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9大優點2025!(小編推薦)

第一項之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帳冊及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於職業工會、漁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不適用之。 第十一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無一定僱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僱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第四條保險人應按月將下列書表報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薪資統計表。 投保單位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申報員工加、退保,不因假日到、離職而影響員工的保險權益: 1. 當日申報:假日亦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申報員工加、退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 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 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扣。

每月工資不固定者,得以最近三個月平均工資申報投保金額, 但不得低於所屬投保身分類目之投保金額下限規定。 三、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 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 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 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 投保金額。 四、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 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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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由船長公會投保者,除自行舉證申報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2025 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 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鄰長,指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無職業,並準用公職人 員規定參加本保險之鄰長。

  • 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准從事工作者。
  • 前項所定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請領人得檢具證明其停止發給原因消滅之文件向保險人申請,並由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發給;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發給。
  •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 第三十一條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 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 四、交通事業應檢附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 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填寫繳款書繳納補充保險費者,得由各代收保險費 金融機構計算應加徵之滯納金金額,併同保險費代為收取。

農民依本條例第十條申請調整提繳比率,應填具申請書向農會提出,並由農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填具申報表通知勞保局。 罹患塵肺症,初次請領職業病補償費時,並應附送塵肺症診斷書、粉塵作業職歷報告書及相關影像圖片。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2025 但經保險人覈定以塵肺症住院有案者,得免再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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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申請農民退休儲金時,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退休儲金專戶之金額,以已提繳論。 屆期未繳入退休儲金專戶者,應由其請領之農民退休儲金金額中沖還。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2025 因存款餘額不足致第一次扣繳不成功者,農民應於再次月十三日前存入應提繳金額,以辦理第二次扣繳。 勞保局發現農民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變更或錯誤時,亦得依農保之被保險人變更資料或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或更正。 農會依第五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五條之二或前條第一項所送農民退休儲金申報資料有疏漏者,應於接到勞保局書面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 (二)前目以外之受僱者,應以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計算其投保金 額。
  • 第四十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勞工保險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便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
  • 前項保險對象接受訓練未逾三個月者,得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 但未僱用有酬人 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 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為限。
  • 如該專戶金額不足以扣還主管機關,其差額,勞保局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農民或其法定繼承人限期返還。

其接獲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者,應就申請書證明欄詳細填明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 失蹤津貼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於請領時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領取死亡給付後,於被保險人死亡宣告被撤銷,並繳還所領死亡給付再參加勞工保險時,被保險人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保險人算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其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四十九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 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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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資料,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退保之日起保存五年。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本法第九條規定之保險對象,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2025 以居留證明文件為之。 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資料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第十三條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勞工,其僱主、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申請投保時,除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外,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相關證件影本: 一、工廠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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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時,依修正前第二十條規定 ,以第六類保險對象身分參加本保險者,得繼續依該規定投保。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住院日數,指當次住院日數;當次住 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不同類病房之日數,應分別計算;以相同疾病於同一 醫院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者,其住院日數並應合併計算。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住院費用之最高金額,每 次住院為每人平均國民所得百分之六;無論是否同一疾病,每年為每人平 均國民所得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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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 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 ,併計達六個月。 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如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被保險人投 保者,應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眷屬,指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及 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第六類被保險人為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時,其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眷屬規定如下: 一、榮民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三、榮民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 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勞保、健保及勞退3合1表格) – 勞動部 … – 勞保局

但原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無法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等情事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指同時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加保之被保險人。 第三十九條投保單位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應繳滯納金者,由保險人核計應加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第四十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勞工保險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便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填具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單位資料變更之申辦

二、檢附被保險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有關證件(包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外國籍勞工則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2025 一、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附件下載文件置有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