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條漏水2025詳細介紹!(持續更新)

一般成屋買賣契約和不動產說明書裡面,都有會「滲漏水狀況」的揭露要求與位置標示,不過實務上會發生的問題的案件,大多都是不動產說明書裡面「滲漏水狀況」勾選「無」,或者是滲漏水處揭露不足(例如有三處滲漏水,但只寫了一處有滲漏)。 針對房屋漏水問題,永慶房屋客法部資深經理陳繼先指出,實務上造成漏水的原因有百百種,輕重各有不同,可能是室內潮濕反潮造成的壁癌、牆內水管老舊破裂造成漏水、施作防水層區域年久失效、大樓外牆裂縫滲水、窗框接縫處滲水…等問題。 這些小漏水可以肉眼可見,但是有些深層檢測就得要請專業驗屋師,關於漏水檢驗會打開衛浴間的天花板,檢查管線與結構,所有排水孔洞的地方會拿出「內視鏡」檢查是否通暢,因為管線轉彎處常會有混凝土,只要1/2堵塞,若遇到暴雨、毛髮堆積就容易淹水。 民法債編施行前,依民法債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債編施行時,已逾民法債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是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時,有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雖在契約成立時此項瑕疵尚未存在 ,出賣人對於買受人,亦應負擔保之責。
  • 但是,一般法院會認為滲漏水屬於財物損失,不是人身傷害,所以一般是不太能請求精神賠償的喔。

非常好的代書,不但經驗豐富,專業知識都蠻豐富,辦事讓人很放心,而且有店面的會比較好! 365條漏水2025 東森房屋高雄林建宏店長擁有19年不動產從業經驗,他曾先後在多家直營、加盟體系房仲品牌及代銷品牌任職,而現在擁有如此豐富經驗的業務高手選擇加入東森房屋,希望在東森的大舞臺創造人生另一個高峯。

365條漏水: 不動產法律系列!買到瑕疵屋提告竟會敗訴?

經手過上百件訴訟案件,專長為不動產、商務契約、勞資訴訟/非訟事件,刑事吸金/詐欺案件,深刻瞭解到法律跟買保險是一樣的,好好安排,有備無患。 畢竟選擇律師跟買股票一樣,如股神巴菲特所說「與其用便宜的價格去買一間平庸的公司,倒不如以合理的價格去買好的公司。」法律服務跟所有商品都一樣,一分錢一分貨的道理,原則上還是適用的。 更可以說.房屋交屋後無裝潢整修或工程破壞而造成房屋滲漏水.皆可要求修復.當然前提是要有鄭民漏水非買方交屋後造成的….. 國內房價逐年上漲,買房是現代人的終極難題,不過這名網友29歲就買了新北的預售屋,總價1200萬含車位,17坪,一個人住剛剛好,也沒有因為買房生活品質降低,不明白大家為何一直抱怨沒錢買房,「買房哪裡難?」對此,有網友指出,「不是沒錢買,只是房價太高不想接盤」。 365條漏水 近日「實坪制」再掀討論,不過代銷業者表示,實坪制不會讓建造成本下降,在房屋銷售總價不變的情況下,將使單價飆高,並產生市場價格大亂的問題。

當然也有民眾在購屋6個月後才發現漏水,由於屋主不願負責修繕而走上訴訟一途,但張政德指出訴訟曠日費時,以時間成本來看並不划算,且多數的漏水修繕金額並不高,因此真的打官司要賣方負責的狀況並不多。 365條漏水2025 在案情較為簡單的狀態裡,如果當事人真的無預算請律師處理全案,或預計的賠償金額不高,也可以考慮請律師幫忙撰寫書狀幫忙整理事實證據、法律基礎,而由當事人自己去開庭,通常北部地區的律師撰狀費「乙份」約在1萬5000元至4萬元不等,如果確實有預算考量,這也是一個方法。 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 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 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

365條漏水: 律師說法

上訴人出賣與被上訴人之土地,登記之地目既為建築用地,依民法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負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危險移轉於買 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 瑕疵。 茲系爭建地在交付前既屬於運河碼頭用地,依照都市計劃不得為任 何建築,則不惟其通常效用有所減少,抑且減低經濟上之價值,從而被上 訴人以此項瑕疵為原因,對上訴人解除買賣契約而請求返還定金及附加之 利息,自為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所許。 按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固有明定。 惟所稱之通知,係指買受人於知悉標的物有瑕疵時應具體指明瑕疵之所在而對出賣人為觀念通知而言。 上揭法條之契約解除權或價金減少請求權,買受人僅得擇一行使,此項瑕疵通知自與買受人所能行使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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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政德指出,中古屋交易實務上的瑕疵擔保請求時限通常是在6個月內,也就是在交屋後6個月內若發生漏水,買方可以向屋主請求修繕,同時仲介業者也都規劃有售後保固,例如信義房屋就也針對中古屋有半年的保固期,期間發生的漏水除了會請專業廠商到場評估並協助處理之外,也有30萬元以下的額度可提供作為修繕使用,讓買方的權益獲得保障。 按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請求權之六個月或五年存續期間,自買受人通知出賣人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後或物之交付時起算,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及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原審未查明上訴人係於何時通知被上訴人系爭土地之瑕疵,遽謂上訴人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即知悉系爭土地之瑕疵,應自斯時起算減少價金請求權之六個月存續期間,上訴人遲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始請求減少價金四百四十一萬元,已逾六個月而不生效力,已有可議(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臺上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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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實務上中古屋買賣很少因為漏水而使用「瑕疵擔保」這個條件,信義房屋左營明華店協理張政德表示,通常會用到瑕疵擔保的狀況,都是一些重大瑕疵、且非肉眼可見的情形,例如凶宅、海砂屋等,漏水這類屬於較輕微的情況,很少使用瑕疵擔保的請求權。 通常契約不會特別針對「漏水瑕疵」去約定法律效果(我看過有特別約定漏水瑕疵的保固和負責期間的,這部分如果有約定,原則上會優先於民法的一般規定)。 365條漏水2025 實務上法院會送鑑定機關鑑定相關的修繕費用,除非該漏水已經達到瀑布的程度,不然通常是依照鑑定機關之鑑定報告的認定判賠減少價金,不會有交易價值減損或解除契約的問題。 所以六個月是指買方買了房子五年內發現漏水,要立即通知賣方並且在通知賣方後六個月內主張其權利,而沒有什麼六個月漏水保固。 若想觀察房屋有無漏水情形,陳繼先則建議,看屋時可以著重觀察天花板、牆角、窗框及水管經過的牆面處,確認表面是否有不規則的漆麪粉狀隆起、油漆變色脫落或壁紙變色發黑情形;如果房屋有陽臺外推或頂樓加蓋等其他增建處,則要注意新舊建物的接縫處,是否有滲水跡象。 此外,整體牆面油漆若有較明顯色差或局部粉刷痕跡,也可能是曾經存在漏水問題,民眾一定要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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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臺連日大雨,許多人的家裡也出現漏水,不過買賣房屋有所謂「瑕疵擔保責任」,實務上只要在交屋半年內發生漏水都可以請求原屋主負起修繕責任,房仲業者也會提供保固,不過若賣方售屋時已加註「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買方也同意的話,遇到漏水就只能自己處理。 (一)民法上關於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係為補充當事人 之意思表示而設,除當事人有免除擔保責任之特約外,出賣人當然 有此責任,不得謂當事人未訂有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之特約,出賣 人即無此種責任。 (二)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 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 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 是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時,有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雖在契約成立時此項瑕疵尚未存在 ,出賣人對於買受人,亦應負擔保之責。 而有另外一狀況是即便遇到漏水屋主也完全不需要負責,就是在買賣合約書內添加條約,住商不動產鳳山文山加盟店店長鄭啟峯表示,有的屋主知道自己的房子會漏水,也明白告知買方漏水狀況,並在合約中加上「降價XX萬元,未來不負任何漏水瑕疵擔保責任」,經過買方同意後完成簽約,那麼未來即便發生漏水,買方也不能向賣方請求修繕。

365條漏水: 實坪制「做全套」下場? 專家:..

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債編修正施行日起算,較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所定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因為,法官也不是工程專家,而且漏水通常有很多的原因,有些賣方會主張,這個漏水跟屋子結構無關,或是不屬於屋子的固有損壞造成,而是買方買屋後自己造成、或是自然耗損下的損害,所以在雙方各說各話的狀況下,法官只能找第三專業人士來鑑定。 有民眾看了上面的規定,就會認為「哇!瑕疵擔保有五年的時間,那我發現漏水後可以慢慢等,之後漏的嚴重,再一次要前屋主出維修費用或減少價金,這樣比較賺!」。 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保固」的時間,否則在漏水的案件,一般會回歸民法的規定。 365條漏水2025 舉例來說,買方如果在1月1日發現房子有漏水等瑕疵,但是卻拖到6月31日以後才提出告訴,或是在民國101年買下房子,漏水的情況發生在民國107年(超過5年),那麼這兩種買到瑕疵屋的情況,法院就會引用上述法條而直接駁回買方的提告。 一棟房屋的總價通常都很高,大家對於屋況好壞的感受也有所差異,因此買、賣雙方一旦認知不同,很容易就出現買賣糾紛。 尤其購屋者是付出一大筆資金的一方,如果買到了自己認知的「瑕疵屋」,勢必要提出訴訟來捍衛自身的權益。

365條漏水: 買房半年就漏水! 當心賣方加註一條恐免責

又因買賣之標的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與因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而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在實體法上為兩種不同之請求權,在訴訟法上為兩種不同之訴訟標的。 故價金減少請求權與契約解除權得擇一行使,是為原則,然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則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但書規定,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準此以觀,買賣標的之房屋倘屬瑕疵重大居住堪虞,買受人當非不得選擇行使契約解除權,而不行使價金減少請求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臺上字第1277號)。 基隆某位婦人以470萬元買了一棟中古屋,購屋之前曾經向賣方確認房子沒有瑕疵,事後卻發現天花板會漏水,因此向法院狀告賣方涉及詐欺,並請求解除房屋的買賣契約。

如果擔心在交屋後、甚至是入住後才發現有漏水問題,專家建議,選擇提供「房屋漏水保固」的房仲品牌將更有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業者會設下保固屋齡限制,民眾簽約前務必睜大眼睛看清楚,纔不會讓自身權益平白損失。 2.賣方沒有發現房屋有漏水問題也沒有保證一定沒有漏水問題,但實際上房屋是有漏水問題而且是可被發現的,因為買方的疏失而沒有發現漏水問題,此時賣方不需負擔漏水瑕疵責任。 此外,在中古屋買賣議價階段,若賣方願意主動降價,並要求在合約中加註「未來不負任何漏水瑕疵擔保責任」,交易完成後若發生漏水情形,買方則無法向賣方請求相關修繕費用。 舉例來說,賣方知道房子有漏水,卻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勾選「沒漏水」,這就有刻意隱瞞之嫌;相對的,如果賣方不知道房子有漏水(例如漏在一般人很難查覺的地方),或是在房屋買賣契約書、現況說明書裡沒有註明房子有無漏水,這樣就很難斷定賣方有刻意欺瞞的行為。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365條漏水: 中古屋交易要注意 賣方加「1條」漏水恐免責

根據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365條漏水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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