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末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項末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四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例如:甲欠乙20萬元,甲之家人代甲清償,甲不知道仍然給付乙20萬元,甲可主張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10萬元。 179條2025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一般社會上常見之例為二車相撞,或受傷不肯就醫致傷勢加重等是。
民事訴訟的任務只有判斷被告是否需要賠償原告,刑事訴訟的任務則只有判斷被告有沒有犯罪,兩者各自獨立。 法官通常會在第一次開庭的時候就確認原告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請求權基礎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在於,每一個請求權都有不一樣的要件。 所以當原告指明請求權基礎,那就是一個蘿蔔一個坑,指定案件的審理方向與框架。 如果今天原告指明的法條有A與B兩個條件,那法院就可以集中精力在審查案件是否符合A、B要件,不需要再浪費精力在無關的C或D要件。 在民事訴訟第一次開庭時,法官往往會問到與「請求權基礎」相關的問題,許多人往往會因為聽不懂而愣住。 本文以下將會簡要說明請求權基礎的意義,同時介紹幾個在一般生活中比較常見或比較常使用的請求權基礎。
179條: 法規文號:
連帶保證人既與債權人負連帶責任,而非如一般保證的第二次責任,當然無先訴抗辯權。 連帶債務人既為保證人,於清償債務後,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及代位權。 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請求標的時,債權人得請求法院不經言論,逕依債權人之主張命債務人為給付;法院依此所發之文書,即為支付命令。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督促程式費用;否則,應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179條 債務人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即為失效,同時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督促程式費用;否則,應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 再者,有時候契約裡面會有違約條款,那麼契約裡面的違約條款也會優先於民法第226條、第227條。
- 本文以下的介紹都是經過大幅簡化後的版本,若必要時,還是應該諮詢專業人士的協助。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十年後,甲想起自己擁有 A 地,想規劃成便利商店使用,則甲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 民事訴訟的任務只有判斷被告是否需要賠償原告,刑事訴訟的任務則只有判斷被告有沒有犯罪,兩者各自獨立。
- 按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意旨,係賦予股東一股一權,而股東之表決權數係依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有股份為據。
-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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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條: 法律、音樂、品酩、生活
當事人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在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時不加爭執時,視同自認。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只要案情符合要件,原告可以自己選擇要用哪個請求權基礎。
不當得利為民法重要觀念,在考試中常常搭配民法各種題型出現,以下為同學們舉例說明,帶同學更瞭解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以及使用時機。 不當得利不屬於法律行為,也不屬於事實行為,其屬於「事件」,使得受損人與受益人間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179條2025 按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意旨,係賦予股東一股一權,而股東之表決權數係依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有股份為據。
179條: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有第一一四○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種代位繼承是代位繼承人以自己固有的權利,直接承繼被繼承人的遺產。 代位繼承人本為次順序的繼承人,因有先順位繼承人的存在,致不能繼承。 是在先順序的繼承人有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理應有代位繼承權,以維持同一順序應繼分的公平。 △信託業者因信託關係取得自己公司股份,倘未取得指揮決定權或無實質控制權,不適用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第1款規定。
條文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79條2025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79條: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要件
刑法第25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之規定,揭明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後,不待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即成立未遂犯。 179條2025 差別就在於,原告要求返還的,是「該特定物品本身」抑或是「可替代的等值物」,只有前者纔可以適用民法第767條。 而在要求還錢的情況,一般都是要求返還同額金錢,等於是可替代的等值物,民法第767條自然就無用武之地。
所以諸如車子被別人無權使用、土地房屋被別人侵佔的情形,都是民法第767條出場的機會。 這邊還必須特別解釋一個常見誤解,由於侵權行為是以「侵害權利」為要件,所以難免會有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 例如車禍造成的車毀人傷,在刑事上可能構成毀損罪或過失傷害罪,在民事上被害者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要求肇事者賠償維修費與醫藥費。
179條: 民法 § 153 條|契約成立之要件
A|甲雖將A地放置不用,但 A 地所有權人仍為甲所有,乙無權佔有 A 地,並作成旅館使用,符合不當得利的 4 個要件(無法律原因、乙獲利、甲受損、且損益有因果關係),故甲可以行使民法第 179 179條 條,依據不當得利,請求乙返回獲取的利益。 連帶債務,指數人負同一債務,依其明示,或依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第二七二條)。 法律規定連帶責任,多見於侵權行為,契約上的法定連帶債務,如概括繼受人責任(民法第三○五條、第三○六條)、共同借用人責任(民法第四七一條)、合夥人責任(民法第六八一條)、共同保證人責任(民法第七四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