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2025詳解!(震驚真相)

綜上,系爭規定二至四均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否定說採在應禁止之立場,理由包含:1)併用將架空契約之部分效力2)違反選用行政契約之誠實信用3)對人民產生突襲4)對人民顯失公平等。 有以若法律關係具有上下從屬者則屬於公法、具有平等協商性質者則屬於私法,惟此說被批評之處在於,忽略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之行政契約關係(尤其是對等契約)之存在。 以法律行為之主體作為區分標準,然而如此將使政府單位購買簡單文具等皆屬於公法行為,是否妥當,學者有認為應該審慎思考。 以該法律行為在於保護公益或是私益作為區分標準,然而有批評公益私益並不好區,且在雙方領域亦可能有混用之情形,舉例而言:公法領域中之私經濟行為則較保護私益;而民法親屬繼承則往往認為富有高度公益。

  • 前項檢驗、檢查之提供,得改開給保險對象轉檢單,提供轉檢服務;或開立代檢單,以採取檢體之委託代檢方式辦理。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人或其他機關訪查前,主動向保險人通報有申報不正確或向其他機關坦承等情事,並繳回應扣減(還)之相關費用者,得不適用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有前開之情事者,亦同。
  • 醫事機構之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經保險人實地訪查認有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情事,或有具體事實認有違反本保險規定之虞者,於該情事或具體事實未消失前,得僅就該部分之服務項目或科別,不予特約。
  • 系爭特管辦法中之「停止特約」、「不予支付」及「扣減申報費用10倍」等規定,核屬違約金之約定,與83年健保法第72條前段及現行健保法第81條第1項18所定之行政罰(罰鍰),在構成要件部分固有若干重疊,然兩者性質究有不同,尚難謂已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解釋理由書第10 段及第12段參照)。
  • 實施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暫付之每點金額,以最近三個月預估平均點值計算,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不計。
  • 至3個月:……八、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其他交付機構暫核付作業適用之預估點值,比照西醫基層總額部門之預估點值計算。

第三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2025 本辦法所稱醫療服務審查包括醫療服務申報及支付、程序審查及專業審查、事前審查、實地審查及檔案分析。 前項所稱醫療服務申報及支付包括醫療服務點數申報、暫付、抽樣、核付及申復等程序。 又,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差別在於,前者原則具有雙方關係而行政處分則是單方面做成法律行為者(單獨行為)。 特約醫院應優先提供保險病房,因限於保險病房使用情形,無法提供保險病房時,應經保險對象同意,始得安排入住非保險病房,並應事先告知其應自付之病房費用差額;其後保險病房有空牀時,特約醫院並應依保險對象之請求,將其轉入保險病房,不得拒絕。 保險對象領藥後,應善盡保管責任,遵從醫囑用藥;因藥品遺失或毀損,再就醫之醫療費用,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平臺政策規範 │ 網路交易安全 │ 服務中心 │ 購物幫手

系爭規定四停約之抵扣,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報經健保署同意,依一定方式覈算扣減金額,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金額後,替代停約期間之執行。 且關於扣減金額之計算,係以受停約之該科別或服務項目前1年平均每月申報點數,配合受停約月數,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位處全民健保分區最近1年平均點值,相乘後覈算應扣減金額,與停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不予支付之金額相當。 停止特約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既無違背,系爭規定四停約之抵扣,自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可言。 第十五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案件,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不當部分之服務,並註明不予支付內容及理由。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保險對象之就醫程序、就醫輔導、保險醫療服務提供方式及其他醫療服務必要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所為之處分,應就其服務機構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等公告於保險人網站,其公告期間為自處分發文日起至處分執行完畢。 特約物理治療所或職能治療所依物理治療師法或職能治療師法規定之業務範圍提供服務,應依特約醫院或診所之復健科、神經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或內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處方為之。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為增進審查效能,輔導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品質,得進行實地審查。 前項實地審查係指保險人派員至特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其醫療服務之人力設施、治療中之醫療服務或已申報醫療服務點數項目之服務內容,進行審查。 第一項之實地審查,保險人得邀請相關醫事團體代表陪同。 第十一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對其最近申報月份之費用,停止暫付:一、經保險人通知應提供之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自文到日起十四日內(不含例假日)未完整提供者。

  • 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核可至照護機構,提供保險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期間,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同一照護機構,不得再申請本項服務。
  • 按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福祉至鉅,具公法之性質,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二四號、第四七三號、第四七二號解釋闡釋甚明。
  • 110年12月25日舉行之司法官律師考試公法類科第二題中,以健康保險之三方爭議為主軸(主要以特約機構與健保單位之關係為討論中心),結合傳統行政法爭點如:行政行為定性、如何救濟、是否具裁罰性質等作為命題考內容。
  • 全民健保特約既為行政契約,健保署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之公法上法律關係,除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該法律關係即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前段規定參照)。
  • 為辦理全民健保業務,承辦之健保署乃與醫事服務機構訂定特約,委由該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
  • 在實體觀點之審查方面,本號解釋結合比例 原則與合理性基準(釋字第 746 號及第 750 號解釋參照), 認系爭規定並無顯不合理之處,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 於特約履行中,健保署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特約,依系爭規定二至四及六予以停止特約、不予支付、停約之抵扣及扣減醫療費用等,屬全民健保制度能否健全運作之重大事項,並涉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所屬醫事服務人員之財產權與工作權,依法治國之法律保留原則,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應將前項標誌卸除。 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掛號處所(含網路網頁)及其他明顯處所告示停約或終止特約之項目及期間。 醫院申請辦理保險住院給付之特約,應經醫院評鑑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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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嗣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29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確定在案。 聲請人一認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行政目的,得以行政契約與人民約定由對造為特定用途之給付,俾有助於該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而行政機關亦負相對之給付義務(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參照)。 按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福祉至鉅,具公法之性質,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二四號、第四七三號、第四七二號解釋闡釋甚明。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轉知健保署公告: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上

保險對象完成診療程序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依法規規定開給收據;有交付藥劑時,應依法規規定為藥品之容器或包裝標示,其無法標示者,應開給藥品明細表。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保險對象,有本法第四十七條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不給付項目或情形者,應事先告知保險對象。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2025 五、停約期間,以不實之就診日期申報,對保險對象提供之服務費用,或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該服務費用。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屬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停約或終止特約者,應以五年內累計達五次或同一服務項目或科別累計達三次,始於五年內不予特約。 符合附表所定,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於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時,應檢具該附表所定相關文件。 稿件之內容,須符合法律規範,且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或侵害他人權利與汙辱謾罵情事。 4.林明鏘(2013),〈我國行政契約理論與實務發展趨勢-以全民健保醫療契約為例〉,《法學叢刊》,58 卷 2 期,23-24 頁。 前項第三款醫療服務之過程中,因病情需要須併行相關處置者,得視同另次診療,登錄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 三、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日內,六次以內治療為療程者:西醫復健治療、皮症照光治療、非化學治療藥物同一針劑之注射、同牙位治療性牙結石清除、同牙位牙體復形(補牙)、同牙位拔牙治療、術後拆線、尿失禁電刺激治療、骨盆肌肉生理回饋訓練、肺復原治療、中醫針灸、傷科及脫臼整復同一診斷需連續治療者及其他經保險人指定之診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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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處方之藥物未註明不可替代者,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 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及使用血液製劑,而捐血機構無庫存血液及其製劑供應時,特約醫院、診所得向評鑑合格醫院之血庫調用捐血機構之血液及其製劑。 前項診療服務屬同一療程者,應僅登錄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如為同一醫師併行其他診治,亦不得再重複登錄。 前項第二款文件,於未滿十四歲之保險對象,得以戶口名簿影本、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或切結文件代之。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行政契約之實務見解-健保局與特約醫院:行政契約

實施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暫付之每點金額,以最近三個月預估平均點值計算,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不計。 其他交付機構暫核付作業適用之預估點值,比照西醫基層總額部門之預估點值計算。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經保險人審查後,其核定金額低於暫付金額時,保險人應於下次應撥付醫療服務費用中抵扣,如醫療服務費用不足抵扣者,保險人應予追償。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停約及終止特約之計算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之違規事項,每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醫事人員以一次計;同時受停約及終止特約處分者,停約不列計。 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核可至照護機構,提供保險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期間,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同一照護機構,不得再申請本項服務。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申請方式:

關於全民健保之討論,早期對該合約有屬於私法或公法契約之爭議,然而90年11月16日作成之司法院釋字第533號將其定性為行政契約,理由在於中央健康保險局依據組織法規乃國家機關,為執行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服務而與特約機構簽定一合約,約定由特約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達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應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且屬於行政契約。 第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於應扣減及應核扣金額範圍內停止暫付及核付:一、停止特約、終止特約或暫停辦理醫療服務者。 二、虛報、浮報醫療服務點數,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者。 三、特約醫院、診所涉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處方,經保險人訪查事證明確或檢調單位偵(調)查中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解釋

惟其既屬違約金之約定,如其約定有顯失公平者,行政法院自得於個案中酌減。 本案系爭規定,所涉及之憲法上權利, 主要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醫事服務人員之財產權及工作權,屬經濟自由領域,且與健保制度之社會政策有關,蘊含 複雜之利益衡量與調整。 特管辦法歷次修正均曾邀請醫事團 體及其他相關團體協商,由專業及具代表性之人士與會,謀求共識。

如需要選擇適合您的字級大小,可利用鍵盤Ctrl + (+)放大 (-)縮小,如需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Alt + 左方向鍵(←),如需要列印,可利用鍵盤Ctrl + p 使用瀏覽器提供的列印功能。 行政法貴在是否能將複雜又冗長的社會事實細緻切割成不同行為予以討論;再依層次依據行為定性、行為效力、特殊行為效力、救濟、國家賠償等作為論述,始可在行政法此科獲得不錯分數。 建議同學於閱讀本偏時,可以重新思考自己在寫題時的考慮脈絡,應可提升分數。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應另填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並檢附駕駛人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如經警察等有關機關處理者,請一併檢送相關紀錄影本。 保險對象住院,以保險病房為準;其暫住之病房等級低於保險病房時,不得要求補償差額;暫住之病房等級高於保險病房時,亦不得要求補助差額。 二、未協助保險人有關代辦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給付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求償所需表單之收繳、填報等事宜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憲法法庭

六、協助政府推行公共衛生保健工作,增進國民健康。 七、輔導會員就業,協同同業發展,增進會員福利。 2.例如109年度考的也是一個實務見解內容,而以當年度最夯議題「精神衛生」為包裝,測驗學生對於救濟、行政行為之定性,以及對於精神衛生背後涉及之正當程序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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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再議條件由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覈定後公告。 第十條之一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實施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其每點支付金額之計算,以當季結束後第三個月月底前核定之當季及前未覈定季別之醫療服務點數計算為原則,但得考量核付進度調整結算日期,點值應於結算後1個月內完成確認。 結算時,結算金額如低於覈定金額,保險人應於下次應撥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服務費用中抵扣,醫療服務費用不足抵扣者,保險人應予追償,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特殊困難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攤還;結算金額高於覈定金額時,保險人應予補付。。 第八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第五條規定期限內申報,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依下列期限暫付:一、電子資料申報者:十五日內。 前項如期申報之申報文件,有第四條第二項情形須更正者,保險人應於期限內(電子資料申報者自受理日起十日內;書面申報者自受理日起二十日內)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保險對象住院期間,入住之特約醫院或婦產科診所不得以同院、所門診方式提供醫療服務。 但入住之特約醫院或婦產科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或專長能力,無法提供完整之檢驗(查)時,得以轉(代)檢方式,委託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查)服務。 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條規定期限內,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醫事法令,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者,於停業期間,應予停約;歇業或遷址者,應予終止特約。 但於同一鄉(鎮、市、區)遷址,檢具異動後之開業執照影本通報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特約醫院聘有復健科、骨科或整形外科專任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且其處方及裝配之義肢,符合藥事法令規定者,得予保險給付。

三、照護機構內設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之診療空間(設施);於辦理復健治療服務時,應依服務類別,設有符合物理、職能、語言或聽力治療所設置標準規定之設施。 二、違反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有關法令,經停止特約(以下稱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未繳清。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2025 前往本署網站下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書表 … 特約基本資料表(表單)蓋關防及首長簽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