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股東持股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覈准而持有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 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 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 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 罰鍰。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如經綜合判斷認屬規避稅捐行為,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與遺產及贈與稅第1條規定,將該保險給付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 總歸保險法的內容已可得知「要保人」有繳費的義務,「要保人」推定是保單的持有人,那就代表,有持有就查得到,從銀行的資金流向、保險公司只要繳交50萬元以上的保費就得通報主管機關。
-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4﹞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1﹞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1﹞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1﹞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2﹞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保險法112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六節 再保險
在這樣的案況下,本文以為,除了所謂保險實質課稅所涉及的八大態樣客觀事實以外,稅局應就被繼承人有規避遺產稅的動機與意圖負實質舉証責任,方能賦予稅局為調整租稅規避而逕依經濟實質課稅的正當性。 因本案判決為民事法院判決,非針對國稅局課稅處分表示不服的行政訴訟判決,因此民事法院未針對此保險實質課稅的課稅處分表示意見。 兩項法規皆明確指出,「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所給付的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說,不用課徵遺產稅。 許多人都知道,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隨著保險商品推陳出新,愈來愈多的保單遭稽徵機關以「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的價值準備金或身故理賠金計入過世者的遺產課稅。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公告事項:旨揭3項保險經本會審查通過,農民投保該等保險商品,得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及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規定,向本會申請補助保險費。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在保險契約僅約定或指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身分關係時,則在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而死亡,決定保險金之歸屬時,除須就保險契約之文字為文義解釋外,更應探究被保險人之真意。
保險法112條: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 保險法112條2025 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這也是三商壽原本打算今年底前,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卻不如預期,董事會12月22日決議辦理公開募集現金增資5億股之後,又一搶救淨值的動作。 為搶救淨值資產比率,三商美邦人壽(2867)(2867)昨(29)日公告,以每股150元的天價,出售持有的30.71%復華投信股權給南山人壽,總金額約27.64億元,處分利益約13.6億元;每股150元也同步寫下臺灣投信業交易最高紀錄。 截至2004年10月底,登錄在壽險公司麾下的業務大軍約有25萬名。
-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 ﹝2﹞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 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 人不負賠償之責。
- 依保險法112條註1規定,保險金額給付於指定之受益人時,不列入被保險人之遺產。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1﹞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 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 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 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 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 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 )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 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 關提供複核報告。
保險法112條: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 則
﹝3﹞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112條2025 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5﹞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其投資由主管機關另訂管理辦法,不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規定之限制。 ﹝2﹞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責任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二款承受其他保險業之保險契約或與其合併致遭受損失,申請安定基金補助者,其金額不得超過安定基金依同項第三款規定墊付之總額。 ﹝7﹞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法112條: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 則
﹝1﹞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 保險法112條2025 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4﹞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保險法112條: 保險業務員注意!你讀過承攬合約了嗎?
﹝4﹞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覈准。 保險法112條 ﹝3﹞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保險法112條: 填寫多位指定「受益人」最有利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 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 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一、資本適足。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 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 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保險法112條: 受益人不要再寫【法定繼承人】了啦!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 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 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保險法112條: 保險與相關稅法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 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 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法112條2025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 稽覈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