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有處理客戶基本資料的電腦設備,全部置放於國外的區域中心內,因為機器設備不在臺灣,所以不受新版個資法的限制。 A 若違反個資法而導致他人損害,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意圖營利而犯法,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 國內某政府捐助成立之基金會(下簡稱該基金會)針對111年度之新式學測辦理試辦考試,該試辦考試系統自110年4月1日上線,並自4月12日開始正式報名。
- 而本案學生報名資料遭「瀏覽」一節,如駭客除瀏覽外亦對資料進行複製、拍照、截圖、下載、刪除、竄改等行為,則亦可能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而不構成刑法第359條之罪;如有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行為,也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或42條之罪。
- 此種散落於勞動相關法規內、有關隱私之規定,公司應特別注意將其納入法遵的範疇。
- 但是如果僅蒐集客戶訂閱電子報的電子郵件地址,就認定為沒有蒐集個資而免告知,此時就可能有觸法的風險,因為Email在部分狀況下可以識別該個人,例如企業信箱,這家公司全球1萬名員工只有一個叫做Vincent Huang。
- A 主管機關可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執行檢查。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2025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規定註釋-用詞定義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準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 至於免費信箱例如Gmail、Yahoo等,雖然有些人可能會使用中文姓名的羅馬拚音,作為電子郵件位址名稱,但要據此認定使用者身份仍然相當困難,所以也不符合直接或間接可識別個人的條件。
- 5.當事人依個資法可行使的權利,亦即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檔案,可要求查詢、閱覽、製作複本、補充或更正資料,以及要求蒐集者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是刪除個人資料檔案。
- 筆者藉由下列兩個案例進行說明:例如提供客戶服務時,原本應於蒐集過程中依法進行告知義務,但是如果僅蒐集來電客戶的姓氏、稱謂及行動電話,例如:黃先生,09xx-xx-986,由於此資料無法識別該個人,因而可以免告知。
- 參以媒體為求吸引民眾注意,採圖文並茂方式報導矚目新聞,為當今媒體常見,上訴人既提供照片供律師召開記者會,當預見媒體會加以援用報導。
- 參考日本法第二條及德國法第三條及英國一九八四年制定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英國法)第一條等立法例。
- 又就業服務法、個資法對僱主招募時蒐集資訊一事有相當規範,公司宜依據法規與就業倫理,考量蒐集與職位相關的資訊。
因此,除了配合政府所規定的個資法規,也要了解每個人能行使的權利。 最後,再加上聰明的自我防護,落實維護個人隱私、保護個人資料,相信在未來,個資外洩與詐騙案件必定會大幅減少。 個資法主要從蒐集、處理和利用等三個層面,來規範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新個資法所保護的資料型態,也從原本的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延伸到無論是電腦處理的數位個人資料,或是紙本的個人資料,皆適用於直接或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中。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利用個人資料時的注意事項
企業普遍因個人資料合法性考量而進行個資盤點,盤點項目以個資的數量及種類為主,但僅盤點個人資料並無法判定該資產是否違法,是以,進行盤點者應包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的行為,再藉由比對行為與法定要求的合法性才能判斷是否符合個資法。 由於無法判定哪些是個人資料,導致有時蒐集個資而不自覺,或是蒐集了非個資卻自認應遵循個資法之各項規定。 根據個資法第2條,所謂的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在重要資訊毀損滅失的風險實現時,完善的備份機制將可確保營運持續。 國際討論之焦點多集中於疫苗接種證明為個人健康隱私資訊、具有敏感性質,國家應恪遵保護人權與隱私的法律義務。 至於特定行業或職務是否得要求求職者提供疫苗接種證明,於本案例撰寫之時,聯合國新冠肺炎危機處理小組強調航空業與航運業所屬從業人員,例如船員與空服員,在全球貿易、社會經濟復甦上佔有重要角色,尤其許多國家會要求船員或空服員入境時出示疫苗接種證明,故各國應將其列入疫苗之優先施打名單。 至於僱主是否得於招募員工時要求提供此種證明,則為各國國內法之規範範圍。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個人財物遭毀損之損害賠償範圍
疫苗接種證明是疫情時代下產生的個人資料(下稱個資),歐盟、國際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均將其定義為健康個資,具有敏感性。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2025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亦將個資區分為一般與特種個資,醫療個資即屬於特種個資的一種。 又依據我國個資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疫苗接種證明符合醫療個資之定義,而屬於特種個資,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利用,僅例外如取得個資當事人書面同意時,始得蒐集、處理、利用。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法規資訊
首先,Facebook無法透過遭到外洩的資料,精確比對出到底要通知誰或哪個帳號;其次,即便Facebook對使用者發出了通知,無論使用者自己或Facebook官方,都無法改變數據已經遭到外洩的事實。 就使用者角度來看,Facebook處理個資外流事件的做法,過於消極且意圖冷處理,並不可取。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攸關高中生升大學的「學習歷程檔案」,2021年9月24日傳出因政府機關委外廠商之硬碟設定失誤而遭還原,造成81所學校檔案遺失。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 資料當事人可行使之權利|
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相關文件下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下簡稱NCC)公佈109年智慧型手機內建軟體的資安抽測結果,抽查涵蓋15款機型,檢測其內建軟體之資安是否合格。 此次抽查係依據NCC所公告之「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目的為確保手機內建軟體與應用程式之安全性。 組織如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時,應對個資進行法律面上所要求之事項為法規符合度確認,並依法進行保護,而個資法因所適用之對象不分組織或個人,因此,個人亦應對其所持有個資進行適當保護。 在招募員工的法律關係下,就業服務法特別規定僱主不得要求求職者提供與就業無關之隱私資料。 公司於蒐集、詢問求職者任何隱私資料之前,應審慎考慮此蒐集限制,以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僱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法律熱門新聞
依據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公開他人個資,即屬利用個資之行為,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請千萬不要將當事人之個資公開。 另外,依前述個資法第二條對於個資定義相當的廣,舉凡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等,都包括在內,看起來真是包山包海。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Q2: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資料」之內容為何?
當讀者認識了個資法規範的主體(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客體(指保護的對象即個人資料)與行為(蒐集、處理、利用)後,本文將分享如何在本法的規範下,合法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 A 可以,對於可能是證據的個人資料或檔案,可要求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則主管機關可採取對企業權益損害最少的方式,強制執行。 A 可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企業有可能違反個資法時,可隨時派員進入企業檢查,並可命令相關人員說明、配合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A 不行,企業必須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目前的規範方式,除了第2條第1款所例示的資料類型外,要判斷一份資料是否為個人資料,並無一致性的標準,只能在個案中從蒐集者本身綜合各種情況與事證加以判斷到底能不能直接或間接識別出特定的個人,對於不同蒐集者而言,在不同的情境下,就可能會產生不同的判斷結果。
若公司想要求求職者提供疫苗接種證明,首先應確認請求的正當目的,包括疫苗接種證明是否與該職務內容相關,且公司也應制定相當程序,確保求職者面試時,每位負責面試的主管或同仁均瞭解是否可以詢問接種疫苗之相關資訊。 為保護本校業務相關個人資料之安全,免於因外在威脅,或內部人員不當之管理與使用,致遭受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風險。 ﹝1﹞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胡,怎麼說》趙少康紅了,季麟連唱紅歌…國民黨有多少「個人」紅?
每間企業或政府機關的盤點負責人,可以同時制定與執行不同的盤點任務,而每一個盤點任務,都會由一個盤點政策來控制,同時,任務內還會包含參與此次盤點的部門與所屬人員。 此外,現代科技日新月異,使用智慧型手機幾乎為生活不可或缺之狀態,生活中大小事可能因為求方便,而將重要訊息例如網路銀行或各網站帳號密碼、信用卡資訊等記載於手機,因此,無論智慧型手機的內建軟體或提供使用者自行安裝之軟體皆宜符合一定安全標準,以避免引發資安危機。 本案例除涉及資通系統及資訊委外管理之外,也涉及資通安全防護及控制措施中的保管議題。
被告以該照片並無告訴人姓名等,而否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並非可採。 是被告經告訴人同意拍攝告訴人容貌、影像等屬個人資料之特徵,顯屬蒐集個人資料,而被告其後將所拍攝告訴人照片傳送予李宇雯,並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謂「處理」行為態樣之範疇,要屬就告訴人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當屬「利用」無訛(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 原條文「電腦處理」之定義包括資料之傳遞,易遭誤解為傳遞給外部之第三人,而與「利用」行為發生混淆。 七、原條文第五款對於「利用」之定義,係將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法律小常識
T客邦由臺灣最大的出版集團「城邦媒體控股集團 / PChome電腦家庭集團」所經營,致力提供好懂、容易理解的科技資訊,幫助讀者掌握複雜的科技動向。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某金融機構欲發行企業聯名卡,該金融機構從合作企業處取得會員資料,並且廣發宣傳,鼓勵企業會員申請聯名卡,並要求留下個人資料,以利行銷作業使用。 客戶攜帶所購買的家電用品進行維修,並提供個人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在維修紀錄單上,以便維修結果通知。 客戶在取得維修的商品時,要求商家交還維修紀錄單,因上面有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 連結或內部傳送。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相關新聞
但要特別注意,如果是司法單位寄到家裡的起訴書或判決書,因為上面載有當事人的年籍資料、居住地址等個人資料,就與法院公開的判決內容不同,不可任意轉貼、散佈,以免觸法。 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法保護到”非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並受限於徵信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等八大產業,為能全面貫徹對中華民國國民個人資料之保護,新法破除產業限制,且不再以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為限,故將新法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解析:為配合不同安全需求,NCC訂定之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中,將智慧型手機資通安全等級區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並對各安全等級有不同適用要求及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有「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將智慧型手機資通安全等級區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並以此發展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安(Embedded Software on Smartphone Systems,ESS)認驗證標章。 為了維護營運與資訊系統之可用性,組織對於資通系統應有適當的控制,若因人力、資源、專業之限制而須將部分資通系統、營運維護外包,也應確保委外的過程、監督委外。 新聞稿雖未揭露駭客係如何入侵報名系統,但由該基金會事後之修補措施(修正系統邏輯判斷缺失等)觀之,駭客可能係利用該系統邏輯判斷缺失加以入侵,此舉將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罪。
III 保險業為執行覈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 解析: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故答案為正確。 解析: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二款規定:「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故答案為錯誤。 現代人平常上網的時候,常常會需要在網路上留下個人資料,像是加入成為某網站之會員、網購時所填寫之資料或是在社羣平臺註冊時留下之資料等等。 大量個人資料於網路中流動之同時,如何確保資料在網路平臺上之安全,此對人們來說一直是個重要議題,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及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而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公司應定期盤點應適用的法令與法規,尤其需特別注意隱私與個資保護的相關規定,以招募新員工為例,就業服務法針對就業隱私資料之提供,規定應有「正當理由」,否則僱主不得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