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法2025詳細介紹!(持續更新)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 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當市場憂心景氣衰退時,投資達人股魚興奮表示:「0050的買點已到。」也早早準備好資金進場。 保險法修法2025 對被保險人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這次修正草案刪除三天保單審閱期,明訂個人兩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保單撤銷期十四天,解決三天審閱期的爭議,保戶直接擁有十四天的保單反悔期,比起現行的契撤期要長。 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中華郵政的簡易壽險保單,因為未配合《保險法》第107條的修正,所以未滿15足歲的被保險人身故,仍然維持返還保費加計利息,不須比照再給慰問金。 此外,《保險法》第107條的限制,不包含政策性保險,因此,有身故保障100萬元的學生保險,不受61萬5,000元的限制。

保險法修法: 「保險法修正案」三讀 調降保險中介業者罰鍰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1﹞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其餘保險法修正條文則都已無異議、完成初審,金管會仍希望在立法院本會期過關,2021年上半年新制就可上路,讓保險資金能儘速投資公建,所以會加強與立委溝通,爭取同意。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 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 人。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

保險法修法: 保險熱門新聞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 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三讀條文明定,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並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一半為限,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始生效力。

  •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 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 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 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 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 ﹝7﹞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2﹞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覈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2﹞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1﹞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1﹞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2﹞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

﹝11﹞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覈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1﹞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保險法修法: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三節  陸空保險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覈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 者之交易資料。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 準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覈;其申請覈准或備供事後查覈之情形、應具備 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 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保險法修法: 保戶驚見「保單7個月沒繳費紀錄」!南山人壽回應了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保險法修法2025 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 向主管機關申請覈准。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 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 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 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此次為因應本(105)年 2月6 日南臺震災引發各界對「保險法」第107 條有關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保單規範的探討,基於兼顧未成年人投保權益及防範道德危險,因此擬具「保險法」第107 條修正草案。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覈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 ,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法修法2025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 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保險法修法: 百萬YTR愛情長跑9年「求婚成功」!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費付 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 人時,應解交國庫。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 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一人或數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 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 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保險法修法: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 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 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 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為: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檢查其有關之帳冊、 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保險法修法: 保險法80年翻修 保單免親簽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 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針對保險業資金投資的公共建設,黃天牧進一步說明,最具可能投資的公共建設項目前3名依序為各地公共污水處理廠(收取污水處理費)、高鐵車站周邊土地開發及利用(收取不動產租金)及太陽能電廠(收取售電服務費)等。 而近期最受矚目的案子,當然是南山人壽投資中信金控一事;據瞭解,南山人壽持股中信金四. 八九%,是法人第一大股東,讓中信辜家高度警戒;因此,這次金管會在今年股東會旺季已起跑一半,卻急呼呼修法並趕在今年執行,也讓業界戲稱為「中信金條款」。

保險法修法: 金融資訊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

保險法修法: 法規草案預告

﹝3﹞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2﹞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3﹞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2﹞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 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保險法修法: 金融三法修正三讀 罰鍰上限大幅提高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1﹞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覈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1﹞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覈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3﹞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保險業之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非向主管機關登記,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領有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

保險法修法: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磊山保經頂盛特許營運處業務經理藍鈺晴指出,這封通知信與《保險法》第107條的頻繁修法有關。 II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淨值比率,係指保險業經會計師查覈簽證財務報告之業主權益除以不含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總額。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覈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保險法修法 ﹝1﹞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覈准經營傷害保險者,不在此限。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覈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 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準移 充清算費用。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 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 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 ,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 管機關。 據瞭解,國內上市(櫃)公司平均實收資本額僅有46億元,而平均業主權益則有138億元,未來一旦修法通過,保險業可以投資單一上市(櫃)公司債的額度約為目前的3倍左右。 由此可見,即使壽險業者的投票權被取消,但主管機關仍忌憚手握大筆資金的業者,勢力太過龐大,成為資本市場背後的巨獸。

﹝1﹞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3﹞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1﹞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1﹞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法修法 ﹝1﹞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保險法修法: 保險法全面大翻修! 顧立雄面臨上任以來最大挑戰

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彭金隆說,民國九十幾年保險法曾大幅修正,當時增訂資本適足率(RBC)、內控制度等,但這次修法較不同,把現行實務上做法提升至法律層面,以學界角度來說,贊成這次修法方向。 重點二、在《保險法》條文部分修正之後,雖然依法「保戶必須先繳交保費」不是契約生效與否的重要條件,但也不表示「保戶不用繳保費,一樣可以獲得保險保障」。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四、資本嚴重不足:指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之四第三項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I 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保險法修法: 保險業喫紅單!元大人壽3大缺失 遭金管會開罰120萬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 額。 保險法修法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 延利息年利一分。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 保險法修法2025 經主管機關覈准之其他保險。

保險法修法: 保險法修正案三讀 鬆綁保險業投資公建、社福

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 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 但 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 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 經主管機關覈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 險業業主權益。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 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 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