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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過7日未至超商取貨,商品將被退回本院,須請您重新至網路書店下單訂購;如已付款,後續將處理退費事宜。 保險法葉啟洲2025 因眾多考生詢問測驗相關書籍,為服務考生,爰設立各類參考用書專區供考生參考,本院對所有參考書籍均不作任何推薦及保證。

  • 教科書 蔡聖偉《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論》:碩一上買的,非常受用 許澤天《刑法分則上下》:拿來當工具書,沒有全唸 2.上課講義 薛智仁老師刑總上課講義 周漾沂老師刑分上課講義 3.
  • 產險業更是緊張,就擔心確診定義擴大恐怕賠不完,產險公會則公開表示對此暫持保留立場。
  • 對一試的唯一建議就是,刑法請拋棄腦中的學說見解,專心一意地讀實務見解,等考完一試後再把學說撿回來,否則一定會滿江紅。
  • 審題時,我會先用多色筆劃線、圈關鍵字,若有物權那種要畫房子、有一堆物權移轉啊設抵押權啊的題目,或是債權請求超複雜的題目,我會用多色筆換不同顏色畫圖,以免搞混法律關係。
  • ● 寒 假:速速寫完期末報告,期末考結束後一週隨即開始準備國考。
  • ● 碩三上:修12學分專題課,課餘時間念書,週六花一整天在讀書會寫考古題。

按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如果受害人從被保險人那裡拿到了賠償金,保險人是可以只給付扣除賠償金之後的餘額。 1.教科書: 林明鏘《行政法講義》:各章的體系圖不錯,但內容偏簡單,較適合入門。 莊國榮《行政法》:內容難易適中,但較無體系,需要自己整理。 李建良《行政救濟基本十講》:深入淺出的好書,不管是本文或後面附的架構整理都非常清晰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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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的部分,唯一推薦李建良老師新書,文筆流暢、淺顯易懂,且老師頗常出題,建議購買。 另外,雙周解題書大家都說有錯,但我知識淺薄,搞不清楚是自己錯還是解題書錯,所以依然推薦。 葉副教授接著介紹「保險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審閱期之交錯」,以審閱期規定的積極功能,來說明審閱期規定對不同交易的影響,並比較審閱期與壽險契約撤銷權之關係,進而檢討壽險契約審閱期之妥當性。 葉副教授建議,應將消保法第11條之1「審閱權」與「審閱期限」分別賦予不同的法律性質,前者宜解釋為相對強制規定,使壽險契約的撤銷權具有事後審閱的性質,屬更有利之約定;後者則宜解釋為任意規定。

教科書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下》(紅白書)、《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2. 參考書 黎律師《刑事訴訟法研析上下》:算是囊括各家見解,但寫得沒有解題書好(有點亂) 3. 解題書 《黎律師解題書》 《Jango解題書》 益明一二試總複習講義 刑訴學說實務百家爭鳴,令人崩潰。 考試當天發現依然是洗澡熊當道,但沒想到半年沒讀,見到題目仍能想起洗澡熊見解並飆出帥話,只能說被洗澡熊荼毒甚深XD 刑訴的讀法大概就是區分訴訟程序、強制處分、證據法則來讀,建議先用總複習講義讓自己有綱要式的瞭解,再去閱讀教科書或參考書,纔不會迷失方向。 然後面對百家爭鳴,建議先從一說入手,再去比對實務,因為洗澡熊當道,且我個人也較喜歡洗澡熊見解(被洗腦成功XD)所以推薦大家德派入手、再比對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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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啟洲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 現任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兼任教授。 同時兼任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參與過幾家保險公司的接管工作;也兼任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委員。 葉教授曾經擔任律師、法官,在擔任法官期間以公費留學前往德國進修,獲得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專長為民法和保險法。 金管會預告的保險契約法修正草案,也納入書中予以適當說明與評釋。. 案例性的教學法,對於學習極具啟發性,輔以相關學理的介紹和實務判決的印證,對於學習效果有極大的幫助。.

葉啟洲表示,以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1號判決案件為例,有位民眾以自己當要保人,幫父親和兩個兒子投保人壽保險,投保前有體檢,前後保了4年,中間還辦過保單借款和申請快速服務。 之後這位要保人以保險法規定,主張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欄非親簽,主張契約無效,要求退還全部的保費。 保險法葉啟洲 保險法有一條帝王條款,就是死亡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未親自簽名同意購買的話,是可以主張契約無效,而讓許多虧損投資型保單的保戶,可以因為非其親簽而主張無條件退還全部保費。 但其實這是有例外,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就提到如果被保險人其實有在體檢表或是其他文件上簽名的話,還是可以算是書面同意,難以主張契約無效、退還全部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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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性的教學法,對於學習極具啟發性,輔以相關學理的介紹和實務判決的印證,對於學習效果有極大的幫助。 他表示,疫情擴大與防疫政策的改變,縱使產險業者「沒有」預見,也跟「「不可」預見不一樣。 而個別的被保險人依契約可以申請的保險金,並不會因為防疫措施的變更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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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改版仍然是繼續補充司法實務在保險法的最新動態,並補充新的研究文獻。 近年實務上的幾個重大爭議,第一個是對人壽保險契約權利的強制執行問題。 保險法葉啟洲2025 最高法院在過去兩年之間,陸續做成幾個採取肯定說的裁判,明顯與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9號提案所採取的否定見解不同。 由於此一問題在終審法院似仍存在歧見,有待最高法院大法庭對此一法律問題加以裁判。 第二個問題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與除外責任之間的區辨與評價,在實務上一直存在著爭議,而且同時涉及對保險契約條款的解釋。 例如無人傷亡的自撞事故,被保險人未報警是不是便構成汽車保險不保事項中的「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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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書方面,薏偉和喬律師我都有,但個人比較喜歡後者的寫法,推薦喬律師。 自認很不會背瑣碎的東西,因此留了一個月的時間準備一試,每週日寫一個年度的考古題,週間訂正、聽一試總複習、複習部分二試科目(民訴刑訴二審後部分、憲法),考前部分科目有再完整看過一次一試總複習講義,這也對二試準備帶來一些幫助(例如刑訴自訴)。 小科都沒在學校學過,因此直接放棄法英和強執,半放棄國公(只快轉聽了一遍總複習),票據、國私、法倫則都有聽總複習+複習一遍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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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關於爭點的寫法,我在國考實測「甲說乙說、本文採某說,因為 …」和「有論者認為,惟…,本文以為」兩種寫法,後者寫起來較順且分數較高,不過重點應不在撰寫的形式,而在於有無爭點意識和邏輯性的論述。 無論如何,答題內容是需要練習的,練解題書、學習解題書寫法,都能有效提升答題品質。 科法所的同學雖然較難邀請學長姐來帶讀書會,不過同學間互相分工帶領,效果也未必不佳。 今年我有和幾個科法所同學組考古題讀書會,每週寫一整天的考古題,輪流帶解題,最後讀書會有半數同學上榜,可見輪流帶領也有一定功效。 另外,今年許多考題與考古題類似,有完整寫過一次考題+檢討,確實對當天的心態穩定及答題內容極有幫助。 最重要的是,我覺得讀書會另一個重大的意義,就是讓自己有同舟共濟、互相支持的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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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環境的變遷,東京海上日動總是與全世界的客戶站在一起迎接挑戰,並持續不間斷地提供最佳的風險管理解決方案,帶給客戶完全的安心與信賴。 與此同時,我們也不忘善盡企業責任、回饋社會,朝「好公司Good Company」向前邁進。 但是,法律也有考慮到,因為強制車險只提供基本保障,對受害人來說不一定夠用。 萬一強制車險的給付金額,不夠填補受害人的損害,那麼也不應該排除受害人同時領取和解賠償金和保險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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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考書:無 3.解題書: 《周董周凌行政法解題書》:厚度適中,解題架構還不錯。 剛開始覺得行政法很沒體系,後來看了李建良老師的《行政法基本十講》才大概搞懂行政法是怎麼一回事,建議行政法苦手的人可以至少去看該書的第零章,培養一些行政法sense。 行政法基本架構大概是:定性→合法性:法律保留、形式合法性、實質合法性→救濟:暫時權利保護、訴願/訴訟、回復原狀、國家賠償。 因為找不到喜歡的行政法參考書,所以我用兩本薄的教科書取代參考書,讀起來還算順。

葉副教授最後說明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之相異處,與保險金給付義務是否有過失相抵適用議題;並以德國2008年的修法為例,認為「過失」與「重大過失」之歸責事由均屬主觀承保範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不負有「不使保險事故發生」的義務。 臺南地院為增進同仁法學知能,提升裁判品質,日前邀請政治大學葉啟洲副教授主講「保險法原理、發展趨勢與消費者保護─相關案例分析」,莊崑山院長、庭長、法官、同仁均踴躍參加。 保險法葉啟洲 針對國內多家產險公司覈保防疫險時,拒絕重複投保,引發民眾及立委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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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服務提供之商品價格 、漲跌紀錄等資訊皆為自動化程式蒐集,可能因各種不可預期之狀況而影響正確性或完整性, 僅供使用者參考之用,本服務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此外,保險法第107條明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學生團體保險等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如所涉相關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已有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規定,則依保險法第107條之規定,從其規定,不受影響。 因此,普悠瑪事件的受害學童,還能獲得100萬元的學保身故理賠。

我有上網購買去年司律的法條本,每次讀書會都帶著法條本認真作答,連文具都使用與考試當天相同者,以便完全模擬考試實況,對考試當天安定心神極有幫助。 保險法葉啟洲2025 除此之外,「可以直接保護旅客的,叫做『傷害保險』(也常叫平安保險、意外保險)。保險理賠條件跟旅行社的責任無關,所以旅客在民法上能不能要求旅行社賠償,在這種保險中並不重要。不論旅客拿到多少保險金,都可以依民法再要求旅行社另外賠一次。 這種保險中,保險理賠的必要條件,是旅行社依照民法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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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寫考古題時低空飛過,把自己嚇死,不過訂正後進步神速,第二次寫就超過 400分,越寫越抓得到一試的出題方向,也越寫越快。 對一試的唯一建議就是,刑法請拋棄腦中的學說見解,專心一意地讀實務見解,等考完一試後再把學說撿回來,否則一定會滿江紅。 至於詳細準備方式,PTT上有一篇很值得參考的心得文,請大家自行搜尋「司律一試經驗分享」。 ● 碩一上:在原單位兼職,修民總、債總一、刑總一、憲法、勞動法等,共2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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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蝶戀花賞櫻團發生重大車禍奪走33條性命以後,保險理賠問題持續延燒。 李傳海夫妻與女兒3人不幸在車禍中罹難,長子卻領不到妹妹的保險金,引起各界爭議。 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為此撰寫了長篇解釋文說明,「保險公司百分之百是沒有錯的」,並且希望外界不要再傳遞「錯到離譜」的訊息。 2010年初,保險法第107條又修正為「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也就是15歲以下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僅退還已繳保費加計利息,或投資型保單退回帳戶價值。

本書整理大量保險法判決見解,除可作為法律系學生的學習素材外,也適合作為實務工作者處理保險案例的輔助工具。 也有人提出民法上的情事變更原則(民法227-2),建議允許保險人退費終止契約。 首先,主管機關並沒有這個權限賦予保險人終止權,這需要法律的明文。

因此,葉啟洲認為,用「複保險」來拒絕承保,法律上一點問題也沒有,原因還是契約自由,跟損失填補原則無關,跟大法官576號解釋也無關。 他還提到,複保險不適用於定額保險,這是指契約成立之後,保險人不能依據複保險的規定(保險法第37、38條)來免除或減少理賠責任而已,但這並不代表在契約訂立之前,保險公司不能夠用要保人已投保過相同或類似險種而拒絕承保。 案例選擇,多以國內實際發生案例為主,部分案例則基於說明上的便利而將實際案例予以簡化或改寫。

本書旨在為法律系、保險系學生及保險從業人員,提供一本簡明扼要的教科書,而且是一本輔以圖解的入門教科書。 因為作者教授保險法20餘年,深刻感受到教學上的千言萬語不如一張圖表有效,特別是保險法在立法時,參考了德、法、美、日……等多國立法例,其意本在力求完密,結果反而使其邏輯未能一致,徒增理論盲點與學習困難。 為使學習者易於理解,本書以淺顯易懂的說明,解析複雜的保險法理,並於適當處輔以圖表、考題研究、案例研究等方式,能有效建立保險法學習架構,亦能對重點爭議做深度探討,不僅可為初學者之入門指引,亦可為參加國家考試者之進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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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書方面,我覺得姚明寫得很有條理,但內容有點過簡單,國考照寫可能拿不到高分;植憲解題偏亂,但內容似乎比較偏向國考改題老師愛的(比較有自己的想法)。 讀書時會用四種顏色畫線(大標、小標、內文、例子),每小時約可讀20頁,讀完一章就作該章筆記。 憲法、行政法、民法有做體系式的筆記;刑法、刑訴、民訴則是直接讀修課時整理好的筆記;公司法、證交法個人認為較瑣碎,因此製作的是貼在學六上的便條紙筆記;保險法、家事法因為是在準備國考期間同時修,直接把修課筆記當作國考筆記。 讀書計劃會先規劃每月科目、再用該科書籍的「頁數」規劃每週進度;會把該月的進度寫在活頁紙上,貼在牆上;讀完一章會在後面打勾。

他還以幫家人投保為例,同樣也因為已投保他公司而遭到某公司拒保的,自己也沒辦法在法律上主張什麼,只能怪自己太誠實,但葉啟洲強調,如果說已承保的,跟他說要退費拒保,他也會跟保險公司沒完沒了。 不過,他進一步指出,已經向客戶收保費,應該算是已同意續保。 契約既然已經成立,保險人沒有任意反悔的權限,不是退費或沒出單就可以不用負擔契約責任。 本書內容包含保險法、保險法施行細則、保險業管理辦法、海商法、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等。 本書所倡許多立法之前導理論,並於新修正保險法(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七月九日總統公佈施行)中加以落實,包括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等,亦可作為本書對於我國保險法學發展或有貢獻之一項記錄。 葉啟洲過去曾在高雄地院擔任過法官,目前除了在政大教書之外,同時也擔任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

2.商品送達您指定取貨之7-11超商門市後,系統將發送「超商取貨通知e-mail」及「手機簡訊」通知您於7日內前往超商門市取貨,或您也可於本院網站客戶服務網的「購書記錄」內查詢處理情形。 保險法葉啟洲 至於有人指稱「醫事人員」不等同於保單條款的「醫師」,這個爭執在他看來沒什麼意義。 因為快篩由居隔、居檢及自管者自己進行,而不是由醫事人員在醫院採檢,即便經由醫師遠距診斷,仍然存在者檢體或快篩器真實性的疑慮。 因為快篩偽陽性的機率高於PCR,一旦直接以快篩陽性來做確診認定依據,產險業者將會承擔偽陽性所造成的額外理賠責任。 指揮中心在重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後,今日再次說明從5月12日起「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或「居家檢疫」這3類人,使用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篩試劑檢測陽性,且經醫事人員確認,就為確定病例條件。

其次,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有嚴格的要件,必須情事變更為雙方當事人不可預見,且依原定效果顯失公平。 他認為,如果只是在防疫措施上視為確診,不能等同於保單上所約定的「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此一理賠條件。 但是指揮中心似乎是同意醫師可以在遠距診斷下,以快篩陽性結果來做成確診的診斷,一旦經過醫師診斷,便可能符合保單的理賠要件,因此影響巨大,這一變化顯然會對於產險業者造成更大一波的衝擊。 國內本土疫情大爆發,防疫政策也一再改變,5月12日起有條件地開放快篩陽性視為確診,也引發外界關注防疫保單是否有理賠,更讓產險業者頭大。 政大法學院教授、也是保險法專家葉啟洲今(6)日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表示,這會對產險業影響非常巨大,也不樂見產險業因為這個事件而危及清償能力,這不是社會大眾之福,因此,如何降低前述的偽陽性風險和道德危險對保險業帶來的負擔,需要大家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