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條2025懶人包!(震驚真相)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第一項之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 40條2025
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之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
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依前項規定比例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前,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達到勞工法令相關規定申請暫停提撥之數額。 但其具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已全數隨同移轉至受讓公司,所餘款項,應全數移轉至受讓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公司受理股東交存股票時,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辦理。 股東交存股票時,應向公司委任股務業務之機構辦理。 受委任機構接受股票交存時,應開具該股票種類、數量之憑證予股東;股東以帳簿劃撥方式交存股票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四、收購:指公司依本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40條: 法規資訊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一、本條文係規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從事之行為
。 二、本法條原文規範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違反僱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
或其他相關文件。 以實際案件之樣態為據,宜附加規範:「不應違反勞工之意思
留置身分證件」,以為避免該員接受僱主委任執行外籍勞工管理之業務時,因過
度行為而侵犯勞工權益,爰修正第一項第十款。 三、為避免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提供僱主錯誤資訊,以造成僱主
違法,或傷害勞工權益,爰修正第一項第十五款。 四、以實際案件之樣態為據,為避免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利用執行業務之便,
對外國人做出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重傷害罪之行為,
爰增訂第一項第十八款。 五、外國人在臺遭受性侵害、人口販運及重大人身傷害,以為社會矚目之重大新聞
件,影響我國名譽甚深。

40條

該施工架並應隨拆除工作之進行隨時改變其高度,不得使工作臺高出煙囪頂二十五公分及低於一. 第163條僱主對鋼鐵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除鋼構、鐵構件或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有防止各該構件突然扭轉、反彈或倒塌等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二、使用重力錘時,應以撞擊點為中心,構造物高度一點五倍以上之距離為半徑設置作業區,除操作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施拉預力時及施拉預力後,僱主應設置防止鋼鍵等射出危害勞工之設備,並採取射出方向禁止人員出入之設施及設置警告標示。 第67條僱主於接近磚壁或水泥隔牆等構造物之場所從事開挖作業前,為防止構造物損壞、變形或倒塌致危害勞工,應採取地盤改良及構造物保護等有效之預防設施。 三、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

40條: 服務園地

僱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第16條僱主使勞工於有遭受溺水或土石流淹沒危險之地區中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作業環境、河川特性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 第15條僱主使勞工於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地區作業者,除依前條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人員等。 第11條僱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前調查地下埋設物之埋置深度、危害物質,並於評估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防止車輛機械輾壓而發生危險。 第4條本標準規定僱主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僱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以保持其應有效能。

40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僱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
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
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40條: 單位換算

為落實營造業專任專業之目標,第四項委託建築師或技師簽章負責之規定事項,其停止適用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公會定之。 第六十三條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該土木包工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處分。 第四十二條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第一項工地主任之評定程序、基準及第三項回訓期程、課程、時數、實施方式、管理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僱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
    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
  •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但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者,不得認列。
  • 第 38 條(條件交易)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
    ,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

第五十六條 營造業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 第三十八條 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惟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且未踰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其必要措施之費用,如係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者,應由定作人給付,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 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40條: 相關連結

第十六條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或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有下列情形
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廢止或撤銷其認可: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三、經其本國廢止或撤銷營業執照或從事就業服務之許可者。 六、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或有提供不 40條
實資料或外國人健康檢查檢體者。

40條

第 9 條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僱主,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式驗證逾期者,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產品。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從2002年起迄今,農業金庫每年須就其盈餘提撥10%,做為各級農會推廣輔導計畫經費,每年約5千萬至7千萬元。 但款項會先撥付到全國農會的專戶,而全國農會扣下2成當行政業務經費,剩下8成才轉撥給全國302個農會、40個漁會,做為輔導與推廣事業經費。

40條: 法規公告

但已採取保護低位置工作勞工之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第64條僱主僱用勞工以人工開挖方式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自由面之傾斜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砂質土壤構成之地層,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水平一. 五與垂直一之比(三十五度),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五公尺。 第52條僱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結構物之周遭或跨越工作走道者,應於其下方設計斜籬及防護網等,以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 第53條僱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或跨越車輛通道者,應於該通道設置護籠等安全設施,以防車輛之碰撞危險。 第54條僱主對於原木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立柱應垂直或稍向構造物傾斜,應有適當之排列間距,且不大於二點五公尺。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 第 條(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 條(沒收犯罪所得)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第 71 條(廢止許可)票券商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
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
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40條: 條文內容

公司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者,而於該公司轉換前已發行特別股,該特別股股東之權利義務於轉換後,由他公司承受,他公司於轉換年度,得依董事會編造之表冊,經監察人查覈後分派股息,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 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就公司合併事項,除本法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或公司章程明定無須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者外,應另經該公司特別股股東會決議行之。 股東為第一項之請求,應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並列明請求收買價格及交存股票之憑證。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僱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主管機關對於僱主設置哺(集)乳室、託兒設施或提供託兒措施,應給予
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託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僱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40條: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當事人 相關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僱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
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
任。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
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僱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
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
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僱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40條: 條文內容:

前項應備文件應於申請之日前三個月內,經當地國政府公證及中華民國駐
當地國使館驗證。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續予認可者,應於有效認可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提
出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為認可第一項規定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得規定其國家或地 40條2025
區別、家數及業務種類。

40條: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摺合國幣。 條是臺灣的一種長度單位,可用來量測紙張厚度,或在精密量測、車牀加工或數控機牀加工中使用。 1條等同於0.01毫米(mm),人的頭髮粗細約100微米,相當於10條。

40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會法施行細則」第40條修正草案

三、公司進行第十九條之簡易合併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合併之董事會依第十九條第二項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進行併購發行新股而受第一項股份轉讓或股票設質之限制時,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公開說明書或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應交付投資人之書面文件中載明。 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或住(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前項情形,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董事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其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
行。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40條: 法規文號:

八、自營:指以交易商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與客戶從事買賣短期票券
、債券之行為。 九、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出賣人或買受人於約
定日依約定價格買回或賣回原短期票券、債券之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僱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
,僱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 40條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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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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