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2025懶人包!(持續更新)

保險業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實務守則之執行程序,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子 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規章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 部控制制度。 保險業應建立集團整體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包括在符合國外分公 司(或子公司)當地法令下,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 分享政策及程序。 保險業應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覈執行情形,於年度稽覈計畫 中訂定對子公司之查覈計畫。

保險業經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覈制度者,不適用前條第一項查覈頻率之規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定。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再保險業及保險合作社不適用本條規定。 內部稽覈單位之稽覈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分別參加主管機關認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2025 定機構所舉辦之下列訓練: 一、初任稽覈人員應參加稽覈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覈研習班六十小時以上 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一、保險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覈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應設置專責之法令遵循單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項。 但不得兼辦與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無關之法務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 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 除得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且不具利益衝突之職務外,應為專職,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 對於所發現之 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理)事會及監察 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溝通,並及時改善。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保險業應設隸屬於董(理)事會之內部稽覈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覈業務,總稽覈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覈業務。
  • 但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覈制度,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覈制度規定,有不低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由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提出總公司制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說明,經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

但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 之內部控制及稽覈制度,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覈制度規 定,有不低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由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提出總公司制 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說明,經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報經 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 保險合作社因業務範圍及規模因素,得敘明具體事實、理由及擬採行之制 度內容,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或提出前項規定之說明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 司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覈,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 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 前項會計師之查覈費用由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與會計 師自行議定,並由公司或銀行負擔會計師之查覈費用。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稽覈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資格並實際擔任二年以上相關簽署工作 者。 二、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相關監理 經驗者。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稽覈人員 ,隸屬於董(理)事會,負責稽覈業務,其不得兼任與第十三條所定稽覈 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並至少每年向公司董(理)事會及監察人 (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覈業務。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稽覈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經董 (理)事會通過,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 紀錄。 銀行稽覈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 稽覈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 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 五、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 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 務及管理訓練者,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稽覈人員總員額之 二分之一。
  • 保險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理)事會決議。
  • 管理階層應考量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發生之舞弊情事。
  • 已依第一項辦理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年度營業收入未達新臺幣五億元者仍應依第一項辦理。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營業收入為依據。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2025 保險業不符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後段有關專任及兼任之規定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 總稽覈應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覈作業之成效加以考覈,經報告董(理)事會考覈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理)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保險業之子公司應向母公司陳報董(理)事會議紀錄、會計師查覈報告、 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已設置內部稽覈單位之子公司, 並應將稽覈計畫、內部稽覈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理情形併同陳 報,由母公司予以審核,並督導子公司改善辦理。 總稽覈應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覈作業之成效加以考覈,經報告董(理)事 會考覈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理)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保險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一、控制環境:係保險業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 控制環境包括 保險業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 員會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 及獎懲等。 董(理)事會與管理階層應建立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訂定 董(理)事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等事項。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保險業不同層 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保險業目標之適合性。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相關單位連結

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查覈,並依實際需 要辦理專案自行查覈。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覈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 並事先保密。 保險業應訂定自行查覈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覈人員 應持續施以適當查覈訓練。 保險業之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應於就任前或 就任後半年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一、曾擔任內部稽覈單位之稽覈人員實際辦理內部稽覈工作一年以上。 二、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覈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覈研習班或 一般主管稽覈研習班,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金融資訊

國外分公司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 舉辦之法令遵循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十五小時,或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 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 前三項在職訓練為自行舉辦之訓練方式應提報董(理)事會通過,總機構 需留存相關人員上課紀錄備查。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設於法令遵循單位者,該專責單位人員充任 前及每年應受之訓練,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辦理,不受第八項 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保險業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 遵循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名單、最近三年獎懲紀錄、資歷及受訓資料等。 法令遵循單位應擬訂年度法令遵循計畫,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異動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理)事會會議紀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檢查業務

六、因職務之廢弛,致損及公司、受益人、保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 事。 稽覈人員對不同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覈,並依實際需要辦 理專案查覈。 但銀行已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覈制度實施 辦法之規定申請覈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覈制度者,不適用之。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稽覈人員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 核或專案查覈辦理。 外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分公司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稽覈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逾越稽覈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 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公司之利益。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覈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草案預告

另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年度內部稽覈所見異常缺失,併同改善辦理情形彙送主管機關。 保險業對法令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 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保險業法令遵循單位辦理前條第二項提報董(理)事會報告事項內容,至 少應包括對各單位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分析原因、可能影響及提出改 善建議。 保險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及其改 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將稽覈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規定格式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 前項提交稽覈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覈重點項目、計畫受檢單位、查覈性質(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查覈頻次與主管機關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查覈性質屬專案檢查者,應註明專案查覈範圍。

法令遵循單位應置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一人,綜理法令遵循業務,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理)事會。 保險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應依投資規模、業務情況(分支機構之多寡及其業務量)、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職內部稽覈人員,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覈部門人員互為代理。 保險業應設隸屬於董(理)事會之內部稽覈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覈業務,總稽覈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