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時間認定5大著數2025!專家建議咁做…

又電傳勞動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僱主記載。 (一)有關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三)僱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出勤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 據此,從事病患診療、看護、清理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從事病原體分析、培養之被保險人,或依法從事醫療廢棄物處理之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接觸病患或病原體,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規定之傳染病者,其罹患職業病之認定,應視其是否因作業活動,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個案事實認定。
  • 律師陳又新在臉書揭露,知名「博客來網路書店」最近無故解僱一名年資20年的打掃阿姨,這期間阿姨每天被要求打卡上下班,工作全依照主管指事,是非常標準的「僱傭」關係,但雙方簽的卻是「承攬合約」,讓他直呼「博客來你真是讓人失望」。
  • 美國明尼蘇達州布盧明頓(Bloomington)傳出槍響,警方證實,當地時間週五晚上八時左右一處名為美國購物中心(the mall of america)的商場發生槍擊事件,但對於案件的細節不願透露。
  •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則有關該8人延長工作時間及假日工作之加給,於勞基法施行後,自應適用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之規定。 至渠等值勤時提供之勞務內容,既經上訴人訂有「值勤狀況緊急處理手冊」為規範,與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內容是否相同,即非所問。 隨著科技通訊發達,工作態樣已不再受限於時間、空間,所以僱主支配的意義,經常沒有標準答案。 (四)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應於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務,僱主應逐日記載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

休息時間認定: 勞資Q&A

其他諸如員工登入系統打卡、GPS紀錄或行車紀錄器等亦可作為紀錄工具。 然而,若勞工於所謂之「緩衝時間」仍須提供勞務或待命,法院即可能認定該緩衝時間之規定是形同具文,而認為加班應自下班時間結束後立即起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簡字第7763號判決)。 1、本指導原則所稱之電傳勞動,指勞工於僱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

差旅途中雖然不列入工作時間計算,但畢竟員工無法自由運用時間,因此公司除了交通費實支實付外,通常會額外支付差旅費作為補償,彌補車程時間。 法院實務上曾經對於公司要求員工先到公司打卡,甚至換穿制服,再搭乘交通車前往出差地之乘車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但如果無上述要求,只是提供交通車供員工便利南下,請不強制搭乘,則乘車時間仍有可能不計入工作時間。 二、如果 貴醫院每日正常工作8小時,那麼7:30-18:30扣除休息時間超過8小時的部分應該發給加班費。 很抱歉,您的留言並未即時出現在我的信箱,致未能即時回覆。 由公司至機場路程期間以及回國至公司期間如果發生在工作日,應計入工作時間。

休息時間認定: 繼續閱讀

有關被保險人騎機車上下班途中,因超車時跨越行車分向線致被對向來車撞傷,是否得視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定之職業傷害,應依規定個案就事實情況認定。 勞工因騎乘機車逆向行駛發生車禍受傷是否屬職業傷害疑義,查本案被保險人核非以適當方法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不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之規定(現修正為第18條),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勞工保險不得核給職業傷害保險給付。 又,如果僱主沒有給足勞工休息時間,可能會導致勞工當天超時工作(亦即,加計所謂「休息時間」,實際上連續工作超過八小時)。

  • 11月23日立法院衛環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民進黨團因誤判人數而讓國民黨團提案「不得限制發言時間」表決通過,未能即時於上週出委員會,本週由國民黨籍蔣萬安擔任衛環委員會召委,下週則輪回到民進黨籍林靜儀擔任召委,執政黨是否仍會一意孤行推動修法,有待全民的檢驗與監督。
  •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
    紀錄」記載之參考,以保障其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 上訴人得預估每次出車之時間,在趟次間之時間,得自由休息、從事休憩活動或外出,亦得拒絕被上訴人臨時指派的出車,及無需從事車輛清潔、保養及檢查之工作,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並有證人範錦河、陳添財之證詞及巴士清洗合約書、公出登記表可稽。
  •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企業違反本條文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沒錯,就是大家都是覺得沒有問題纔是大問題,因為加班是要勞資會議同意而不是勞工同意,而企業正是沒有勞資會議的成立或有勞資會議卻沒有3個月開會紀錄,同意勞工可以加班而被處罰。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僱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僱主不得拒絕。 勞動事件法將舉證責任反轉到僱主身上,不管是工時、工資、員工的認定,對企業端而言,殺傷力其實不遜於一例一休,因此不管是身為老闆的你或是當員工的你,都不能掉以輕心新上路的《勞動事件法》。

休息時間認定: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勞基法第35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同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亦即,僱主得依照工作的連續性或緊急性,彈性調配休息時間,但這種彈性調配休息時間,並非指僱主可以不用給予休息時間,而是指在保障勞工當天工作中間的總休息分鐘數之前提下,可以分多次給予休息時間,或者等到連續性工作或緊急性工作告一段落再給予休息。 公司於勞工工作時間內給予用膳、如廁之時間,如符合前開定義(指勞工得自僱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則該等用膳、如廁時間即屬勞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認定: 勞動部:大客車駕駛須符合兩法規範

無一定僱主之職業工人經由職業工會參加保險,其從事與本業專長性質相同之工作而致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日常居住處所,翌日從外宿居所至工作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之事故,不予職業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於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 查被保險人於上班後請假回家,於再上班時如係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工具直接赴公司上班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的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災害。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休息時間認定: 員工下班途中車禍,可以請假多久

惟倘勞僱雙方並未依其工作規則之方式作為延長工時之認定方式及標準,而勞工業已實際延長工作時間,基於勞基法為社會法性質,其規定為對勞工最低基本之保障,則勞工依實際延長工作時間,請求法定加班費之給付,自無不許之理(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 休息時間在概念上,與工作時間定義完全相反,所謂休息時間指勞工自僱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司法實務常講,勞工在事業場所外或在工作時間外提供與勞務相關工作,其工作時間之認定,得因提供勞務工作之性質而有不同。 以提供貨車駕駛勞務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在僱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而其得不受僱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則為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認定2025 但問題是,前面所述,最終還是要回到「僱主指揮監督」之解釋,這纔是待命時間的最大問題。

休息時間認定: 勞工教育訓練的時間算工時嗎?

僱主應於勞工休息時間(兩出勤日之間),工作班次更換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僱主即可使勞工足以恢復原有體力所需之時間。 休息時間之長短,應視工作繁重程度及勞工體能狀況由勞僱自行約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基法第32條第3項延長工時者,於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之休息時間。 (二)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必要之交通時間(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惟關於出差通勤時間,不論自行開車、騎車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法令也未明文規範這類情況應計算為工作時間,此段時間是否要認列為工時或發給其他補貼,則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78年6月3日臺勞動2字第13366號函)。

休息時間認定: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七)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僱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 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 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僱主,僱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勞委會81年4月6日臺81勞動2字第09906號函釋:「……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僱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即應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等語,亦同此旨。 實務仍視勞工從事的工作內容而定,如勞工值日或值夜的工作內容均無變化,或者提供勞務的工作強度與原本工作相當,值班時間仍屬工作時間。 勞僱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自屬無效。 又勞基法於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之最高時間,於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事由、時數及程序,旨在限制僱主任意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以貫徹保護勞工之政策,非謂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為僱主從事與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作性質不同之工作,即非加班。 休息時間認定2025 查陳祺民等8人非屬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勞工,上訴人要求渠等平日值勤及假日值勤,值勤時應負責將事故予以排除,事故緊急時,應通知備勤人員增援,事故不緊急或無法處理時,交由日班人員處理,仍須返回公司值勤…。

休息時間認定: 待命時間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此外,雖然有法院直接使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保局的相關準則,認定外出用餐與僱主的職災責任,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然而,也有法院實務認為外出用餐受傷雖然可以依照勞保局的審查標準請求勞保給付,但僱主不一定有職災補償的責任;僱主是否有職災補償的責任,仍然必須以勞工執行職務時,職業災害是否是僱主可以控制或合理預期,以及職災與執行職務間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來認定,詳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2號民事判決。 「一、查依本會87年3月2日臺87勞動三字第006280號函示,略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俾使勞工得以適當休息。該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關於被保險勞工於國定例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如係在適當之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請查照辦理。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四)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應於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務 ,僱主應逐日記載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 但發生需使勞工延長工作 時間之情形者,僱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 勞工執行交付工 作於正常工作時間將結束時,如認為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者,經僱 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勞工於完成工作後,以勞資雙方約定之方 式回報僱主,並留存紀錄,僱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延長工作時間之終 止時間。 (五)勞工因工作性質特殊,在外工作有經常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勞僱 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時數內免回報及徵得僱主同意,於工作完成後 ,僱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實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 (六)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 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 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 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覈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 提出書面紀錄。

休息時間認定: 工時8小時如何認定?可扣除休息時間(非用餐)嗎?

一般而言,只要僱主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訂定休息時間(必須阻斷連續工作四小時),並使勞工知悉,允許勞工於該時段得自由休息,即可符合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然而,如果勞工能舉證於該「休息時間」內,實際上必須待命、甚至提供勞務,僱主即可能被認為未給予充分之休息時間,而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判決)。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僱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休息時間認定: 勞工注意!午休時間外出用餐出車禍 勞保局:算職災

本會91年1月4日臺90勞保3字第 號函停止適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規定之傳染病,如非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覈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應視個案事實認定。 有關木工業職業工人修繕自有房屋發生意外,因係為改善自有居住環境之私人行為,非受僱從事工作所致之傷害事故,核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無法予以職災保險給付。 查本案被保險人於85年5月30日下班途中騎機車因車禍受傷,如事故地點無禁止超車規定,且未劃設雙黃線,其因超車跨越行車分向線行駛,致在對方來車車道發生事故,核與本會80年6月5日修正發佈施行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尚無規定不得核給職業傷害保險給付。

休息時間認定: 勞動基準法重點概要 ::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該休息時間一定要阻斷四小時之連續工作,不可以提前至工作開始前、或延後至工作結束後再實施。 如果符合上述要件,勞工外出用餐遭遇事故受傷,就會被認定是職業災害,除了休養期間可以請公傷病假,也可以向僱主請求職災補償,有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也記得要請求相關的醫療給付、傷病給付等保險給付。 因此,即使公司有員工餐廳供餐,只要沒有特別規定必須在工作場所用餐,員工沒有在公司餐廳用餐,外出必要的用餐,發生事故受傷,仍然算是職業災害。

休息時間認定: 法規資訊

下方2篇文章舉餐飲、百貨等服務業適用的四週變形工時規定,並分享實際排班的小訣竅,供各位老闆和店長們參考。 下圖提供員工在各種出勤狀況的加班費薪水計算對照,您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或排班制的企業也可以參考下方連結文章內有詳細說明喔。 認識《勞動事件法》的「工時」是非常重要的,做好出勤紀錄並瞭解「工時」相關條文,避免被罰及被告是企業現在要思考的企業經營的第三步功課。

休息時間認定: 公司實施彈性上下班很棒,但須注意3個重點避免觸法!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休息時間認定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休息時間認定: 休息日工作時間要算在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嗎?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僱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休息時間認定2025 有了出勤管理辦法後仍需實際記錄外勤人員之工作時間。 這部分常見的作法是由員工自行填載「工作日誌」,定期繳交僱主互核。

因此,個案上主管機關及司法實務,應該將待命時間與僱主指揮監督,作類型化的整理,讓一般公司行號或勞工有所依循,避免認定上的歧異。 有些排班的行業會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產生空班時間,像是餐飲業、製造業、運輸業等,小編要特別提醒僱主們,如果空班時間仍受老闆管理或要求,無法好好休息或自由運用時間,那就會被認定是工作時間。 若是月薪制員工,因薪水已包含空班時間(休息時間),就不須另發薪水,而時薪制員工則不計薪。 勞工的「工時」在勞動法務管理中當然是最重要的,也是政府勞動檢查最重視的一環,但偏偏很多的企業老闆不以為意,以為「工時」都是跟勞工約定好的了,就算是超過了,只要有給加班費哪還會有什麼問題?

有關產業工會之職員,依現行工會法規定,係指經由工會法依法選任之理事、監事而言。 因理、監事之職係兼任職務,非從事僱主交付之本職工作,故該等人員因辦理工會事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時,其勞工保險給付審核,仍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有關規定,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前經本會77年1月12日臺77勞保2字第8053號函復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在案。 前項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 …勞動基準法§34-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law.moj.gov.tw › LawClass › LawSinglefacebook twitter …


Posted

in

by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