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是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的人,同時也是需負擔保費義務的人,保單為要保人所有,相對的受益人是保險事故發生後,得向保險公司領取保險理賠金。 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通常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因而會牽扯到「贈與稅」的問題。 但是,在變更要保人時要注意保單現金價值是否有超過220萬,如果金額超過會有贈與保險利益也需要繳交贈與稅,那麼須由原本的要保人需申報課徵贈與稅。 雙方的爭議點主要出在,該民眾投保的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身故是在85歲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時,保險公司只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身故保險金,而且返還的對象是要保人而非受益人。 由於該民眾就是保單的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在大腸癌病逝後,保險公司於是把保價金返還給他的法定繼承人,也非受益人。 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即便有持續繳交保費,但是因為沒有事先做變更的動作,「被保險人」就無法行使要保人的保單權利,例如:更改「受益人」、申請契約變更及保單借款……等;小花平臺保險顧問強調,在決定離婚的當下,就可視個人狀況趕緊變更保險「受益人」,以免無法行使保單權利。
- 而人身保險則是以人為保險的對象,例如健康險、壽險等等,本次要討論的人壽險、儲蓄型保險、投資型保險等等也都屬於人身保險。
- 除該筆保險涉及租稅規避情事外,原則上其保險給付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
- 因此大家指定受益人不要只填一位,且最後一定要再寫上「法定繼承人」,萬一指定受益人身故,其他法定繼承人也能在不被課遺產稅的情況下獲得理賠金。
- 如爸爸先匯220萬至媽媽的銀行帳戶,爸媽再分別從自己的戶頭匯款220萬元至女兒的銀行帳戶,共計440萬元。
李媽媽應該在有贈與事實(子女領取滿期金時)的30天內,就超過該年度贈與免稅額的部分報稅,若逾時申報或漏報,除了補稅之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李媽媽有一對兒女,她幫15歲的女兒與16歲的兒子各買了1張6年期儲蓄險,年繳保費各50萬,投保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兒子為受益人,6年期滿各可領回300萬。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主要是指增額繳清保險,因「宣告利率」-「預定利率」所得的投資利差,用來購買更多的保額。 舉例,購買100萬保額且預定利率為1%的利變壽險,一年後如果實際利率(宣告利率)為2.3%,則會多出1.3%(2.3%-1%)的投資利得,可選擇再投資增加身故保險金額,讓原先100萬保額增加更多。 近年來,因高齡商機,年金險十分熱賣,也成為老後收入來源的保險商品之一,但投保前最好能將要保人、被保險人及身故受益人的相關權益弄清楚,以免身故後被追稅與裁罰。 「業務員跟我說,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是二二○萬元,我每年付不到六○萬元啊!為什麼要跟我追討稅金?」原來王媽媽的保險業務員不夠專業,加上自己也不懂,二人將贈與免稅額解讀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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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的現有利益而深知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所以根據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險契約,受益人到期所領的滿期金或還本金,屬於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如果超過免稅額220萬,就要課徵贈與稅。 保險業務員應該要與時俱進,在不同社會福利制度下,提供給客戶最新的資訊,以免舊思維無法因應新變局,錯失更新自身權益的機會。 假設要保人與受益人沒有變更,有時因家庭關係變化、或是親人過世,都可能影響到保單關係人的權利。 不過,之後我父母親離婚,父親另娶繼母入門,但沒想到父親過世後,父親幫我投保的這張保單無法順利移轉,因為要保人是父親,這是父親遺留財產的一部分,保價金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並依民法繼承篇程序處理,加上該險種非滿期領回的養老險,因此受益人也不會是被保險人的我。 針對這類狀況,保單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死亡發生在年金開始給付前,則保險公司以所繳保費總和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其高,返還之,契約即行終止。」保險公司會將客戶所繳的保費加計利息(即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要保人。
以這個條款為例,當被保險人因意外在180天內身故,保險公司會給付6%的保險金額給身故受益人,但給付上限為60萬。 在180天之後才身故,受益人須證明被保險人的死因主要是源於該次意外所致,才會理賠。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原因死亡時,保險公司一次給付給身故受益人(遺族)一筆定額保險金作為關懷保險金。 以這個條款為例,當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會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乘以附表比例)」加上「已繳付但未到期的保險費」給付保險金,理賠後契約就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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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的贈與稅、所得稅和遺產稅,一般人不容易被課到,除非是高資產人士的超大額保單,或有心人要避稅,而做出容易被財政部盯上的投保舉動,比如重病投保、高齡投保、巨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等。 儲蓄險受益人2025 一份保單要生效,必須有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纔行,不管是在投保當下或做任何保單變更時都一樣,唯一不用簽名的就是受益人。 在簽名相關規定上,法律規定,7歲以前或還不會寫字時,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簽名;滿 7歲到未滿 20歲時,保單上除了需要本人親簽,還必須請法定代理人一同簽名纔行;滿 20歲的成年人且未受監護者,就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簽名了。 保戶家屬強調,業務員當時行銷保單時根本未提及此商品實際僅有儲蓄保險3%保障,亦未曾提及和解釋「身故保險金」的金額是要在滿期6年之後纔可以理賠全部,也未在建議書上註明壽險保障額度多寡,更是從未說明「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意義。 儲蓄險受益人2025 保戶家屬表示,招攬當時業務員以建議書說明用螢光筆劃註,告知保單成立就有險保障,享高保額優惠並在數年後會增值成長。
- 而保險局要求壽險公會訂出規範,壽險公會表示,目前正研議中,目前是傾向要求企業幫員工投保時,契約上要註明放棄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 受益人需以生存者為限,若受益人較被保險人早死亡,可以重新指定受益人。
-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原因死亡時,保險公司一次給付給身故受益人(遺族)一筆定額保險金作為關懷保險金。
- 也要求各壽險公司接到類似案子,要採行必要的核保程序,評估企業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投保的合理性,及確保之後變更受益人時,不會有無法符合原本投保目的的情形發生。
- 被繼承人以自己本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且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如果投保是為了逃稅,有重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高齡投保、鉅額投保、短期投保、密集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金等特徵,仍會被課稅。
- 因此,課稅與否的重點須回歸投保動機,若保險目的在於避稅,從這八種特徵中就能看出異常。
但就算您滿足以上條件,保單卻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理賠金就會被列入被保人的遺產計算並將被課遺產稅,因此填寫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舉個常見的例子,多數人都會將配偶指定為受益人,但有過不少案例是夫妻同時死亡,這種情況下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就會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 因此大家指定受益人不要只填一位,且最後一定要再寫上「法定繼承人」,萬一指定受益人身故,其他法定繼承人也能在不被課遺產稅的情況下獲得理賠金。 因為有許多人在臨終之前,為了不想繳納遺產稅,會以躉繳(一次繳清)的方式以巨額的金額購買保險,如此一來當投保的人過世之後,指定的受益人就可以以保險金的方式領回當初繳納的保費,且不需要被課稅,如此一來就失去了保險法給予受益人優待的本意,而淪為避稅的工具。 實務上,買保險有二種常見情況會被課徵贈與稅,第一種是像王媽媽那樣買儲蓄險,保單的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如要保人為父母、受益人為子女),在滿期後發生贈與事實,滿期金一旦超過贈與免稅額就必須在三十日內依法申報,否則將會被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以黃先生投保的儲蓄險,六年滿期可領回一千兩百萬元,至今已繳費四年來算,保單價值準備金粗估至少有七百多萬元,如果黃先生保單要保人改為兒子,因為該保單累積的保價金已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因此,黃先生就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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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留意的是,由於要保人是繳保費的人,子女若無繳費能力,即使要保人填寫上子女的名字,保費自然還是由父母支付,金流仍要控制規劃在每人每年贈與二二○萬元之內才享免稅。 另外還要注意,若這張保單是民國九十五年以後投保的人壽及年金保單,因為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子女領到的每一分錢也都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形成「一筆保險金二頭算」的情況,計入要保人的贈與,又算是受益人的所得,但目前沒有函令排除重複課稅的情況;且已有課稅案例發生了,大額保單務必注意。 不但如此,將要保人改為兒子,而黃先生仍是該保單滿期金的受益人,當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依稅法規定,受益人所領得的保險給付,必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所得稅。 ,所以當陳先生在開始領取年金後過世,尚未領完的保證年金就全歸陳太太所有。 儲蓄險受益人 此一部分的身故受益人領取的年金,是屬於要保人身故後所遺留的有價財產,與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金性質不同,所以不論是身故受益人是否為要保人的繼承人,這筆錢都必須列入要保人的遺產課稅。 另外,若買儲蓄型保險,保單的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受益當年,若該張保單的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超過220萬,要保人就要申報贈與稅。
儲蓄險受益人: 投保時「指定受益人」很重要!少寫一項小心被課遺產稅,國稅局親曝節稅可以這樣做
貴婦心有不甘,便提起訴訟,經過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認為國稅局並無不當,判貴婦敗訴。 保險契約成立要件之一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存在一種特定「關係」,即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而有所損失;這個關係稱為「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亦稱「可保利益」)。 儲蓄險受益人2025 也就是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會因被保險人未發生風險事故而獲益;反之,會因被保險人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 由於房貸壽險是用來降低「被保險人過世,繼承人付不出剩餘房貸而導致負債」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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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則要看條款是否有說會退還,如果會退還,則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實務上經常碰到的問題是,保戶結婚後的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也必須檢視,是否有變更需求。 例如,婚前購買的保單身故保險受益人通常會填寫父母,但當婚後有子女時,將會牽涉到需要保障的人,除了父母可能也增加了配偶及子女,保障及受益人的安排需要重新討論。 要保人身故,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就壽險而言並無保險事故,當然沒有理賠問題,但為了後續保單權利的行使,更換要保人是必須進行的程序,如何更換要保人呢? 因為保單亦屬財產權的一種,要保人身故後,則屬於繼承人的權益,所以更換要保人時,如有遺囑則依遺囑的分配,由權利人簽名同意,如無遺囑則由優先順位之法定繼承人簽名同意(註二)。 「同樣是買儲蓄險,如果要保人是子女,受益人也是子女,滿期保險金就沒有贈與問題。」陳玉政強調,贈與稅只討論要保人和受益人間的贈與行為,無關被保險人。
儲蓄險受益人: 一家三口保險 受益人全填陸籍太太,離婚後他想變更…一篇文搞懂 必須留意哪些事 才真的有「保險」!
者,則於支付保費時如併同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實際支付保費者仍應就超過部分被課徵贈與稅。 儲蓄險受益人2025 六月底,各保險公司諸多原因引發停售潮,業務員忙著催促保戶趕緊加碼,但這從來與我無緣:彼時正處理幾件理賠申訴與診所醫療糾紛。 埋首案牘的午後,好友Allen醫師來電,希望聊聊保險與稅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