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2025詳解!(持續更新)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個人資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準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準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十七、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 個人資料 人資料者,應簽奉覈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為之。

準此,爰參考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規定,並將文字予以精簡,修正「利用」之定義。 八、原條文第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國際傳遞」究屬機關內部之「資料傳送」? 爰將各該條規定之「國際傳遞」一語修正為「國際傳輸」,並增訂第六款「國際傳輸」定義規定。 現在有系統是以亂碼撥打方式進行盲目行銷,所以電話號碼未必能連結並確認特定個人。 如該公司、單位、團體仍不停止使用,可以請求調解或式提起訴訟請求,如有損害也可依侵權行為訴請對方賠償。

個人資料: 保護兒童及兒童福利

所謂「得以直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是指透過該資料本身,就可以直接連結至特定個人,不需要搭配其他資料,例如法院實務認為,「行動電話號碼」對於使用人有專屬性及獨特性,因此行動電話號碼應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保障的「得以直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 縱使民眾主張張貼並不是圖自己的不法利益,但依照現行法條「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並不需要牽涉財產上利益,而張貼這些資訊本身就可以認為是一件為了損害他人做的事情,民眾仍必須負違反個資法相關民事或刑事責任。 所以千萬以為從合法管道取得的個人資料,就可以隨意使用,仍有觸法可能。 除非有法律規定,原則上蒐集資料的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舉例來說,系統會將 Gmail 收件匣中的航班確認電子郵件自動同步處理至你的 Google 日曆和 Google 地圖,協助你準時抵達機場。
  • 因此,不需另外再與各不合格廠商徵求同意或告知資料來源。
  • 保障資料第5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任何人都能確定其在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實務,以及獲告知資料使用者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和使用於甚麼主要目的。
  • 可見即便是機器設備沒有在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仍然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
  • 視乎個案的事實和證據,專員會決定是否就投訴個案進行調查或終止進行調查。
  • 八、本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以本部已依適當方式公
    開者為限。
  • 故WHO建議9-14歲青少年在性生活開始前先依醫囑接種HPV疫苗最具效益。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第5款、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隱私權係由二個核心部分構成,一為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即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如何自公眾引退、幽居或獨處,而保有自我內在空間即空間隱私,另一係資訊自主,即得自主決定是否及如何公開關於其個人資料即資訊隱私。

個人資料: 現代社會個資種類繁多,到底哪些情況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A 新版個資法引進「特種資料」的概念,對於敏感性資料不得蒐集,包括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都不得蒐集。 在沒有法律明訂可以的前提下,要求任何人提供不得蒐集的特種資料,就會違法。 某公職人員參選人,聲稱透過支持者提供的資料,大量寄發競選文宣,並宣稱前述行為是不在個資法規範的範圍內。

如果從資料本身根本無從或難以識別這些資料的擁有者是誰? 或縱使依據客觀方式進行推測,也無法確定究竟是何人的資料,這些資料就不屬於個人資料。 再者,個人資料保護法把個人資料區分成第6條原則上不可以蒐集的敏感性資料,即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以及本條以外的一般性個人資料。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私隱專員公署之投訴個案簡述 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2025 堵塞網上系統的漏洞,以防止受密碼保護的客戶個人資料檔案受到未經準許或意外的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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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在取得維修的商品時,要求商家交還維修紀錄單,因上面有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除了前揭(一)至(五)所列舉之個人資料外,判別特定資 料是否為個人資料,主要是判斷是否得以透過該資料,直接或間 接識別其所屬之個人。 「識別重要性」,是指資料本身能不能「間接」識別出資料的擁有者的程度。 如果該資料經過比對、連結、勾稽,可以達到直接識別出資料的擁有者,此份資料就具有個人資料保護的價值和意義。 如果這份資料,欠缺「關鍵」或「重要性」的價值,無法特定出某一個人,就屬於無用的個人資料,不受保護。 快來使用MyData服務,讓您安全、方便、省時間,下載各項資料。

個人資料: 網路書店不慎外洩用戶個資,有法律責任嗎? 2年前

您同意為您自身言論負完全法律責任,您不會發表不適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惡意攻擊言論、歧視言論、誹謗言論、侵害他人權利或任何違法情事。 因此,雖然其散佈猥褻影像行為觸犯,散佈猥褻物品罪,但並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判決)。 只要不足以表現或特定個人的資料,不管如何利用都沒有侵害個人資料的問題(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 本人於TWCA申請核驗本人之中華郵政儲金帳戶資訊,經本人於TWCA服務平臺輸入儲金帳號、身分證字號等資訊,同意透過TWID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郵政儲金帳戶資訊核驗指示要求。 舉例,盜用他人的銀行戶口紀錄或信用咭資料,便屬於用不合法的方式去收集個人資料。 如果某人 / 個人資料 機構蓄意用誤導的手法來收集個人資料,便屬不公平的收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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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同姓者不勝枚舉,一般人難憑姓名,就直接或間接得知判決書上寫的人是誰,因此此文字資料尚難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障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 A 不行,僅能就蒐集個資的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2025 例如在贈獎活動中蒐集到的個人資料,就僅能用於贈獎活動,不能做為其他用途。

個人資料: 相關連結

內部評量計畫應由具備個人資料內評師或個人資料驗證師資格者規劃,並由其確保內部評量執行之有效性與出具內部評量報告。 透過公開的網路蒐集網路部落客的email,並邀請部落客協助撰寫產品試用心得。 補習班為了招生,向某國中三年級的各班班長購買班級通訊錄。 本校各單位如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受洩漏、惡意破壞、毀損、竊取或滅失等個資事件,應依本校應變通報程序辦理應變及通報作業,且監控個人資料事件,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個人資料: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的要件

A 不行,企業必須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停止對個資的處理或利用。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則不在此限。 A 目前有兩種情況下不受個資法規範:為了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以及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個人資料: 所有 Google 服務暢行無阻

Google 帳戶會自動保護個人資訊的隱私與安全。 所有帳戶都具備各種強大的安全性功能,例如垃圾郵件篩選器和個人化安全性通知。 前者能夠及早防堵 99.9% 危險電子郵件,後者則可在偵測到可疑活動和惡意網站時通知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