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
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
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直行
、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
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
內容規定辦理。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
或設備,得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 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
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定,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者,於事前檢具各該
國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為之。
前項外部檢查,對於發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鍋爐,得延長其期限,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 (二)水頭壓力超過十公尺,或傳熱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且液體使用溫度超過其在一大氣壓之沸點之熱媒鍋爐以外之熱水鍋爐。 僱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二、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用外伸撐座等補強方法,以防止移動式起重機翻倒。
人字臂起: 第 二 章 危險性機械
第62條僱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 但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具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者,不在此限。 所有人或僱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重新
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份。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所有人或僱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
設備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二份。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
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營建用升降機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
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營建用升降機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僱主於人字臂起重桿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人字臂起
重桿定期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
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人字臂起重桿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
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旋轉、
起伏等動作試驗。
人字臂起: 第 四 章 人字臂起重桿之安全管理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熔
接程序資格檢定記錄。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附表二)。 鍋爐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
),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鍋爐型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 港區裝卸作業場所設置之照明設備,因風雨、海浪或裝載液態物滲漏等,有濕氣侵入照明燈具內部致生危險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裝設有防濕功能之遮蓋物。
-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僱主。
- 鍋爐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
),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鍋爐型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 檢查機構對僱主申請吊籠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僱主,使其將該吊籠移於易檢查之位置,並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運搬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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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人字臂起2025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之吊籠,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及材質、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吊運車之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鬥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四、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
人字臂起: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小常識
二、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或旋轉固定式起重機與建築物間設置之人行道寬度,應在零點六公尺以上。 但該人行道與建築物支柱接觸部分之寬度,應在零點四公尺以上。 具有吊臂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於其最小傾斜角狀態下,依其構造、材質,於其工作臺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人字臂起: 第六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
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
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僱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
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二、操作人員或駕駛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或駕駛
室。
人字臂起: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三、安定性試驗:分方向實施之,前方安定性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
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且使該起重機於前方最不利安定之條件
下實施;左右安定度及後方安定度以計算為之。 所有人或僱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
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所有人或僱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二、冷箱、平底低溫儲槽、液氧儲槽、液氮儲槽、液氬儲槽、低溫蒸發器
及其他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人字臂起: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前項第一款所稱斯達卡式起重機,指以鋼索或吊鏈懸吊起重機之駕駛室(
臺),且能與貨物同時升降之起重機。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氣密試驗、耐壓試驗、安全裝置、附屬品及附屬裝置、超低溫容器之絕熱性能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五)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清掃孔、安全裝置之規劃、耐壓試驗、超低溫設備之絕熱性能試驗、胴體、端板、管板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人字臂起: 第 三 章 危險性設備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
於操作之位置。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臺,應設有防護網
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僱主於中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或必要之走行等動作之試驗。
僱主申請鍋爐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七)
,並檢附下列書件: 人字臂起2025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鍋爐明細表。 二、鍋爐設置場所及鍋爐周圍狀況圖。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鍋爐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三十
八)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僱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鍋爐房或作業場所明顯處。 製造人申請鍋爐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鍋爐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
)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附表三十六)二份。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鍋爐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
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人字臂起: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包括之。 三、人字臂起重桿: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 僱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 但僱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人字臂起: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二、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
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三、估測荷物重心位置,以決定吊具懸掛荷物之適當位置。 四、起吊作業前,先行確認其使用之鋼索、吊鏈等吊掛用具之強度、規格
、安全率等之符合性;並檢點吊掛用具,汰換不良品,將堪用品與廢
棄品隔離放置,避免混用。 五、起吊作業時,以鋼索、吊鏈等穩妥固定荷物,懸掛於吊具後,再通知
起重機具操作者開始進行起吊作業。 六、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
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 七、確認吊運路線,並警示、清空擅入吊運路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 人字臂起
之吊籠,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吊臂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於其最小傾斜角狀態下,依其構造、材質
,於其工作臺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僅供下降使用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依其構造、材質,於其工作臺上乘載
人員或荷物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吊籠由懸吊式施工架等結構與裝置所構成,其用途如為專供人員升降施工使用者,均
應適用本規則,以保障相關作業人員安全,非僅限勞工,爰予修正第六款部分文字。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證遺失或損毀時,應填具檢查合格證補發申請書(附表四十七),向原發證檢查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人字臂起: 起重機回訓(固定式、移動式、吊掛)
至於合格證吊升荷重之簽署除填註未加裝環座之吊升荷重外並應註明加裝環座時之吊升荷重。 ,指符合中 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 1鍋爐。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定義及分類可參考下表一。 僱主於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應依其作業之危害性質,使勞工戴用安全帽、使用安全帶、穿著反光背心或選用其他必要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物,以防止作業引起之危害。
號函釋之檢點臺係立於地面,屬移動式者;若於廠房上方設置固定式檢點臺,則應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並達到安全及充分維修檢點之功能。 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 人字臂起 進口中國大陸製造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需為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準許輸入之物品為限。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自國外進口或使用國外標準之國內製造產品數量大增。 採用國外標準事先認可制度之目的,是為防範來自工業落後國家產品之輸入或於國內以低標準製造低品質之產品,以確保產品可靠及設備運轉安全性。 船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起重機具或絞盤之原動機排出廢氣或蒸汽妨礙工作者之視線;僱主使勞工從事起重作業者,亦同。
人字臂起: 第四章 人字臂起重桿之安全管理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僱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臺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人字臂起: 【知識理論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各項安全檢查
竣工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
表八)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 前項檢查所必要之檢查合格證,由檢查機構核發。 僱主對於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
其效能。 僱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
門扉。
人字臂起: 第 三 節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以熔接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
申請熔接檢查。 二、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者:
(一)內徑在三百公釐以下之管之圓周接頭。 (三)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力之物件熔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高壓氣體容器之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員,除準用
第九十六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應各該容器製造所必要之設備:
一、無縫容器:
(一)鍛造設備或成型設備。
人字臂起: 危險性機械宣導品
僱主於鍋爐竣工檢查合格後,第一次定期檢查時,應實施內、外部檢查。 前項定期檢查後,每年應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下
列規定:
一、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所附屬鍋爐、或發電用鍋爐
及其輔助鍋爐,每二年檢查一次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鍋爐每年檢查一次以上。 前項外部檢查,對於發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鍋爐,得延長其期限,
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 僱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
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僱主變更營建用提升機之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為未滿二十公尺者,應報請
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人字臂起: 使用裝置無限制
為了讓你的勞安專業知識不落人後,趕快來我們的Facebook粉絲團網頁按讚或,任何新資訊您將不會錯過~ 請至臉書Facebook搜尋” 人字臂起 宜蘭縣勞工教育協進會” 請按一個讚即可得知最新消息。 二、以「銘牌」等標示「製造者名稱」、「製造年月」、「吊升荷重」等事項,該「銘牌」宜以長久性、耐用性,不易損毀、脫落之方式製作,標示於明顯可見之位置即可,其格式大小、材質等,不予限制。 之人行道端邊,或起重機桁架之人行道端邊與通往該人行道端邊之間隔,應在零點三公尺以下。 與建築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走行起重機上方者,其間隔應在零點四公尺以上。
但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時,不在此限。 高壓氣體容器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並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但符合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經檢查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僱主於高壓氣體容器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但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經組裝完成並固定於車架後,始得核發檢查合格證。 僱主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節規定「緊急救助出口在車廂外部須能以簡單操作方法即可啟開」,合乎上開規定即可,不宜強制要求於外部加裝安全鎖扣。 公分為原則,並應於駕驗室適當位置標示最大額定荷重、吊升荷重及性能曲線表;如裝輔助吊桿者,應加註輔助吊桿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 二、如以駕駛室操作者,除於桁架或伸臂上標示額定荷重外,並應於駕駛室操作銘板上或易見處標示吊升荷重及額定荷重。 公噸之伸臂起重機得裝設「過負荷預防裝置」以外之「其他預防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所稱「其他預防裝置」,例如能檢出荷物重量之裝置等是。 歐盟壓力容器指令97/23/EC合格評估模式分類,依設備類別, 生產類型(量產或單件) 及有無品保系統, 合計有13種合格評估模式, 以英文字母及數字表示。 船方對於露天甲板之艙口蓋板與艙口緣圍並置時,應放置整齊,堆放高度不得超過艙口緣圍之高度,且與艙口緣圍保持一公尺以上之距離,並妥為固定之。
(二)水頭壓力超過十公尺,或傳熱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且液體使用溫 度超過其在一大氣壓之沸點之熱媒鍋爐以外之熱水鍋爐。 (三)水頭壓力超過十公尺,或傳熱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之熱媒鍋爐。 二、壓力容器:
(一)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內容積超過零點二立方公 尺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二)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胴體內徑超過五百公釐, 長度超過一千公釐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三)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 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零點二之第一種壓 力容器。 但下列各款容器,不在此
限:
(一)泵、壓縮機、蓄壓機等相關之容器。
人字臂起: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僱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 僱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 僱主對於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應注意該吊鉗、吊夾,為橫吊用或直吊用等之用途限制,並應在該吊鉗、吊夾之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