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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辦者在臨牀試驗獲得倫理委員會同意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或者備案之前,不得向研究者和臨牀試驗機構提供試驗用藥品。 該風險應當從兩個層面考慮:系統層面,如設施設備、標準操作規程、計算機化系統、人員、供應商;臨牀試驗層面,如試驗藥物、試驗設計、數據收集和記錄、知情同意過程。 (五)實施非治療性臨牀試驗(即對受試者沒有預期的直接臨牀獲益的試驗)時,若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是由其監護人替代實施,倫理委員會應當特別關注試驗方案中是否充分考慮了相應的倫理學問題以及法律法規。 (十三)監查,指監督臨牀試驗的進展,並保證臨牀試驗按照試驗方案、標準操作規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實施、記錄和報告的行動。 第一條爲保證藥物臨牀試驗過程規範,數據和結果的科學、真實、可靠,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範。 (十六)研究者手冊應當讓研究者清楚的理解臨牀試驗可能的風險和不良反應,以及可能需要的特殊檢查、觀察項目和防範措施;這種理解是基於從研究者手冊獲得的關於試驗藥物的物理、化學、藥學、藥理、毒理和臨牀資料。

試驗用藥品的留存樣品保存期限,在試驗用藥品貯存時限內,應當保存至臨牀試驗數據分析結束或者相關法規要求的時限,兩者不一致時取其中較長的時限。 第四十條申辦者與研究者和臨牀試驗機構簽訂的合同,應當明確試驗各方的責任、權利和利益,以及各方應當避免的、可能的利益衝突。 (一)申辦者可以將其臨牀試驗的部分或者全部工作和任務委託給合同研究組織,但申辦者仍然是臨牀試驗數據質量和可靠性的最終責任人,應當監督合同研究組織承擔的各項工作。

(一)受試者在臨牀試驗各組應用的所有試驗用藥品名稱、給藥劑量、給藥方案、給藥途徑和治療時間以及隨訪期限。 (三)減少或者控制偏倚所採取的措施,包括隨機化和盲法的方法和過程。 (六)申辦者應當實施臨牀試驗監查,監查的範圍和性質取決於臨牀試驗的目的、設計、複雜性、盲法、樣本大小和臨牀試驗終點等。

(一)具有在臨牀試驗機構的執業資格;具備臨牀試驗所需的專業知識、培訓經歷和能力;能夠根據申辦者、倫理委員會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最新的工作履歷和相關資格文件。 (三十五)質量保證,指在臨牀試驗中建立的有計劃的系統性措施,以保證臨牀試驗的實施和數據的生成、記錄和報告均遵守試驗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 (十九)直接查閱,指對評估藥物臨牀試驗重要的記錄和報告直接進行檢查、分析、覈實或者複製等。 gcp 20202025 直接查閱的任何一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護受試者隱私以及避免泄露申辦者的權屬信息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四十三條申辦者在擬定臨牀試驗方案時,應當有足夠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支持其給藥途徑、給藥劑量和持續用藥時間。

(四)獨立的數據監查委員會(數據和安全監查委員會,監查委員會,數據監查委員會),指由申辦者設立的獨立的數據監查委員會,定期對臨牀試驗的進展、安全性數據和重要的有效性終點進行評估,並向申辦者建議是否繼續、調整或者停止試驗。 第八十條用於申請藥品註冊的臨牀試驗,必備文件應當至少保存至試驗藥物被批准上市後5年;未用於申請藥品註冊的臨牀試驗,必備文件應當至少保存至臨牀試驗終止後5年。 (九)動物的藥代動力學介紹:應當包括試驗藥物在所研究種屬動物中的藥代動力學、生物轉化以及分佈的摘要。 gcp 20202025 對發現的討論應當說明試驗藥物的吸收、局部以及系統的生物利用度及其代謝,以及它們與動物種屬藥理學和毒理學發現的關係。 (二)摘要:重點說明試驗藥物研發過程中具重要意義的物理學、化學、藥學、藥理學、毒理學、藥代動力學和臨牀等信息內容。 (三)說明主要評價指標的統計假設,包括原假設和備擇假設,簡要描述擬採用的具體統計方法和統計分析軟件。

所有試驗用藥品的管理過程應當有書面記錄,全過程計數準確。 (二)申辦者應當明確規定試驗用藥品的貯存溫度、運輸條件(是否需要避光)、貯存時限、藥物溶液的配製方法和過程,及藥物輸注的裝置要求等。 試驗用藥品的使用方法應當告知試驗的所有相關人員,包括監查員、研究者、藥劑師、藥物保管人員等。

(四)倫理委員會會議審查意見的投票委員應當參與會議的審查和討論,包括了各類別委員,具有不同性別組成,並滿足其規定的人數。 gcp 2020 (二十七)嚴重不良事件,指受試者接受試驗用藥品後出現死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嚴重的殘疾或者功能喪失、受試者需要住院治療或者延長住院時間,以及先天性異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醫學事件。 (一)臨牀試驗,指以人體(患者或健康受試者)爲對象的試驗,意在發現或驗證某種試驗藥物的臨牀醫學、藥理學以及其他藥效學作用、不良反應,或者試驗藥物的吸收、分佈、代謝和排泄,以確定藥物的療效與安全性的系統性試驗。

臨牀試驗應當權衡受試者和社會的預期風險和獲益,只有當預期的獲益大於風險時,方可實施或者繼續臨牀試驗。 第七十六條研究者手冊的扉頁寫明申辦者的名稱、試驗藥物的編號或者名稱、版本號、發佈日期、替換版本號、替換日期。 第六十五條制定明確的訪視和隨訪計劃,包括臨牀試驗期間、臨牀試驗終點、不良事件評估及試驗結束後的隨訪和醫療處理。

試驗方案通常還應當包括臨牀試驗的背景和理論基礎,該內容也可以在其他參考文件中給出。 第七條所有臨牀試驗的紙質或電子資料應當被妥善地記錄、處理和保存,能夠準確地報告、解釋和確認。 申辦者應當確保研究者能保留已遞交給申辦者的病例報告表數據。 第八十一條申辦者應當確保研究者始終可以查閱和在試驗過程中可以錄入、更正報告給申辦者的病例報告表中的數據,該數據不應該只由申辦者控制。 還應當註明組方理論依據、篩選信息、配伍、功能、主治、已有的人用藥經驗、藥材基原和產地等;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複方製劑,註明其出處;相關藥材及處方等資料。 (八)非臨牀的藥理學研究介紹:應當包括試驗藥物的藥理學方面的摘要,如可能,還應當包括試驗藥物在動物體內的重要代謝研究。

(一)監查員應當熟悉試驗用藥品的相關知識,熟悉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及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資料的內容,熟悉臨牀試驗標準操作規程和本規範等相關法規。 (二)申辦者應當確認每位受試者均以書面形式同意監查員、稽查員、倫理委員會的審查者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直接查閱其與臨牀試驗有關的原始醫學記錄。 除試驗方案或者其他文件(如研究者手冊)中規定不需立即報告的嚴重不良事件外,研究者應當立即向申辦者書面報告所有嚴重不良事件,隨後應當及時提供詳盡、書面的隨訪報告。 嚴重不良事件報告和隨訪報告應當註明受試者在臨牀試驗中的鑑認代碼,而不是受試者的真實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和住址等身份信息。 gcp 20202025 試驗方案中規定的、對安全性評價重要的不良事件和實驗室異常值,應當按照試驗方案的要求和時限向申辦者報告。

研究者應當向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見證人詳細說明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的內容。 如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口頭同意參加試驗,在有能力情況下應當儘量簽署知情同意書,見證人還應當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並註明日期,以證明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就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得到了研究者準確地解釋,並理解了相關內容,同意參加臨牀試驗。 gcp 2020 (二)未經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的同意,研究者不得修改或者偏離試驗方案,但不包括爲了及時消除對受試者的緊急危害或者更換監查員、電話號碼等僅涉及臨牀試驗管理方面的改動。 (二)在臨牀試驗和隨訪期間,對於受試者出現與試驗相關的不良事件,包括有臨牀意義的實驗室異常時,研究者和臨牀試驗機構應當保證受試者得到妥善的醫療處理,並將相關情況如實告知受試者。 研究者意識到受試者存在合併疾病需要治療時,應當告知受試者,並關注可能干擾臨牀試驗結果或者受試者安全的合併用藥。

研究者、申辦者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倫理委員會提供其標準操作規程和倫理審查委員名單。 申辦者應當對監查報告中的問題審覈和跟進,並形成文件保存。 (一)申辦者收到任何來源的安全性相關信息後,均應當立即分析評估,包括嚴重性、與試驗藥物的相關性以及是否爲預期事件等。 申辦者應當將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快速報告給所有參加臨牀試驗的研究者及臨牀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申辦者應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 第四十七條申辦者負責藥物試驗期間試驗用藥品的安全性評估。 申辦者應當將臨牀試驗中發現的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可能影響臨牀試驗實施、可能改變倫理委員會同意意見的問題,及時通知研究者和臨牀試驗機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臨牀試驗數據的記錄、處理和保存應當確保記錄和受試者信息的保密性。 申辦者應當有書面程序確保其對病例報告表的改動是必要的、被記錄的,並得到研究者的同意。 (五)研究者應當對生物等效性試驗的臨牀試驗用藥品進行隨機抽取留樣。

  • 減少風險的控制措施應當體現在試驗方案的設計和實施、監查計劃、各方職責明確的合同、標準操作規程的依從性,以及各類培訓。
  • (二)出現可能顯著影響臨牀試驗的實施或者增加受試者風險的情況,研究者應當儘快向申辦者、倫理委員會和臨牀試驗機構書面報告。
  • 試驗用藥品的使用方法應當告知試驗的所有相關人員,包括監查員、研究者、藥劑師、藥物保管人員等。
  • 申辦者應當將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快速報告給所有參加臨牀試驗的研究者及臨牀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申辦者應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
  • 研究結果應當包括試驗藥物藥理效應、毒性效應的特性和頻度;藥理效應、毒性效應的嚴重性或者強度;起效時間;藥效的可逆性;藥物作用持續時間和劑量反應。
  • 試驗用藥品的留存樣品保存期限,在試驗用藥品貯存時限內,應當保存至臨牀試驗數據分析結束或者相關法規要求的時限,兩者不一致時取其中較長的時限。
  • 第一條爲保證藥物臨牀試驗過程規範,數據和結果的科學、真實、可靠,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範。
  • (八)申辦者應當保存與申辦者相關的臨牀試驗數據,有些參加臨牀試驗的相關單位獲得的其他數據,也應當作爲申辦者的特定數據保留在臨牀試驗必備文件內。

中心化監查是及時的對正在實施的臨牀試驗進行遠程評估,以及彙總不同的臨牀試驗機構採集的數據進行遠程評估。 中心化監查的過程有助於提高臨牀試驗的監查效果,是對現場監查的補充。 (五)申辦者應當採取措施確保試驗期間試驗用藥品的穩定性。

試驗用藥品管理的記錄應當包括日期、數量、批號/序列號、有效期、分配編碼、簽名等。 研究者應當保存每位受試者使用試驗用藥品數量和劑量的記錄。 試驗用藥品的使用數量和剩餘數量應當與申辦者提供的數量一致。

多個臨牀試驗機構參加的臨牀試驗,如需選擇組長單位由申辦者負責。 第三十五條申辦者應當選用有資質的生物統計學家、臨牀藥理學家和臨牀醫生等參與試驗,包括設計試驗方案和病例報告表、制定統計分析計劃、分析數據、撰寫中期和最終的試驗總結報告。 (五)知情同意書等提供給受試者的口頭和書面資料均應當採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表達方式,使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見證人易於理解。 (三十二)源數據,指臨牀試驗中的原始記錄或者核證副本上記載的所有信息,包括臨牀發現、觀測結果以及用於重建和評價臨牀試驗所需要的其他相關活動記錄。 (二十八)藥物不良反應,指臨牀試驗中發生的任何與試驗用藥品可能有關的對人體有害或者非期望的反應。 試驗用藥品與不良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至少有一個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相關性。

(四)申辦者制定稽查計劃和規程,應當依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的資料內容、臨牀試驗中受試者的例數、臨牀試驗的類型和複雜程度、影響受試者的風險水平和其他已知的相關問題。 (二)申辦者可以建立獨立的數據監查委員會,以定期評價臨牀試驗的進展情況,包括安全性數據和重要的有效性終點數據。 獨立的數據監查委員會可以建議申辦者是否可以繼續實施、修改或者停止正在實施的臨牀試驗。 獨立的數據監查委員會應當有書面的工作流程,應當保存所有相關會議記錄。 合同中應當明確以下內容:委託的具體工作以及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申辦者有權確認被委託工作執行標準操作規程的情況;對被委託方的書面要求;被委託方需要提交給申辦者的報告要求;與受試者的損害賠償措施相關的事項;其他與委託工作有關的事項。 (八)若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缺乏閱讀能力,應當有一位公正的見證人見證整個知情同意過程。

(一)申辦者應當在試驗方案或者合同中明確研究者和臨牀試驗機構允許監查員、稽查員、倫理委員會的審查者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能夠直接查閱臨牀試驗相關的源數據和源文件。 (二)涉及醫學判斷的樣本檢測實驗室,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具備相應資質。 臨牀試驗中採集標本的管理、檢測、運輸和儲存應當保證質量。 禁止實施與倫理委員會同意的試驗方案無關的生物樣本檢測(如基因等)。 臨牀試驗結束後,剩餘標本的繼續保存或者將來可能被使用等情況,應當由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並說明保存的時間和數據的保密性問題,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數據和樣本可以和其他研究者共享等。 gcp 20202025 第十五條倫理委員會應當保留倫理審查的全部記錄,包括倫理審查的書面記錄、委員信息、遞交的文件、會議記錄和相關往來記錄等。

預先設定質量風險的容忍度時,應當考慮變量的醫學和統計學特點及統計設計,以鑑別影響受試者安全和數據可靠的系統性問題。 gcp 20202025 出現超出質量風險的容忍度的情況時,應當評估是否需要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十)受試者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應當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的,應當取得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書面知情同意。 當監護人代表受試者知情同意時,應當在受試者可理解的範圍內告知受試者臨牀試驗的相關信息,並儘量讓受試者親自簽署知情同意書和註明日期。 (二)試驗用藥品在臨牀試驗機構的接收、貯存、分發、回收、退還及未使用的處置等管理應當遵守相應的規定並保存記錄。 (三)倫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其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履行工作職責,審查應當有書面記錄,並註明會議時間及討論內容。

(十一)知情同意,指受試者被告知可影響其做出參加臨牀試驗決定的各方面情況後,確認同意自願參加臨牀試驗的過程。 該過程應當以書面的、簽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書作爲文件證明。 (十)弱勢受試者,指維護自身意願和權利的能力不足或者喪失的受試者,其自願參加臨牀試驗的意願,有可能被試驗的預期獲益或者拒絕參加可能被報復而受到不正當影響。

(四)在盲法試驗中,試驗用藥品的編碼系統應當包括緊急揭盲程序,以便在緊急醫學狀態時能夠迅速識別何種試驗用藥品,而不破壞臨牀試驗的盲態。 (三)風險評估應當考慮在現有風險控制下發生差錯的可能性;該差錯對保護受試者權益和安全,以及數據可靠性的影響;該差錯被監測到的程度。 (二十六)不良事件,指受試者接受試驗用藥品後出現的所有不良醫學事件,可以表現爲症狀體徵、疾病或者實驗室檢查異常,但不一定與試驗用藥品有因果關係。 (十)毒理學介紹:在不同動物種屬中相關研究所發現的毒理學作用摘要應當包括單劑量給藥、重複給藥、致癌性、特殊毒理研究(如刺激性和致敏性)、生殖毒性、遺傳毒性(致突變性)等方面。

(十七)當存在有關試驗信息和受試者權益的問題,以及發生試驗相關損害時,受試者可聯繫的研究者和倫理委員會及其聯繫方式。 (九)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得到已簽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書原件或者副本和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資料,包括更新版知情同意書原件或者副本,和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資料的修訂文本。 (十三)倫理委員會應當對正在實施的臨牀試驗定期跟蹤審查,審查的頻率應當根據受試者的風險程度而定,但至少一年審查一次。 (三十六)質量控制,指在臨牀試驗質量保證系統中,爲確證臨牀試驗所有相關活動是否符合質量要求而實施的技術和活動。

臨牀試驗機構可將留存樣品委託具備條件的獨立的第三方保存,但不得返還申辦者或者與其利益相關的第三方。 (二十九)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指臨牀表現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超出了試驗藥物研究者手冊、已上市藥品的說明書或者產品特性摘要等已有資料信息的可疑並且非預期的嚴重不良反應。 (十五)監查報告,指監查員根據申辦者的標準操作規程規定,在每次進行現場訪視或者其他臨牀試驗相關的溝通後,向申辦者提交的書面報告。 (十二)公正見證人,指與臨牀試驗無關,不受臨牀試驗相關人員不公正影響的個人,在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無閱讀能力時,作爲公正的見證人,閱讀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書面資料,並見證知情同意。 第六條研究者在臨牀試驗過程中應當遵守試驗方案,凡涉及醫學判斷或臨牀決策應當由臨牀醫生做出。

(一)申辦者應當向研究者和臨牀試驗機構提供與臨牀試驗相關的法律上、經濟上的保險或者保證,並與臨牀試驗的風險性質和風險程度相適應。 (十一)申辦者應當書面告知研究者和臨牀試驗機構對試驗記錄保存的要求;當試驗相關記錄不再需要時,申辦者也應當書面告知研究者和臨牀試驗機構。 (九)申辦者暫停或者提前終止實施中的臨牀試驗,應當通知所有相關的研究者和臨牀試驗機構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七)申辦者應當使用受試者鑑認代碼,鑑別每一位受試者所有臨牀試驗數據。 盲法試驗揭盲以後,申辦者應當及時把受試者的試驗用藥品情況書面告知研究者。 (六)保證電子數據管理系統的安全性,未經授權的人員不能訪問;保存被授權修改數據人員的名單;電子數據應當及時備份;盲法設計的臨牀試驗,應當始終保持盲法狀態,包括數據錄入和處理。

申辦者制定試驗用藥品的供給和管理規程,包括試驗用藥品的接收、貯存、分發、使用及回收等。 從受試者處回收以及研究人員未使用試驗用藥品應當返還申辦者,或者經申辦者授權後由臨牀試驗機構進行銷燬。 (二)研究者應當確保所有臨牀試驗數據是從臨牀試驗的源文件和試驗記錄中獲得的,是準確、完整、可讀和及時的。 源數據應當具有可歸因性、易讀性、同時性、原始性、準確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 源數據的修改應當留痕,不能掩蓋初始數據,並記錄修改的理由。

申辦者的臨牀試驗的質量管理體系應當涵蓋臨牀試驗的全過程,包括臨牀試驗的設計、實施、記錄、評估、結果報告和文件歸檔。 質量管理包括有效的試驗方案設計、收集數據的方法及流程、對於臨牀試驗中做出決策所必須的信息採集。 (三)臨牀試驗完成後,研究者應當向臨牀試驗機構報告;研究者應當向倫理委員會提供臨牀試驗結果的摘要,向申辦者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所需要的臨牀試驗相關報告。 (二)出現可能顯著影響臨牀試驗的實施或者增加受試者風險的情況,研究者應當儘快向申辦者、倫理委員會和臨牀試驗機構書面報告。 gcp 2020 (七)倫理委員會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受試者被強迫、利誘等不正當的影響而參加臨牀試驗。 倫理委員會應當審查知情同意書中不能採用使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放棄其合法權益的內容,也不能含有爲研究者和臨牀試驗機構、申辦者及其代理機構免除其應當負責任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