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移送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處理。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或汽車修理業者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經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舉發後,而不遵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出)所處理。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交通違規檢舉期限2025 根據警政署統計,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從105年的153萬多件,到109年已增至598萬多件,檢舉案爆量近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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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傳言「收到紅單時,上面登載的檢舉日跟填單日超過7日,透過申訴可以撤銷免罰」。
- 對於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補換牌照、駕照等事項,應當場告知該駕駛人或同車之汽車所有人,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項或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 四、系統單一檔大小上限為100MB,檢舉人完成資料上傳後,將會收到一封確認信件,以確認所填寫電子郵件是否正確,並請於24小時內點擊確認連結完成認證程序後,始完成檢舉程序,由系統進行案件指派工作。
- 不服處罰機關裁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已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法院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確定者,處罰機關應依法院之判決處理。
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根據交通部修法規劃,記點、吊照時程都有所調整,現行6個月內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將改為1年內違規記點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另將原1年內吊扣2次駕照再被記點會被吊銷駕照規定延長為2年。 為即時導正違規駕駛人交通安全觀念與駕駛行為,修法也提供駕駛人改正機會,點數累計6點後,可選擇自費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4小時扣抵違規點數2點,但1年內以參加1次講習為限,若駕駛人違規記點已滿12點時,就會直接被吊扣駕照,不能申請參加講習扣抵計點。 交通部說明,汽車裝載貨物若是掉落,罰鍰將從原先的3000至9000元,提高到3000至1萬8000元,並特別明定加重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處罰,依行駛道路不同、是否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等,新增或修正相關違規裁罰的裁處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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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處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年滿七十五歲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受舉發後經公路監理機關以寄發通知方式施以勸導,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換發新照或自願繳回駕駛執照者,免予處罰。 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之行為,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所列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者,應記明其車輛違規地點、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其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路政司長陳文瑞說,以往警察開交通違規通知單,會在紅單上面填寫應到案日期,當場攔下來直接交給違規人,就沒問題,但有些交通違規是檢舉或是照相舉發,寄送後有可能因故沒收到,像是不住在原本戶籍地等狀況。 舉發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法完成送達程序,才能完成後面作業,辦理時間可能超過數個月,效力完成後通知人已經過了到案日期。 ◢ 近來發生多起利用政府機關網站公開資訊(肖像、聯絡資訊等)進行詐騙錢財案件,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勿輕信來源不明帳號,並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 自111年4月30日起,民眾得以檢舉車輛違規項目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所列之46項違規行為,其他交通違規請撥打110報案專線,由轄區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 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單一通知單舉發二以上違反行為,而非屬同一機關管轄者,應就有權處理部分先處理後,迅將他轄部分錄案,連同應移轉之附件,移轉該管機關,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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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影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檔),照片、影片應顯示日期及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及時間正確無訛。 四、系統單一檔大小上限為100MB,檢舉人完成資料上傳後,將會收到一封確認信件,以確認所填寫電子郵件是否正確,並請於24小時內點擊確認連結完成認證程序後,始完成檢舉程序,由系統進行案件指派工作。 如超過時限未完成確認程序,系統將不予受理,請於法定檢舉時限內重新檢舉。 (三)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最後,不同縣市的違規行為,因涉及各舉發機關管轄權責,必須移轉續行處理,故建議直接向轄區縣市政府或公路主管機關檢舉,以縮短處理時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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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機構收款人員於收取罰鍰後,應填製收據,一聯交繳款人收執,一聯存查,一聯連同通知單罰鍰款項及日報表於解繳期限前,解繳委託之處罰機關辦理。 依前條規定應行移送之文書等物件,其由公路主管機關舉發者,由該管機關辦理移送,警察機關舉發者,由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辦理移送。 (三)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有前二目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一)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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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天Cansonic小編就來教大家如何檢舉違規車輛,有蠻多小地方需要留意的喔! 交通違規檢舉期限2025 罰鍰及其他處分標的收繳後,有代保管物件依法規應發還者,立即發還,並由受處分人或委託人簽收領回及載明發還時間。 二、郵局於受理繳款轉存入收款之處罰機關帳戶當天即應填製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表,寄送收款之處罰機關。 二、匯票請購單上之受款人、匯款人名稱、地址及信封上之收件人、寄件人名稱、地址應書寫明確,並在信封左上角註明「繳納交通罰鍰」字樣。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所稱心智障礙,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一款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或檢附專科醫師開立之相關診斷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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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地點也是檢舉交通違規的重要基本條件,詳細的違規地點是成功檢舉的關鍵。 檢舉時最好敘明詳細地址、公里數,或拍攝全景,以促進警方藉由明顯地標辨認違規地點。 號牌模糊無法辨識車號便無從查證車籍是否正確,關於此點,可從拍攝儀器畫素方面著手改善。 九、所附照片、影片未顯示日期及時間或與敘明內容不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應不予舉發」規定辦理。 如照片、影片未顯示日期時間,或日期、時間與敘明內容不符,惟檢舉人能確認正確日期及時間者,請至本局各單位臨櫃辦理並舉證說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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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重要的就是謠言描述了「檢舉罰單請注意檢舉日期跟開單日期」,這其實是錯的,你該注意的其實是「違規行為終了日」到「檢舉日期」超過七天,纔不予舉發,跟開單日期一點關係都沒有。 移送機關於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得視案情需要向受理機關催辦;經催辦後逾七日仍未回復者,應再催辦,經再催辦逾七日仍未回復者,函請其上級機關查究。 二、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仍依規定執行;如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應即發還該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有受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期間屆滿後,始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尚未處結案件,及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在其未依規定接受講習前,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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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有肇事必須送鑑定時,可從鑑定完成開始計算2 個月時間,不用送檢定僅需分析 … (路段名及門牌號碼,如宜蘭市復興路二段49號前、宜蘭市中山路2段與復興路口、臺9線68公里處)、日期 (年月日)、時間 (時分 交通違規檢舉期限 )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闖紅燈)。 處理時效部分: 若來信內容屬於較複雜需進一步查處案件,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處理期限不得超過30日。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名並請註明門牌號碼或與某路交叉口)、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
交通違規檢舉期限: 交通違規記點制度變革 時效延長至1年、逕行舉發可記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 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處罰,處罰機關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違規行為人陳述時,得交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請其自行填明或由處罰機關指定人員代為填寫,並由陳述人簽章後處理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罰機關,得於適當地點設置陳述室,供違規行為人於裁決前,陳述被舉發之違規事實。
交通違規檢舉期限: 檢舉交通違規時效新規定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舉發單位應於舉發當日或翌日午前,將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或電腦資料連同有暫代保管物件者之物件送由該管機關,於舉發之日起四日內移送處罰機關。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除依法舉發外,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 四、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