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2025詳細資料!內含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絕密資料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覈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覈定。
  • 法第64 條第2 項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雖契約效力自始無效,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但他投保時未據實告知,導致保險公司未能正確評估危險而承保,依保險法第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64 條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二讀程序,變更消費者保險依據海上保險法第17 條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為主動全面. 行法律對於消費者過於嚴厲,其要求保險人於要保書就告知義務與其違反之.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2025 保戶投保時未告知,最嚴重下場是保單被解除,但法令規定保險公司解約權有除斥期, … 陳姓保戶,以自己為要被保人,投保壽險附加多項醫療險附約,保戶於要保書上告知 … 又或者有被保險人在訂約時違反告知義務,在契約成立兩年內發.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人在火災保險期間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是為: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覈准。

二、惟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依親居留規定中,具我國國籍之被收養人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釋字371解釋主文)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得移請 … 138.下列項目何者非團體保險對其之限制以避免逆選擇?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考古題 103年 保險法規概要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覈准後執行。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有關「保險費」的敘述,何者錯誤?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個據點,下列何者不是A 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的必要條件?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契約遇到解釋爭議怎麼辦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覈定之。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相關搜尋相關結果都幫你找好了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覈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2025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2025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2022-精選在臉書/Facebook/Dcard上的焦點新聞和熱門話題資訊

這個規定最主要就是為了使被保險人可以享有主控權,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本申請書適用無須被保險人簽章變更項目。 反告知義務致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有關保險代理人公司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進行之宣傳及廣告,下列何者正確?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