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外、當事人同意、沒有侵害當事人的權益,三者缺一不可。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說明:依照個資法第十九條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此方案的實施並不違法。 惟根據第十一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同時,根據第十三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之請求,可將個人資料使用時間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定期限,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由上可知,當契約關係已經不存在時,企業應主動將所蒐集到的個人資料,停止使用。
- A 「處理」是指將蒐集的個人資料建立個人資料檔案,以及對個人資料檔案所做的處理,包括資料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 某大學導師以自己班上的大學生作為研究對象,此時學生便屬於易受傷害族羣。
- 無奈的是,要控制住泛視神經脊髓炎不發病,如果服用基本的類固醇、免疫抑制劑效果有限。
- 主要談的內容,就是要建立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簡單的說可以包括了三個層面,分別是人員的管理、資訊安全以及內控作業。
- 法務部告訴我們,並不是隻有姓名、電話、地址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舉凡一切能夠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
- 哪些涉及個人資料之行為,需要特別留意新法下的個人資料保護義務?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依據《貝爾蒙特報告書》內文所述,在簽署「知情同意」時,必須至少落實哪三項準則? 丙、研究對象必須在沒有壓力且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簽署同意書。 小花在撰寫論文時,需要引用以下幾個著作,請問哪些著作需要特別留意其正當性或合法性?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網路沙龍—
但同時這份親友通訊錄,也是符合第五十一條不適用的範圍內,所以這就不屬於個資法保護的範圍。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的定義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的第2條規定,列舉了各種護照、指紋、病例、基因等等比較具體的個人資料,但「薪資」這一件事並不在舉例的範圍裡,那麼是不是同一條規定的「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就有不同的解釋空間。 ﹝2﹞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該聲明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有關特定目的之項目,《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的類別》有詳細規定,例如研究者為學術目的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某研究所助教以非自己任教課的研究生作為研究對象,此時學生便屬於易受傷害族羣。 某研究生到企業內進行觀察研究,此時企業內的職員便屬於易受傷害族羣。 某動物實驗室以大鼠作為實驗對象,此時大鼠便屬於易受傷害族羣。 B文學家的著作財產權已過保護期間,A出版社無須授權出版。 B文學家的著作財產權在逝世即消失,A出版社可自由利用此著作。 將引用原文以斜字體明確區辨之,即不需註明原始出處。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因此,構成客戶名單的基本資料,當然是受到個資法保護的。 此外,除了個資法本法需要遵守,還有施行細則的部分也是必需要遵守的。 雖然現在的施行細則還是持續的修正,但會和稽覈作業直接有相關的,就是施行細則的第九條。 主要談的內容,就是要建立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簡單的說可以包括了三個層面,分別是人員的管理、資訊安全以及內控作業。 所以在執行稽覈作業時,除了前面所提到有關法令遵循的部分,施行細則第九條所列的項目都要進行查覈,有關這十一條所對應的控制重點,整理如表4。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基因之個人資料,指由人體一段去氧核醣核酸構成,為人體控制特定功能之遺傳單位訊息。 T客邦為提供您更多優質的內容,採用網站分析技術,若您點選「我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隱私權政策。 A 「處理」是指將蒐集的個人資料建立個人資料檔案,以及對個人資料檔案所做的處理,包括資料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保護個資的安全控制措施
﹝4﹞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2﹞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法律小叮嚀
引用內容獨立一段,在原文前後加引號區辨之,即使引用了他人整篇論文的全部內容,一定符合合理範圍引用內容獨立一段,在原文前後加破折號區辨之,即不須明示出處。 為了增加投稿成功的機率,可同時將一篇論文投稿到不同的學術期刊。 4、回覆客戶之詢問:針對消費者透過電子郵件、郵件、傳真、電話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連絡方式向本公司所提出之詢問進行回覆。 領導力依據企業的訓練需求及預算,提供量身設計的課程,確保企業內的受訓員工,達到教育訓練及實務運用的目的。 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本系統登載資料如與正式公文內容不同,以機關公發布或函頒者為準。 為了有效管理個資與隱私所帶來的風險,最簡單的方式是從個資生命週期來著手,以下是在各個階段需要審慎考量的重點。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法規內容
至於「必要性」,學者許文義(2001: )認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並且在具體個案中予以判斷。 舉例而言,稅捐機關依法規所定的職務,在必要範圍內,可蒐集處理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所得資料(劉佐國、李世德,2015)。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所稱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第十八條所稱安全維護事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適當之安全措施,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2025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Q9.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哪些行為類型?
丁、同一個指導教授的同學:常常和小花一起與指導教授討論論文的進度,共同擬訂實驗的流程與施測。 下列哪些是著作權法中,規範可以合理引用他人著作的要件? 在機關內部中,也許每一位員工的名字都是獨一無二,此時,本人簽名即可識別到特定人員。 「蒐集」是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包含直接向當事人蒐 集資料的直接蒐集,及非直接向當事人蒐集資料的間接蒐集。 2.身體隱私:與身體有關的隱私包括了所進行的身體檢查、藥物測試、基因測試,也包含了和個人有關的血統、墮胎、收養等資訊,它主要專注在與個人身體有關的各項行為。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法律小常識
A 被害人若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失金額,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賠償。 A 個資法所稱的「個人」,是指擁有自主決定權的現生存自然人,因其隱私權可能受侵害,所以,往生者的個人資料不受個資法的保護。 綜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當然不限於姓名、電話、地址。 為保障自身權益,也為避免侵害他人權益,請特別留心,切莫觸法。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執行單位電話:( 2362-0699 轉312
只不過,在所謂「可識別至特定個人」這條線之間,仍然存在的許多模糊地帶,例如以網路IP位址為例,到底它是否屬於個資,在不同國家的法律和法庭之間,就有著不同的認定方式。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如果符合個資法適用的範圍,接下來也就是蒐集、處理、利用都要符合個資法的規範,也就是上面所提到的條文,都必須有相對應的作業程序及規範,同時必須確實照著這個作業程序在執行,就是針對個資稽覈的最基本的作業。 在查覈這些作業程序的時候,除了要確認這些規章制度是否有訂定外,另外個資的稽覈作業,強調的是作業流程的查覈,所以一定要針對作業流程照著走一次。 ﹝1﹞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後,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經該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佈檢查結果。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個資法Q&A – 2.機關內部的文件簽名可算是個人資料嗎?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領導力企管您的個人資料,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則無法參與本課程或研討會,若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對國際傳輸的定義為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例如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將申請入營洽公人員名冊提供臺灣高等檢察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庫查覈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可能涉及犯罪前科這類特種個人資料,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另例如臺灣票據交換所依「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支票存款戶的票據信用資訊及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的偵審結果等特種個人資料,符合「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於使用本公司的官網與各項服務功能後,請務必登出帳戶,若是與他人共享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切記關閉瀏覽器視窗。 將前員工的考績、薪資、出勤紀錄、業績、個人表現等個人資料透漏給他潛在的新僱主,並不在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仍必須符合該項的七款例外要件才能合法利用。 因此,除非得到該名離職員工的書面同意或有符合其他例外事由,僱主面對前來詢問的第三人,還是建議小心謹慎,盡量將透漏範圍限定在個人意見評論而非具體個人資料,千萬別侃侃而談以致觸法。 而一般性的個人資料,則必須要符合個資法內其他細部有關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和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19條)個別的規定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則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以刑罰。 說明:依據個資法第二條對非公務機關的定義,包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因此,該公職人員參選人同樣也受個資法第九條及第八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的規範。
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的「直接識別性」與「識別之重要性」
另涉及行政罰規定,如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則根據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前二條之罪者,亦適用之。 可見即便是機器設備沒有在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仍然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 如果企業在原始蒐集客戶資料(例如簽契約、參加抽獎活動)時,已經有依照個資法第8條盡合法告知蒐集客戶資料的目的包括行銷,且具有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的合法事由(例如:已得到客戶書面同意),則寄發廣告文宣的行為,應符合行銷目的範圍,不違反個資法的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目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法的核心是為了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在個資法尚未實施之前,大多數企業對於資料保護的要求,主要都是針對非個人資料,包括像是營運資訊、研發產權、產品與服務資訊等,所採取的方式也比較簡單,只需保護資料本身即可,不需要兼顧所謂的個人隱私要求。