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8大優勢2025!內含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絕密資料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覈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遺產總額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依第一條規定之全部財產,及依第十條規定計算之價值。 但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不包括在內。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 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 A: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始申請實物抵繳者,如符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其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 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在二個月內辦竣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覈准延期。
  • 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
  •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所以,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建議民眾,遺產分配爭議暫擺一邊,宜先申報並繳納遺產稅,以省去不必要之困擾。 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1. 假如老王還有配偶花媽,但花媽在老王過世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按民法第1030-1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結束時」之財產狀態為基準。

(提示:上限額度:保險費2.4萬元,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租金支出1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10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1. 每人之人身保險費(非全民健保費)均為10萬元,總共40萬元。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各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稅務相關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並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按其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款,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抵繳標的物如為遺產土地或房屋,應檢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土地部分尚須檢附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2025 使用分區證明書可憑地籍圖謄本之正本向縣市政府或各鄉、鎮、市公所申請。 實物抵繳經覈准後,辦理產權移轉應補送之文件,稽徵機關會詳細函復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應於文到30日內檢齊文件送相關單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贈與給繼承人(含其配偶)的財產,仍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贈與稅。 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如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其扣除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之計算,應按當年度申報被繼承人所得佔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比例,覈算被繼承人實際應分攤之稅額,再減已扣繳稅款後之淨額,準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申報的時候請檢附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支付證明等。

  • 至申報期間之計算,應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算。
  • 而生存配偶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應與其他繼承人協議,並待其履行,並不是該請求權一經主張,生存配偶即得管領任一項仍屬被繼承人遺產之財產。
  • 法律上重點,要從不同主體面向切入,國稅局、債權人、繼承人,各自的立場及出發點是不一樣的情況。
  • 7.被繼承人職業上使用的工具,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
  •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依104年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討論,結論採認為,納稅義務人既自被繼承人處取得此筆現金,實質上為被繼承人所遺之現金;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既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陳先生父親的情形,並不適用殘障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2025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者,均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定額之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2025 因此前述3種身分之人,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即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皆可依同法第17條第4款規定,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原本就未繳納遺產稅,因無一再課徵遺產稅之虞,就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贈與稅

班傑明富蘭克林說過:我們的新《憲法》現已製定,且有望確保永久有效,但除了死亡和稅收,這世界上沒有什麼是確定的。 是故,不管你在哪個國家, 遺產稅與贈與稅 ,都跟你我的出生以及『身後事』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若你正好要與 遺產稅跟贈與稅 打交道,別忘了善用 2022遺產稅 跟 贈與稅 免稅額度的最新法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繼承人有未成年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像是未成年子女、孫子女等,除原本的50萬元減稅額度外,可依其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 31日為445萬元),但配偶拋棄繼承權就不可以扣除。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1.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 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及 20﹪。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稅務法規

關鍵就在於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裁字第 1553 號裁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乃將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產,目的只在於擴大遺產總額,用以計算遺產稅。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及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適用範圍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欲主張自住房地交易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或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應符合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 如房地僅由子女與其他親屬設戶籍,且該子女於112年出售時已滿18歲,即屬已成年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其他未成年子女未將戶籍遷入,該房地將不符合自住房地之條件。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配偶過世前離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遺產稅,係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前次被繼承人的財產已申報繳納遺產稅者為限。 但法院實務上常有,贈與後突然被繼承人過世,但贈與的金錢又已遭繼承人花掉了,可否向國稅局申請實物抵繳? 依104年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討論,結論採認為,納稅義務人既自被繼承人處取得此筆現金,實質上為被繼承人所遺之現金;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既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相關

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父母過世留下房子,小心房地合一稅找上門!專家曝一招解決辦法,照著做就能節稅

111年 12/28 申請復查期間之認定,應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覈定案件,如有不服而申請復查,若是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 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申報房屋遺產,要準備死亡當期的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所在地主管房屋稅之稅捐稽徵處或地方稅務局出具之房屋評定現值。 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覈准的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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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或配偶過世後,除了要為親人辦妥後事,還須注意遺產稅。 遺產稅的課徵,屬於納稅義務人與國家間公法上的關係,國家不介入被繼承人在生前如何處分其財產,也不會介入遺產如何分配,僅就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加以計算。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吳光禾認為,申報遺產稅需要注意的重點之一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其配偶、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之財產,會被視為被繼承人死後的遺產,列入遺產總額徵稅,目的在於防止規避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夫死亡,甲君代表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700萬元,經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嗣因逾限未提示給付之證明文件供核,乃遭剔除該請求權扣除額,補徵應納稅額130萬元並加計利息。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繼承人間不睦,賭氣不處理遺產稅,恐喫大虧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二)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一)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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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 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造成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應受分配之地方政府每年度之稅收實質損失,於修正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或有存款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或提取被繼承人之存款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

被繼承人死亡時父母親仍健在的,每人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111萬元),但是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親也拋棄繼承權時,則不可扣除123萬元。 A:贈與稅申報所需相關書表,可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索取;或自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 前項稅收實質損失,以各地方政府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三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稅收之平均數,減除修正施行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稅收數之差額計算之,並計算至萬元止。 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者,除依繼承或贈與發生年度稅率重行核計補徵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政府資訊公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7-1 條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
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
,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
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 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 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三) 依上開規定若因乙拒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而納稅義務人無法於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除已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覈准延期者外,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加計利息補繳遺產稅。 A: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佔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無償獲自營利事業所贈與之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非免納所得稅,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從而,稽徵機關於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現金繳納困難時,此部分自應列為被繼承人所遺之現金予以審酌。 但仍須視納稅義務人對該筆受贈現金之具體使用情形,以決定其實際上有無現金繳納遺產稅之困難。 換言之,國稅局可認定繼承人有拿到現金,而不準實物抵繳,但仍視具體使用情況來認定有無困難。 結論,國稅局仍可對繼承人小明、小花於遺產4000萬元之範圍內加以核課贈與稅。 吳光禾認為,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出現肯定說及否定說二種見解。

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又距滿20歲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未滿20歲之子女者,於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外,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本網站服務僅供貸款資訊比較,不提供代辦服務,也不收取費用。 邱君配偶蔡君110年自境外匯回2筆資金,一筆為105年源於英國之投資利得10萬英鎊,換算新臺幣為400萬元,已繳納英國所得稅,換算新臺幣為20萬元;一筆為110年於日本之投資本金100萬日幣,換算新臺幣為27萬元。 舉例說明,該未成年子女今年10歲,可扣除金額為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尚有10年,每年可加扣除50萬元,10年計可多加扣除500萬元,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合計550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 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生前贈與不是遺產,不用跟其他繼承人平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服務園地

納稅義務人如先行繳清遺產稅款,經復查決定後有應退還稅款者,稽徵機關則加計利息,連同稅款一併退還。 A: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始申請實物抵繳者,如符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其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A: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覈定繳納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逕向當地經收稅款處繳納;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覈准延期2個月繳納。

逾期申報會用隔年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土地移轉不管是買賣或贈與,都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申報人如… 接著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此時郭大明不必會同郭大成與郭小婉,更不用蓋他們的印章即可逕行辦理。 此外,郭大明亦可按其應繼分繳納部分登記規費。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該局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向國稅局詢問相關規定,避免屬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的保單價值因漏報而遭補稅送罰。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遺產稅覈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至於遺產稅的徵收期間,是從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5年;惟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或已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者,因而由稅捐稽徵機關暫緩移送執行或因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其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上開暫緩移送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遺產捐贈與政府、公有事業單位及已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應檢附經全體繼承人簽章之捐贈同意書、受贈人受贈同意書。 如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應另檢附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董監事名冊、受贈單位受贈時經稅捐稽徵機關覈定最近一年免納所得稅之證明文件及經業務主管機關證明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之證明文件。 請就下列資料,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法令規定,計算邱君110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未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20分) 1. 邱君申報全戶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不含股利),應納稅額80萬元;股利200萬元,採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