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15大著數2025!(震驚真相)

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款書或相關證明書。 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乙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乙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稽徵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戶籍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懲處,並責令迅行補辦;其涉有犯罪行為者,應依刑法及其有關法律處斷。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2025 一、動產、不動產及附著於不動產之權利,以動產或不動產之所在地為準。 但船舶、車輛及航空器,以其船籍、車輛或航空器登記機關之所在地為準。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或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者,該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於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期限內調查,覈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第三十條規定之期限繳納。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 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配偶過世前離婚

所謂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一個年度裡面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

  • 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 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
    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 另外常見的情況是,太太以先生債務龐大理由,採取拋棄繼承,但是否要繳納遺產稅仍須看當初獲得贈與時的內容與事實。
  •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 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
    萬元。
  • 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覈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 該局說明,因公司非贈與稅課徵對象,本案並未課徵該公司贈與稅,惟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所得稅免稅之範圍,故覈定購置基金資金為該負責人個人其他所得,歸課其綜合所得稅。 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未經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免罰,該局特別呼籲有類似情形者請儘速補報並補繳稅款。 贈與稅則是,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 NT$ 244 萬)時,要在發生贈與行為的 30 天內進行申報,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除非行蹤不明、死亡時贈與稅尚未課稅、逾期繳納且無其他財產可扣押,才改由受贈人作為納稅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繼承人為「這身份」,遺產稅扣除額「這樣規定」

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配偶現有財產3,000萬元(其中1,200萬元為甲109年12月15日贈與),銀行借款餘額200萬元。 邱君110年出售一棟位於香港之房屋、土地,獲利200萬港幣,換算新臺幣為760萬元,已繳納香港利得稅,換算新臺幣為60萬元。 (二)丙君加扣年數:丙君於2004年3月20日出生,於2024年3月20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2020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4年。 (一)乙君加扣年數:乙君於2002年12月1日出生,於2022年12月1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2020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3年。

  •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
  • 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遺產稅是繼承人取得死者遺留下的財產時,繼承人需要依法繳納的稅金;贈與稅則是,將自己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公債、股權、商標權等等有價值之物,無償贈予他人,他人也同意產生的行為,因為這個行為而要繳納的稅金。
  • 但是繼承人將這些圖書、物品轉讓的時候,仍然要自動申報補繳遺產稅。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覈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覈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相關連結

不料,先生在 2020年初病逝,太太在清點先生遺產時並未將這 1,000 萬元計入,遭到國稅局人員發現,認定該筆金額是先生對太太過世前 2 年內的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應視為先生的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親人過世,除了辦理身後事外,還須申報遺產稅,在法規上有關遺產的認定,即使是生前 2 年內的贈與,也可能會被納入遺產計算,最好先向稅捐機關查詢,以免漏報被開罰。 丁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覈簽證申報,其相關申報資料如下: 1. 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等於是基本的減稅額度。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遺產稅、贈與稅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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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免稅額提高了!一次看懂遺贈免稅額規定與計算方式

營業人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外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等購買勞務,買受人因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或兼營營業人身分之不同,其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及繳納時點不相同,稅捐之負擔亦不同。 且就國外勞務提供者,因課稅資料掌握困難,致與國內銷售勞務者之營業稅及所得稅負擔均不同,不利國內營業人之競爭。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 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 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因土地稅法規定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及契稅條例規定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即贈與不動產產生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受贈人負擔之上開稅捐,得自贈與額中扣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適用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 在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之父母扣除額時,原則上只要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不論父母是否為繼承人,均可列報父母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遺產稅與贈與稅是什麼?什麼時候要申報?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0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 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 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繼承人有未成年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像是未成年子女、孫子女等,除原本的50萬元減稅額度外,可依其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4.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國稅局聲明屬於被繼承人並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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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常見的情況是,太太以先生債務龐大理由,採取拋棄繼承,但是否要繳納遺產稅仍須看當初獲得贈與時的內容與事實。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政府資訊公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
,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
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2.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所以,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其中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舉例來說,若王先生在2021年過世,留下配偶與一名十歲未成年子女,該名未成年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扣除額為550萬元,包括基本的50萬元;還有因屆滿成年20歲尚有十年、每年可加扣除50萬元,可多加扣除500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2025 所以申報遺產稅時,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扣除額為550萬元。 而遺產稅六大扣除額為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夫死亡,甲君代表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700萬元,經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嗣因逾限未提示給付之證明文件供核,乃遭剔除該請求權扣除額,補徵應納稅額130萬元並加計利息。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請求權為其法定權益,應准予列報扣除額,經該局查得繼承人間仍有爭執,並未能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甲君,是以,相當於該請求權價值之財產即不得排除於遺產稅之課稅範圍,故駁回其復查申請。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及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適用範圍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欲主張自住房地交易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或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應符合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 如房地僅由子女與其他親屬設戶籍,且該子女於112年出售時已滿18歲,即屬已成年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其他未成年子女未將戶籍遷入,該房地將不符合自住房地之條件。 該局舉例如下:王先生的父親於108年6月1日死亡,王先生如期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覈定遺產稅額11萬元,已繳清遺產稅並辦竣繼承登記。

嗣111年2月1日王先生的母親死亡,其母親遺有5年內繼承自王先生父親的A、B二筆土地,A地為一般土地,屬王先生父親遺產稅案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B地符合農業用地扣除額之土地 ,屬王先生父親遺產稅案未繳納遺產稅之財產,所以王先生母親的遺產稅案得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只有A地。 吳光禾認為,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出現肯定說及否定說二種見解。 否定說是指,認定繼承人有無現金繳納遺產稅時,不應把不屬於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納入考量(比如生前贈與的現金);但是目前多數仍採取肯定說,也就是依照遺贈稅法第 30 條第 4 項的規定,以「遺產」繳納為原則,稽徵機關在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現金繳納困難時,會就被繼承人所遺留的現金予以審酌。 換句話說,必須審酌納稅義務人對這筆受贈現金的具體使用情形,以認定實際上有無現金繳納遺產稅之困難。

A: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 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但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時,且這些已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不在此限。 例如某甲向哥哥購買不動產,如果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便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為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為其不動產。

長輩或配偶過世後,除了要為親人辦妥後事,還須注意遺產稅。 遺產稅的課徵,屬於納稅義務人與國家間公法上的關係,國家不介入被繼承人在生前如何處分其財產,也不會介入遺產如何分配,僅就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加以計算。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吳光禾認為,申報遺產稅需要注意的重點之一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其配偶、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之財產,會被視為被繼承人死後的遺產,列入遺產總額徵稅,目的在於防止規避遺產稅。

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又距滿20歲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未滿20歲之子女者,於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外,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因甲是地方小農故判斷甲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適用遺產贈與稅法第17條扣除額之規定。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1.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舉例來說,若陳先生在2023年過世,留下配偶與一名十歲未成年子女,該名未成年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扣除額為450萬元,包括基本的50萬元;還有因屆滿成年18歲尚有八年、每年可加扣除50萬元,可多加扣除400萬元。 所以申報遺產稅時,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扣除額為450萬元。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註: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稽§11-1) 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覈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力耕作所得:張君父母具自耕農身分,109年自行生產農作物收入新 臺幣(下同)30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2025 因甲持有土地超過20年,故有長期持有減徵之規定: 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20%)部分減徵20%。 高雄國稅局也提醒民眾,因民法第12條於今年1月13日修正,法定成年年齡由滿20歲下修為18歲,並訂於2023年1月1日施行,屆時發生繼承案件,未成年者每年加扣扣除額年數只能計算至18歲。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遺產稅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
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稅務法規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覈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在二個月內辦竣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覈准延期。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肥料及金條、金塊、金片、金幣、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經政府覈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