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2025介紹!專家建議咁做…

除了防範自我個人資料洩漏外,也必須當心是否在網路上不小心觸犯個資法,例如網路羣眾活動:人肉搜索,若沒有特定目的,而不當蒐集其個人資料並公開,或者在網路上未經當事者同意而蒐集並利用他人的個資,都有可能觸法。 除了文字形式,影像紀錄也有可能涉及他人隱私,例如面貌、車牌、門牌等,在盡情享受網路自由時,網友們也應謹慎處理網路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2025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有鑑於此,不論是處理民眾資料的公務機關或者是存有成千上萬筆用戶資料的企業而言,俟新版個資法一旦實施即須依限告知。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在以往,若發生個資遭到不法蒐集、處理、利用等糾紛時,受害者必須親自舉證,獨自進行訴訟,新的個資法規定,不但舉證責任歸屬於被告機關的責任,也建立團體訴訟機制,可由公益團體出面代表所有受害者進行訴訟,發揮民間團體之力量,保護受害者。 除此之外,更提高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落實保護個人資料制度。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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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忘了這一點,任誰都可能成為電影魯冰花中的鄉長、校長或老師,以傲慢的無知埋葬一個又一個天才畫家古阿明。 不過,若精神創作程度實在太低,令人難以識別作者個性,例如,簡單的狀紙或商業書信等固定格式,或一般常用書名如「普通物理學」、常用新聞標題如「中颱碧利斯襲臺 明起連續豪雨」等,則無保護之必要。 目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等)、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祕密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的部分)。 自1990年代迄今為止,我國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智慧財產權法律為符合「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的規範,經過幾次重大修正及立法,大致上已符合TRIPS對於WTO會員國所要求之智慧財產權保障的條約義務,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相當完整。 十二、各單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 但書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應取得當事人同意之書面文件; 該書面文件作成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或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規定經當事人 同意者,應符合本法第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定之方式。

  • 至於著作權,則屬於前述「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中所提到的「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及「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的部分,也就是智慧財產權的其中一種。
  • 二、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 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予以 確實記錄。
  •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屬於技術應用方面的工具性圖形。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目前有許多創作者會考慮透過各種方式來保留證據,以利事後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例如:前述提到過的寄存證信函給自己、用CD-R或DVD-R備份,甚至像是請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進行著作的文書認證、寄存於特定組織或民間機構、對公眾發行等,都是不錯的證明方式。 因此,一般多會配合前述提到的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上,標示自己的姓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的方式來取得法律「推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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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蒐集個資必須符合特定目的,蒐集者必須盡到告知義務外,個資當事人也有可行使之權利,包括了查詢、修改、補充個資,要求提供個資副本、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個資,或者要求直接刪除個資,而且這些權利是不得被事先要求放棄或以合約限制的(見圖二)。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2025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佈之條文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九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此外,臺灣與美國簽署的「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一般也稱「臺美著作權協定」),其中有規範到「受保護人」的情形,也可能擴及美國人以外的外國人(例如:美國人以外之人在美國首次發行著作、美國公司所控制之外國子公司的著作等)。 至於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的著作,則並不以外國人的方式處理,而是另外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加以處理,基本上可以說都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若是屬於政府機關所製作的各種「法令彙編」或是將外國法令譯為中文,我國法令譯為外文等,都是屬於明文不受保護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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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境再開後,航空業缺人的部分無法馬上補足,就算招聘到新人,訓練也必須花費不少時間。 不單是航空運輸業,各地機場內也缺乏人手,就有民眾反應過從臺灣飛抵成田機場後,在飛機上待了30多分鐘,空橋才姍姍來遲的狀況。 另外近日臉書中在日臺灣人的社團,也有不少人在緊急招募導遊,這都顯示相關的行業對於開放國境都還沒做好準備,才會導致往來的旅客不如預期中的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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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林姓男子娶大陸陳姓女子為妻,去年兩人因故分居,林男在報紙上刊登「尋找逃妻」廣告,要求陳女返家履行同居義務,因涉嫌公佈妻子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居留證號碼,經陳女提起告訴,臺中地檢署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林男起訴。 條明文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課以同一額度之罰緩,促使其善盡監督之責。 因此對於觀光後的宣傳,透過網路宣傳是不可或缺的,也如同前面提到年輕人的消息來源都是來自手機,再加上易遊網在疫情前的統計,自由行的比例已經佔了7成,代表著民眾就需要透過網路來收集觀光資訊,才能決定自由行的行程。 除了沒有假期和日本國內旅遊優惠外,航空業方面也還沒準備好,包括緩慢恢復中的航班。 過去因為疫情的關係,許多航空業受到衝擊,許多公司採取讓員工放無薪假、甚至是裁員來撐過疫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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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該資訊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即不會侵害特定個人,自然也不用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來保護。 反之,若就資訊本身進行觀察,已足以辨識、特定具體個人的資訊,此時就涉及個人資料的保障,自然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 而一般性的個人資料,則必須要符合個資法內其他細部有關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和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19條)個別的規定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則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以刑罰。 個資法定義的個人資料中,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5項屬於特種個人資料,基於特種個資的敏感性,個資法第6條嚴格規定不得蒐集特種個資,但這會導致許多產業的業務無法進行,例如保全業者無法過濾保全員是否有犯罪前科,幼教業者也無法確保工作人員是否有前科,運輸業者亦無法確認駕駛員的健康是否會影響行車安全等等。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由於新聞報導在陳述事實時,往往會蒐集到個人資料,然而其蒐集行為卻不符合上述所列情形,因此,將其納入本款處理,得以在基於公益情況下蒐集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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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他們可以主張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作為蒐集個人資料或抵押證件的特定目的,但是,因為這種行為並無法律規範,所以必須在要求訪客填寫個人資料或抵押證件時,先明確告知個資法第八條所規定的告知事項。 說明:依據個資法第二條對非公務機關的定義,包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因此,該公職人員參選人同樣也受個資法第九條及第八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的規範。 說明:依據個資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因此商家是不需要將維修紀錄單交還給客戶的。 而同時依照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因此,商家除非已盡到前述告知義務,否則不可以將此次維修紀錄單上所取得的個人資料,挪移至其他地方使用。 說明:既然是會員,依照個資法第十九條,企業係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此方案的實施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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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日本也是WTO會員國,因此,目前日本公司所發行的日劇或電玩遊戲,即使沒有在臺灣發行,一樣還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千萬不要再有日本人的著作不受保護的錯誤觀念。 事實上,由於WTO會員國多達150餘國,因此,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國民的著作,在臺灣都受到保護。 而且,我國加入WTO時是承諾回溯保護原來不受保護的外國人著作(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因此,在加入WTO後,原本不受保護的外國人著作,例如:日本公司在91年1月1日之前發行的日劇或電玩遊戲,只要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計算仍在保護期間內,就回溯適用,直接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外國人著作的保護,採取二個原則,一是「首次發行原則」,另一個是「互惠原則」。 至於「互惠原則」,則是指外國與臺灣簽署條約、協定或依該國家的法令、慣例,臺灣人民的著作可以在這個外國人所屬的國家享有著作權的情形,我國著作權法也會基於平等互惠的原則,給予這個國家國民的著作法律的保護(符合互惠原則時候,外國人著作不需要在臺灣發行,一樣受到保護)。 至於原來受著作權法保護,只不過因為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的這些著作,或是著作權人聲明拋棄著作財產權的著作,我們不會認為這些是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標的,因為只要曾經受著作權法保護,其著作人格權又不得拋棄,即使著作財產權已不受保護,著作人格權依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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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主要從蒐集、處理和利用等三個層面,來規範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新個資法所保護的資料型態,也從原本的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延伸到無論是電腦處理的數位個人資料,或是紙本的個人資料,皆適用於直接或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中。 在現今的社會中,隨著科技的變遷發展,資訊得以快速流通,存取也更加容易。 但在享受這些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個資容易外洩、甚至被不當利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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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活動結束】110/03/31「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演講成功落幕!!

著作權法規定是「依法令」,而不是「依法律」,故除考試院依法律所舉行的公務員特考、高考、普考外,教育部所屬各級學校所舉行之入學或期中、期末考試,可能有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及教育部之行政命令等作為其「法令」依據 。 至於一般教學練習題或是坊間所出版的模擬試題,因為不是依法令舉行,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隨著學校、政府與產業間的互動日益頻繁,許多校園都會安排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講題,讓教職員生更能掌握智慧財產權的概念。 十三、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 利用時,應詳為審核並將其審核結果於個人資料檔案中記明後為之 。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應將個人資料之利用歷程做成紀錄。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2025 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 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須特別注意的是,並非所有以電腦執行、展現的著作都是電腦程式著作,例如:在電腦遊戲中使電腦執行該遊戲、呼叫某一圖片、動畫、物件、執行運算…等,固然是電腦程式著作,但圖片、動畫、文字本身則分別歸屬於美術、圖形、語文、視聽等著作類型,而非電腦程式著作。 如郎靜山《祖國山河》系列歷史影像、鄧南光攝影作品等,均屬在取景、角度、效果上具有高度創作性而受保護之著作。

日公佈實施,然影響層面廣泛,不單是公務機關、公司企業,甚至一般民眾都應有正確之認識,以便提早因應。 為使各位同仁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法重點,以及其與之前頒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差異,以下擇要說明之。 個資法施行細則對於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有進一步的定義,例如性生活的個人資料是指性取向或性慣行,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是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的紀錄。

公務人員雖已離職,如其原服務機關所蒐集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尚不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的資料。 但是,時代進步快速,各行各業運用個人資料的情況日益普遍,然而詐騙集團也趁機利用個資保護不周的漏洞,竊取個資詐騙得逞,但電資法卻無法有效扼止詐騙。 電資法因為只規範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因此非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即不受規範,例如紙本個人資料文件外洩,就無法可管,此外,電資法一開始只適用於政府機關與8類行業,雖然後來陸續指定13個特定事業亦須遵循電資法,但只要發生個資外洩的企業不屬這些適用行業,亦無法可管。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明確界限了著作權在保護對象上的效力射程。 再者,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僅限於已經客觀化的表達本身,而不及於藉由表達所傳達的思想。 以「普通物理學」教科書為例,受保護的對象是作者以文字闡述物理學知識的方式所完成的語言著作,而不及於其所傳達的牛頓運動定律、愛因斯坦相對論等思想內涵。 畢竟,著作權立法最重要的目的,是藉由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鼓勵知識持有者分享所知,讓更多人有機會站上巨人肩膀看看遠方,推促社會文化持續發展前進。 個人資料保護法,也被稱為新版個資法,這是因為早在民國84年間,政府便已公佈施行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時間距今十餘年之久,因此被稱作舊版個資法,可想而知,其中的許多規定早已經不合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