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個案損害股東權益
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不經處以違約金,而逕將其上市股票列為變更交易
方法有價證券。 第一上市公司因有第五項規定情事,致其上市股票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
價證券者,經修正其章程、組織文件或重要財務業務文件,已無損害股東
權益之虞,且無第一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本公司得恢復其上市股票交易
方法。 本公司依第五項規定對第一上市公司之上市股票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
券,或依第六項規定恢復其上市股票之交易方法,應於執行後一個月內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上市公司、或臺灣存託憑證之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違反申請上市
時出具之承諾者,本公司得依個案處新臺幣參萬元之違約金,並責其於期
限內補正或改善。 第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
交易方法有價證券:
一、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告申報者。 二、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合併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合併財務
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者。
-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 四、因前項第四款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後,經其會計師重新查覈,並出
具已無原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之查覈報告或已無原否定結論或無
法作成結論之核閱報告且無第九項第三款所規定保留意見之查覈報告
或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 - 保險人 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 ,主動為通知。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
。 - 四、對本公司應收之價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後。
- 二、其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覈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
務報告查覈簽證之會計師查覈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覈報告。
六、依主管機關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
事項一覽表」規定,應申報之資料。 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行海
外有價證券於海外證券市場上市,依上市當地國證券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
期限內,應提供或揭露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二日內檢送該等資料向 53條
本公司申報。 本公司得依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
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編製永續報告書,並申報至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作業辦法另訂之。 三、受託機構與信託監察人或特殊目的公司與監督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及網址。 十、證券承銷商名稱、地址、電話,承銷期間、價格及數量。
53條: 資訊公開
三、有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中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情形,連續
達六個月者。 四、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且經三個月未能改善者。 五、其他違反本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辦法、公告、
通函等有關規定,其情節有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結算、交割秩序之虞
者。 前項第一、三、四、五款所定情形,於其原因消滅後,本公司得恢復其買
賣。 證券商受本公司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暫停買賣者,得就其暫停買賣之日
數抵充其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所定停止買賣日數。
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 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 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 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 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
53條: 服務資訊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 收支。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 部控制、稽覈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一、資本適足。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 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 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
53條: 法規內容
二、因前項第二款規定列為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後,符合第四十九條之
一第二項第七款規定者。 三、因前項第三款規定列為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後,符合第四十九條之
一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者。 四、因前項第四款規定列為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後,第一上市公司依規
定公告申報並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合併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不低於
合併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十分之三者。 但辦理減資者,並應完成減資 53條2025
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 五、因前項第五款規定列為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後,符合第四十九條之
一第二項第十二款規定者。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 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 額之責。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 人不負賠償之責。
53條: 相關連結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 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 53條 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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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 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 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 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僱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僱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僱主者,應由新僱主申請許可。 申請轉換僱主時,新僱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53條: 第 六 章 退休
如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再延長三個
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於其開始上市買
賣前,經發現具體事證認其於上市契約生效前或生效後,有不宜上市情事
之虞時,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募集發行之核準,本公司得先暫緩其
受益證券上市買賣,並進行查覈,同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不動產證券化
之受託機構拒絕接受本公司查覈或未配合提出必要之資料,或經查證確有
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本公司得撤銷其上市契約或終止其上市,並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經查證並無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本公司得通知其恢復辦理上市
買賣相關事宜,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 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53條: 法規檢視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前項所定資遣費,僱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僱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委託人如有委託受任人進行交易及為成交價格、數量之分配者,應出具授
權書,並載明成交價格、數量分配及相關授權事項。 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國內基金或同一集團所屬單位委託相同之受任人者,得免出具授權書而
由該受任人出具聲明書,載明所轄委託人之身分編號或統一編號、名稱等
相關資料。 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請證券商提供前開相關授權證明文件。 本公司並
應將原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資訊第 47-1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應依規定時
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
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53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 53條 妥適性。 A:為避免行政作業程序延遲勞工受領退休金,至早可提前在退休發生日前20日起寄送相關資料。 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金,惟可扣除僱主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及臺灣銀行辦理給付之行政作業時間。 相關資訊第 145 條依本章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處理,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依本章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限制或停止買賣
之處理,應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依本章第一百四十一條終止使用市場契約之處理,應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後,報請主管機關覈准。
53條: 勞動基準法第53~58條【退休】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一、華僑: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並檢附
居留證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
生證等)。 二、外國自然人:外僑居留證或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
給要點核發之身分證明,並檢附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
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 三、外國機構投資人:向本國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
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本條所稱國內代理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覈准之保管機構與受理開戶證
券經紀商均具網路認證機制者,得以電子化方式傳輸開戶文件辦理開戶。 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記時,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之情事,本公司即不予登記,已登記者,即註銷其登記,並通知
已辦理開戶之證券經紀商不得受託買進。 但為返還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借入
證券之買進,不在此限。
被分割上市公司進行分割時,其有價證券上市或合併上櫃期間計算已屆滿
三年者,該分割受讓新設公司得於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一年內,依規定
程序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提出上市之申請。 二、填妥「停止過戶申報書」,由本公司向市場為各該參與股份轉換之上
市公司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國公司依第五十三條之十一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三之規定
股份轉換予他已上市之既存公司者,且該已上市之既存公司以增發股份、
得轉換或得認購股份之有價證券為對價者,應填妥前項第一款申請書向本
公司提出申請。 而轉換股份予已上市之既存公司係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
司者,該等公司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前二項新設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及原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
,本公司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53條: 第 二 章 度量衡單位
借券證券商應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交付有價證券,憑以換回「證券支付憑單」及退還借券擔保金。 53條2025 借券證券商未於借券日上午十一時前,繳交借券擔保金或提供抵繳擔保品
,本公司得將同一結算期應付價款及有價證券之等值部分暫予留置。 證券金融事業取得融券差額所為之標借、議借及標購,或證券金融事業接
受證券商委託代理因當日沖銷交易券差所為之標借、議借,依本公司「有
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辦理。 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由本公司另行訂定報請主管機關覈定後公告
實施。 相關資訊第 79-2 條證券商受託買進創新板有價證券,以其委託人為合格投資人及公司依法買
回其股份者為限。
53條: 資訊查詢
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證券經紀商應依本公司「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二條
規定,向委託人收取融資自備價款或融券保證金。 有價證券經本公司依「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及其相關作業規定採取處
置措施者,證券經紀商應依其規定,於受託買賣當日,向委託人預先收取
款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53條 證券經紀商對委託人提交賣出之證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
發生其他疑義時,得拒絕受託賣出,但委託人另提出相當擔保經認可者,
不在此限。 前項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前項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於其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恢復原有
交易方式、恢復買賣、恢復交易或免除終止上市時,得恢復原有交易方式
或恢復交易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公告恢復買賣或免除終止
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53條: 違反臨時停車、停車規定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 亦同。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53條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 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