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規7大優點2025!(小編推薦)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 各投保單位附設之醫療院、所及私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得申請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保險法規 保險法規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保險法規: 保單繼承、終止保險契約或申領身故保險金問答集

2.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投保強制車險還肇事者,將加重罰款,可罰9,000到1萬2,000元。 保險法規 附註:依據本條例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包括提供專業之現場查勘及損害防阻之建議,以及迅速之理賠服務。 保險公司為分散本身之風險,對於自己承保之工程,亦需藉由再保險來分散危險,尤其是金額龐大,風險較高之工程更需要安排財務健全,且聲譽卓著之再保公司接受再保以充分分散危險,並保障被保險人及業主之權益。 採購機關可考量保險公司的履約能力及售後服務的品質等異質性,採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包括保險公司的財務結構、專業能力、服務品質、再保安排及過去的承保經驗等,以選擇最適當的保險公司,並保障應有的保險權益。 保險之採購性質係屬勞務,招標機關得視其性質與需要,依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決定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或兩者均免。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 保險法規 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保險法規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覈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保險法規: 相關檔案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保險法規: 採購稽覈

尤其是相關附加條款 (重置成本條款、實損實賠條款、保險金額自動增加條款、專業費用條款、殘餘物清除條款等)是否已依機關本身之業務需求附加。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保險法規2025 但勞工未離職、退會、結(退)訓,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 勞工於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到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保險法規: 相關法令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保險法規: 網站導覽

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

保險法規: 政府公共建設案專區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 保險法規2025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保險法規: 保險存摺專區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覈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覈;其申請覈准或備供事後查覈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覈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