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105條2025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覈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105條 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105條: 民法名詞解釋 – 代理行為之瑕疵&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
,由第三人所訂立死亡保險契約,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然而,如果能與相鄰的B地、C地及D地合併再發展的話 (假設B, C, D 地土地契約同樣可發展商/住樓宇),A地的相應「發展潛力」將大大提高,而其價值亦大大提升。 同時,由於A, B, C, D地的持有人不同,故成功發展的難度亦相應增加。 在此前設下,政府須否補償反映「發展潛力」的價值?
105條: 港人自製「香港地理達人問答挑戰」105條超崩潰條目考你地理知識!網民:過200分已是神人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覈定。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 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同樣邏輯,亦適用於戲院或美容院等私有產權被侵犯的行業。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
105條: 《收回土地條例》補償 ─ 土地發展潛力的非黑即白?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105條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 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 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覈准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 前述由遊樂園業者、渡輪業或客運業者、鄉鎮市公所代其遊客、旅客或鄉民投保之團體傷害保險,該遊樂園業者、渡輪或客運業者、鄉鎮市公所僅係居於「代理投保」之代理人(代投保單位)之角色,保險契約仍係存於每一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
-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
須注意的是,其應就代理人決之者,乃其事實之有無,得主張其效力者,則為本人。 例如代理人受詐欺而為租屋時,其撤銷權人為本人,代理人得否撤銷,視本人有無授權而定,此應就個案加以認定。 對於上述原則,本條設有例外規定之所謂『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指意定代理而言。 105條2025 所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係依照本人特定指示而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的瑕疵(如被詐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其事情應就本人決之,與代理人無涉。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03條第1項)。 申言之,其本人因此而與為法律行為之他造當事人間,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代理人並不享受其權利及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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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 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將來Siu Sau Kuen及Spirerose的原則會否被帶到終審法院,筆者固然「難以有把握地預見」。 但至少在現階段,可能被收地的土地持有人(或有意的發展商)似乎應該早點為未來發展作打算。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代理的效力雖直接歸屬於本人,但代理行為係由代理人為之,本條所謂「意思欠缺」,指意思表示不一致:心中保留、虛偽表示,錯誤及不合意等。 『明知或可得而知』,指第九一條但書及第九二條關於撤銷原因事實等,並包括民法第九四八條規定所稱『善意』(非明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所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指本人有無此事實,與代理行為無關。
105條: 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註釋-代理行為之瑕疵
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前述由遊樂園業者、渡輪業或客運業者、鄉鎮市公所代其遊客、旅客或鄉民投保之團體傷害保險,該遊樂園業者、渡輪或客運業者、鄉鎮市公所僅係居於「代理投保」之代理人(代投保單位)之角色,保險契約仍係存於每一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 而既然被保險人係以自己之生命身體投保,當然有保險利益,也不必再規定須由被保險人書面簽名同意了。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祕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