保管財物的行爲本身是非法的,丙對該財物也不存在合法持有的關係,甲對該財物已經沒有返還請求權,而侵佔罪所保護的法益不是佔有而是所有權,故丙的行爲不宜成立侵佔罪。 當然不成立侵佔罪並不意味着丙就能自動取得該財物所有權,由於該財物事實上具有非法性質,是贓款贓物,依法應予沒收。 再如窩藏或者代爲銷售的贓物,行爲人佔爲己有,而拒不退還,則應成立窩贓罪或銷贓罪,不成立侵佔罪。 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實施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從而構成的犯罪。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