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該法第六、七、八、九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 1928年5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財政部增設總務處,財政部錢幣司曾一度改為金融監理局。 10月,依《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實行「五權制度」,在國民政府之下設立五院,財政部改隸行政院,管理全國財政事務,對於各地最高行政長官執行該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12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財政部設關務署、鹽務署、總務司、賦稅司、公債司、錢幣司、國庫司、會計司、菸酒稅處、印花稅處及捲菸煤油稅處,裁撤禁菸處。 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辦理退運,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
- 1947年3月31日:計畫行政院下設14部3會,內政、外交、國防、財政、工商、教育、交通、司法行政、農林、郵電、勞動、水利、地政、衛生部,以及資源、蒙藏、僑務委員會,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 另外,依照《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的規定,行政院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兩者皆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 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辦理退運,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
- 前項滯報費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 第一項貨物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轉口貨物則由負責申報之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負擔。
- 1996年12月10日,新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2002年1月1日更名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111年 12/08 本網站自111年12月16日(五)下午5點至12月18日(日)晚上12點,配合地方稅資料庫轉檔作業,屆時「線上申辦」、「線上查調」、「電子稅務文件」暫停受理地方稅案件,如急需相關文件,請先行線上或臨櫃辦理,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依第五十五條規定應繳之關稅,該貨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滯報費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第一項關稅之提高、關稅配額之設定或額外關稅之徵收,其課徵之範圍、稅率、額度及期間,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關稅配額之實施,依第五條第二項關稅配額之實施辦法辦理。 免稅商店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銷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物流中心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保稅倉庫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設備建置、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存儲、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財政部: 業務導覽
1998年5月25日,新成立「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2001年5月23日改組為「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1996年12月10日,新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2002年1月1日更名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979年3月16日,農復會改組恢復為中央行政層級的農業部門「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
- 進口貨物未經海關依前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覈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準其檢具審查所需文件資料,並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事後由海關審查,並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覈定其應納稅額,屆期視為依納稅義務人之申報覈定應納稅額。
- 4月22日:計畫行政院下設15部3會1局,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教育、交通、司法行政、農林、郵電、社會、糧食、水利、地政、衛生部,以及資源、蒙藏、僑務委員會與新聞局,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 3月12日,依《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成立北洋政府內閣,國務院下依舊設置「財政部」(直至1928年6月3日北洋政府結束,國務院解散)。
-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申請覈准,九十日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向海關申請存儲於保稅倉庫。
- 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前項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覈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1981年2月2日,《財政部組織法》修正公佈施行,財政部設關政司、金融司、總務司、祕書室、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法規委員會。 1949年12月,總稅務司李度與海關總稅務司署隨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北。 原隸屬海關海務部門的港務業務轉由交通部各地港務局負責,惟助航設備仍由海關管理。
中華民國財政部: 相關連結
1988年,愛國西路財政部大樓後方加蓋一棟大樓,愛國西路財政部大樓從此有前棟、後棟之分。
依照《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設置,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內閣(1912年1月3日-1912年3月12日)為總統制,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為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 中華民國財政部 中央二級機關標示粗字體者,其首長為內閣成員,有參加行政院會議之義務。 下附部會所屬的中央三級機關(不含事業機構),依照其類型與最初創立時間(含1949年政府遷臺前)排列。 ,通稱部會,是中華民國政府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內閣。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首長,在總統的任命、命令與監督之下推行政務,總統向全國國民負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及其部會首長代替總統向立法院負責。 1917年8月25日,根據在廣州召開的國會非常會議,孫中山決定組織護法軍政府;9月1日,大元帥府下仍然設立財政部。
中華民國財政部: 財政部舉辦「促參20、促參2.0」專題研討會,產官學界齊聚一堂反應熱烈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其執行期間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本法規定應徵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自確定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 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
中華民國財政部: 貨物通關
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六個月;逾期復運進口者,應全額課稅。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前條規定覈定者,海關得按計算價格覈定之。 中華民國財政部2025 但因中華民國法令之限制,或對該進口貨物轉售地區之限制,或其限制對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其內容之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納稅義務人未提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海關仍有合理懷疑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中華民國財政部: 財政部關務署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覈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 海關對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應依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必要時,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財政部2025 在認定過程中如有爭議,納稅義務人得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其所需費用統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中華民國財政部: 政府遷臺後
1932年1月28日一二八事變後,復設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1937年盧溝橋事變後的9月,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成為實際的政治行政中心,國民政府主席為虛位元首,直至抗戰結束後縮編軍事委員會。 另外,依照《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的規定,行政院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兩者皆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規範中央行政機關整體架構的法律,除了《中華民國憲法》之外,主要是以《行政院組織法》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作為準則,並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範各機關的員額總數。 1936年7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鹽務署改名為鹽政司,財政部設關務署、稅務署、總務司、鹽政司、賦稅司、公債司、國庫司、錢幣司及會計處。 1931年2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財政部常任次長職稱改為常務次長。
中華民國財政部: 專題分析 –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之主要內涵及第9次修訂概要
1946年,國民政府頒行《修正進出口貿易暫行辦法》,海關全面實行許可證制度,一切貨物進口都須憑許可證辦理。 1.居留天數≦90天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庸申報。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中華民國財政部: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財政部關務署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為適當之處理。 海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限制。 由於中央行政機關均由行政院管轄,因此在中央層級法律中,多以「行政院」來代稱所有的中央行政機關,如《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進出口貨物應在海關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裝卸;其屬於易腐或危險物品,或具有特殊理由,經海關覈准者,其裝卸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 第一項申請認證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優質企業之分類、供應鏈業別、優惠措施、停止或廢止適用條件、第二項得先予放行之特定報單、擔保方式、申請自行具結之條件、稅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出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指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企業、團體或個人。 納稅義務人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者,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分別按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應追繳之貨價應受清償之順序繳清。
財政部關務署對於前項預先審核結果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中華民國財政部2025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得提出證據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適用變更後之審核結果將導致損失,申請延長原預先審核結果之適用,延長以收到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九十日為限。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覈定者,海關得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覈定之。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及前條規定覈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覈定之。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覈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覈定之。 前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場所之設置條件、地點、快遞貨物之種類、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財政部: 統計通報 – 111年1-10月我國基本金屬及其製品出口金額創同期新高,全年有機會坐二望一
第一項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覈准、廢止、專責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任務、人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貨物,申請在國內運送者,海關得覈准以保稅運貨工具為之。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覈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
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對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或適用之關稅配額,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或數量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有關申請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案件,其申請人資格、條件、調查、認定、意見陳述、案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 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之補貼,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平衡稅。 外銷品沖退原料關稅,有關原料核退標準之核定、沖退原料關稅之計算、申請沖退之手續、期限、提供保證、記帳沖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申請覈准,九十日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向海關申請存儲於保稅倉庫。 保稅工廠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設備建置、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廠商,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沖退原料關稅計算或記帳沖銷之規定者,海關得停止廠商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責報關人員職責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海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者,海關得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前項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廢止、貨櫃與貨物之存放、移動、通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報關業者,應經海關許可,始得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應於登記後,檢附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中華民國財政部 依前項規定認證合格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經向海關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或申請覈准自行具結者,其特定報單之貨物得先予放行,並按月就放行貨物彙總完成繳納稅費手續。 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該進口貨物除其納稅義務人或關係人業經海關通知依第十三條規定實施事後稽覈者外,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業經覈定。 前項文件如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未補送者,該進出口貨物除涉及違法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者,依據或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財政部: 國有土地綠美化
當搜尋公司(分公司)/商業(分支機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登記資料,請輸入統一編號,公司(分公司)/商業(分支機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名稱,外國公司/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英文名稱,或地址。 請選擇搜尋資料種類:名稱、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 地址 公司代表人 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或經理人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跨域查詢 舊公司名稱或舊公司統一編號。 依法辦理免徵、記帳及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機器、設備、器材、車輛及其所需之零組件,應繳或追繳之關稅延不繳納者,除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自繳稅期限屆滿日或關稅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或記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前項額外關稅於該貨物之累積進口量超過基準數量時,應以海關就該批進口貨物覈定之應徵稅額為計算基礎;於該進口貨物之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時,應以海關依本法覈定之完稅價格與基準價格之差額為計算基礎。 短徵或溢退之稅款及依前項規定加計之利息,納稅義務人應自海關補繳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補繳之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1.營利事業同時經營2種以上行業時,應分別按各該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 至有關所得額標準之適用,請參考財政部63年7月23日臺財稅第35377號函辦理。 4月22日:計畫行政院下設15部3會1局,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教育、交通、司法行政、農林、郵電、社會、糧食、水利、地政、衛生部,以及資源、蒙藏、僑務委員會與新聞局,以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
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稅款者,海關應於發覺後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或具領,或由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或申請發還。 前二項存倉之貨物在規定存倉期間內,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得申請海關覈准於倉庫範圍內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 國產保稅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後,得依規定辦理除帳;供重整之國內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後,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 第一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應自海關通知覈准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六個月為限。 海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得以暫準通關證替代進口或出口報單辦理貨物通關,該貨物於暫準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逾期未復運出口者,其應納稅款由該證載明之保證機構代為繳納;逾期復運進口者,依法課徵關稅。 十、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或經政府覈准由中華民國人民前往國外投資國外公司,以其所屬原為中華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運回數量合於財政部規定者。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
中華民國財政部: 統計處
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各獨立機關首長皆採取任期制,不隨內閣改組而有所變動。 其中的10部6會3獨立機關2總處2其他機關,是《行政院組織法》明文設置的部門機構;其他部門則以個別法律,做為其擁有中央政府機關之地位的法源依據。 111年 12/12 於監理服務網線上辦理「車牌報廢、繳銷」後,仍需繳清使用牌照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交通部公路總局為方便民眾辦理車輛牌照報廢或繳銷登記,在「… 111年 12/08 本網站自111年12月16日(五)下午5點至12月18日(日)晚上12點,配合地方稅資料庫轉檔作業,屆時「線上申辦」、「線上查調」、「電子稅務文件」暫停受理地方稅案件,如急需相關文件,請先行線上或臨櫃辦理,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本網站自111年12月16日(五)下午5點至12月18日(日)晚上12點,配合地… 2004年7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原財政部保險司、金融局、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分別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的保險局、銀行局及證券期貨局。
免稅商店業者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或銷售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輸入國家對中華民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給予差別待遇,使中華民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較其他國家在該國市場處於不利情況者,該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運入中華民國時,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財政部得決定另徵適當之報復關稅。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租賃費或使用費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估定之。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審核之答復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